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闫庆霞 《法学家》2007,(3):118-123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程序主体性原则和处分原则的要求,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是民事程序选择权的首要内容.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一项的基本程序权利,而调解前置制度的设置实际上是对纠纷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的一种限制.立法是否设置调解前置,在什么范围内设置调解前置,体现了立法在对自由价值和效率价值衡平之后的结果.我国尚不具备实行人民调解前置的条件,而且该制度的实施也缺乏必要性.  相似文献   

2.
张晋红 《法学家》2004,(3):40-43
一、审判组织形式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之客体的理性分析 学界在提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时,基本上是出于实现当事人的程序主体理念、提高诉讼效率和消除法官滥用职权的"自由"空间的需要,而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一般是指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①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又扩大至审判组织形式和法官,即当事人除了可以选择程序之外,还可以在合议制与独任制之间进行选择,甚至也可以选择法官.②笔者认为,即使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应当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但程序选择权的客体不宜包括审判组织形式和法官,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3.
仲裁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对此项权利,现行法律规定得很不完善。我国应通过修改相关法律,从裁决机构选择权、裁决程序选择权、裁决参与人选择权等方面完善我国的仲裁程序选择权制度。  相似文献   

4.
民事程序选择权:法理分析与制度完善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李浩 《中国法学》2007,(6):78-91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从处分权分离出来的一项权利,这一权利的提出,对完善民事诉讼立法,对法院在诉讼中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程序的一般性与当事人需要的特殊性、程序的差异性与利益的可转换性是选择权得以存在的基础。程序性、权利与责任的一致性、有限性是该权利的特点。单方选择与合意选择、明示选择与默示选择、主动选择与被动选择、绝对选择与相对选择是其丰富形态。应通过扩大可选择程序的范围、改进已有程序、设立专门性的纠纷处理机构、对行使选择权进行阐明等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程序选择权制度。  相似文献   

5.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本文从当事人程序主体原则,诉讼契约理论、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接近正义运动等方面阐述了程序选择权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6.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构建程序选择权制度或是确立程序选择权原则并非一蹴而就的事,需要与当前的立法和诉讼环境相结合。  相似文献   

7.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本文从当事人程序主体原则,诉讼契约理论、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接近正义运动等方面阐述了程序选择权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8.
论民事程序选择权   总被引:24,自引:1,他引:23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各国普遍确认的一种民事程序权利,其理论基础是提高公众对民事诉讼的信服度和接纳度,增进民事诉讼效率。在我国目前现有的民事程序选择权立法上应当完善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言词审理与书面审理、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等方面的立法。  相似文献   

9.
民事程序选择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选择相关程序事项的权利;狭义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审判过程中依照自己的意志自主选择有关程序事项的权利。民事程序选择权并不影响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它是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  相似文献   

10.
程睿 《现代法学》2023,(5):90-111
在线诉讼是司法制度与网络技术深度融合产生的新型诉讼方式。当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双轨并行时,两种诉讼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奠定了制度基础。基于多元诉讼目的,在衡量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当事人诉权与法院审判权、程序选择权与法院审查权关系的基础上,我国的在线诉讼采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在线诉讼程序选择权是一种程序形成权,其行使需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同意是程序选择权的载体,围绕当事人同意设置的程序和制度构成同意规则。法律在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时,也要求当事人遵循权利保障与自己责任相一致的逻辑。在线诉讼同意规则重构了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法教义学关系,根据二阶构造理论,可以将当事人同意分为选择适用在线诉讼方式的同意和选择在线审理案件之具体程序的同意,两个阶段当事人同意的规则和法律效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相似文献   

11.
本文认为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选择权来源于程序主体性理论与程序自治原则,作者对各国简程序中被告人的选择权作了比较研究之后,认为各国刑事诉讼法都以不同的方式规定了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选择权;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告人选择权,而是由作为裁判者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是违背了程序公正原则的,立法应当赋予被告人选择权。  相似文献   

12.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敏 《法律科学》2011,(2):143-148
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设计和运作尚存在比较多的问题。该制度的设计与运作应当以维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维护当事人的系争外利益,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为指导思想。基此,在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时,应当重新设定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增设发回重审的条件,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规定发回重审裁定中判断理由的法律效力,明确界定重审的审理范围,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  相似文献   

