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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证券商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证券商,是指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组织。我国证券法未直接采用“证券商”这一概念,而仅规定了证券公司,包括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本文所指证券商即指这两类公司。 投资者,文称客户,是指依法办理了证券投资法定手续,取得了进入证券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人,即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帐户委托证券公司代为买卖证券的人。客户主要有二类:一类是投资者,另一类是发行人。投资者有一般投资人,即…  相似文献   

2.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对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拥有管理权,同时负有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完整的责任。任何针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侵害行为,证券公司都有权并且有责任主张救济。当证券公司被责令关闭、进行行政清理后,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成立的行政清算组相应取得证券公司对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完整的权利和义务。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具有保证与证券交易对方足额交收的作用,故该资金负担有其他优先权利,必须保证该资金的完整性。当证券公司对其管理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所在的银行负有债务时,银行不能直接从该账户中扣划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相似文献   

3.
投资人在证券市场上进行投资,必须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后,再根据证券账户在某家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资本金,通过证券公司在交易所的席位进行交易。投资人作为证券公司的客户,既与证券公司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因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存在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约定和法律规定,证券公司不得损害客户  相似文献   

4.
搜案     
《法人》2005,(6):78-78
证监会重罚北方证券近日,证监会称,鉴于北方证券严重违规经营,存在巨大金融风险,为维护证券市场及金融秩序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委托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27日收市后托管北方证券经纪业务及所属证券营业部。证监会称,2005年4月4日,证监会向各证券公司下发了《关于推动证券公司自查整改、合规经营和创新发展的通知》,再次重申杜绝新增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严禁从事违规资产管理业务。结果,证监会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北方证券近期存在新增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严重违规问题,为严肃市场纪律,对北方证券采取了行政处置措施。为落实责任追究,打击犯罪,证监会已对北方证券涉嫌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违规开展委托理财以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稽查。  相似文献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具有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三条 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结  相似文献   

6.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演进、评析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证券法》颁布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证券法》颁布以前,我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法定型管理体制。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在法定性管理体  相似文献   

7.
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问题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极为普遍,危及到投资者的利益与证券市场的稳定。所以,在1998年12月终获通过的《证券法》明确禁止挪用客户帐户上资金的行为,并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实行了分户管理的制度。但是,如何理解《证券法》的新规定?它与1...  相似文献   

8.
证券交易虽然只是一个以证券为标的的简单买卖行为,但这不同于一般买卖,每一笔证券交易都是由多方主体参加的,涉及到多个主体间的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如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公司之间、会员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证券交易所与客户之间、非会员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以及证券公司的委托业务与自营业务之间等,剖析这些法律关系对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以前由于我国相关法律不够完善,使得对于证券交易中某些法律关系的界定争议颇多,随着《证券法》和《合同法》的出台,证券交易中的某些关系应当予以重新界定。一、证券公司…  相似文献   

9.
在证券市场中,一般投资者在参与证券交易活动时必须以客户身份委托任一具有特定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商按委托指令进行证券买卖活动,那么,客户与证券商之间的这种委托关系的性质如何呢?对于证券交易活动已经极为活跃的中国证券市场来说,这仍然是一个在证券法律理论和实践中含混不清和分歧极大的问题。是代理关系还是委托关系在迄今为止的我国有关证券法规、文件以及证券经营机构的章程中,有关证券商与投资者的关系在文字上大都被描述为代理关系,如《股票交易与发行暂行条例》中有所谓证券经营机构“在代理客户买卖股票活动……”的字…  相似文献   

10.
为了规制证券市场上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证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我国的《刑法》和《证券法》对十余种证券犯罪进行了规定。其中《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罪的,对单位…  相似文献   

11.
杨峰 《法商研究》2006,23(6):112-119
因果关系是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但是因果关系的证明极为复杂。在美国,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第9条(e)款起诉时,原告证明因果关系的难度较大,而《美国证券法》第17条(a)同样也有较高因果关系证明的要求。相比较而言,《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0条(b)款和规则10b-5的因果关系证明要相对容易,因此,原告也多根据该条起诉。尽管日本的证券法律制度是以美国为蓝本建立的,但由于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适用一般侵权理论,因此证明要求较高。目前我国法律对操纵证券市场因果关系未作规定,不利于保护投资者。我们应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完善我国有关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一、当前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建设的紧迫性。场外交易是在证券交易所之外通过证券公司进行的非集中竞价的证券交易,又称柜台交易。场外市场和场内市场(如深、沪两地证券交易所)一样,都是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证券场外交易一直是我国证券立法中很有争议的问题,八届人大常委会几次审议的证券法草案中,都有关于场外交易的专章规定;  相似文献   

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保障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结算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经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就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办理涉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案件,应当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公司从事自营证券业务的自有资金。证券公司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和结算备付金…  相似文献   

14.
司艳丽 《中国法律》2005,(5):40-41,106-107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目前,中国正在对现行《证券法》进行全面的修改.修改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对证券公司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完善证券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证券欺诈的民事责任制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其中,修改草案增设了有关证券欺诈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填补了现行立法的一个空白,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15.
于莹 《法学家》2002,2(6):81-87
中国的证券市场诞生的十余年来,已经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庄家文化”,操纵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成为证券违法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现象,证券市场犯罪行为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仅操纵行为的手法就千奇百怪。本文仅就我国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中第1款以“连续交易”方式操纵证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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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有欺诈客户行为。  相似文献   

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相似文献   

18.
一、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合同。约定由客户将资金交付给证券经营机构,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期限内投资于证券市场,并由证券经营机构按期向客户支付投资收益。此类合同属于委托理财合同。 二、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由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投资收益达到一定比例,不足部分由证券经营机构补足。此类约定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中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条款,即保底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证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上述保底条款因违反该规定而无效。因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故保底条款无效即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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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峰  涂永前 《法律科学》2009,27(2):153-160
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必然导致跨境证券侵权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生赔偿纠纷,适用法律是必须面临的重要问题。美国涉外证券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比较完善,首先在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规定了直接适用的情形;其次,通过美国《冲突法》中的冲突规范,来指引适用具体的法律。我国《证券法》没有规定跨境证券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因此,目前该类问题只能适用《民法通则》中的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及相关规定。我国跨境证券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规则存在重大缺陷,必须借鉴国外经验进行完善,在未来的《国际私法法典》或《民法典》中规定一般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定;在《证券法》中具体规定跨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20.
汤欣 《法人》2004,(2):150-151
在我国现行的《证券法》中,并未对“证券”加以明文定义,仅在第二条里规定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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