13.
赵信会 《河北法学》2004,22(5):21-23
我国法律对必要共同诉讼未作进一步的分类 ,同时立法和理论都认为必要共同诉讼包括两种类型。其一是共同诉讼人之间是共有关系 ;其二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是连带关系。民事实体法赋予连带关系的当事人一并起诉或分别起诉的选择权 ,赋予了对方当事人对其一并起诉或单独起诉的选择权。这样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就与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存在一定的冲突。我们认为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 ,把必要的共同诉讼划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  相似文献   

14.
黄文艾 《河北法学》2008,26(3):181-184
从历史渊源考察看,检察机关派员列席审委会制度经历了"实践——虚置——实践"的循环型发展过程。当前检察机关派员列席审委会作为一项司法改革内容被提上实践日程,是在现行司法体制和司法环境下检、法两家对自身定位重新反思后做出的理性选择。该制度承载着强化审判活动监督、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重要价值,这也是该项制度存在的正当性根据。当前这一制度实施,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和规范化制度建设,有必要对列席的人员范围、案件类型、列席人员的权利义务、列席程序启动予以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5.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议题上所产生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在国际知识产权问题上的利益失衡。走出这种困境的出路在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从程序选择上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应疏通其言论渠道;从实体规范上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应弥补其制度缺失。  相似文献   

16.
鉴定结论的证据地位与当事人的质询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韩冰 《行政与法》2005,(6):86-88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司法鉴定制度的规定很少且可操作性差,而法院对鉴定结论的随意取舍更加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我们在现有的鉴定制度条件下,应正确认识鉴定结论的证据地位和当事人在鉴定阶段的诉讼权利,从程序方面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充分运用司法鉴定的手段,审查判断证据,及时查明争议事实,正确发挥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  相似文献   

17.
人格权禁令的请求权基础并非诉权,而是实体法上的人格权请求权,是人格权防御性的外化形式.人格权请求权的绝对性决定了人格权禁令具有独立性,不以当事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为维持效力的条件,一旦发布便持续具有实体法上的约束力.因此人格权禁令不是民事诉讼上的行为保全,不属于诉前禁令性质.为实现人格权禁令及时制止妨害行为,让人格权回复圆...  相似文献   

18.
二次退出制的创设是美国集团诉讼退出制1966年以来的最大变化,它主要体现了知情选择和程序正当等价值追求,并不必然对"妥善的和解"造成威胁.在解决群体纠纷成员的小额多数请求权纠纷时,通过适用二次退出制,"沉默的大多数"集团成员与诉讼集团的关系由"排除在外"转变为"包括在内",这对我们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同时,二次退出制也提醒我们要确保群体诉讼成员在行使程序选择权时拥有充分的相关信息,防止法律程序蜕变为空洞的形式,还应注重以和解方式解决群体纠纷.  相似文献   

19.
张斌 《证据科学》2009,17(2):184-191
“被告人的客观证明责任”作为分析工具,可以对被告人的刑事辩解问题和刑事推定问题进行知识论的解释。解释结果分别是,被告人刑事辩解可分为纯粹的权利型和纯粹的义务型两种,认为刑事辩解既具有权利性质又具有义务性质的观点,似是而非;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的刑事辩解,是否需要被告人承担客观证明责任,由我国特有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和刑事诉讼结构来确定;确定刑事推定的合理语义,需要分析我国刑事推定特有的语用环境,刑事推定的语用分析是其语义分析的充分必要条件。应当把刑事推定的转换证明责任规范功能,作为刑事推定规则的主要功能定位.以此确定刑事推定的合理语义。对此有两种理论选择,激进的做法是直接取消刑事推定的概念,因为此概念既无用也有害,可以用“被告人的客观证明责任”概念来代替有关刑事推定问题的分析:温和的做法是改变学界多数学者遵循的从“语义”到“语用”的研究路径,应反其道而行之,由“语用”到“语义”来进行研究.这是克服学界在刑事推定问题上众说纷纭、确定刑事推定合理语义的适当办法。作为分析工具的“被告人的客观证明责任”,有着自身的理论适用范围以及相应的理论分析局限。  相似文献   

20.
秦顺华  胡海春  苏喆 《行政与法》2010,(10):120-124
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的被许可人不正当行使其权利、不实施其专利、利用其优越地位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造成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构成专利权滥用。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对专利权滥用行为进行界定,强制性法律规范不健全,缺乏具有操作性的救济措施,对其规制的措施尚不够有力。同时执行机构多元化,执法程序不够完善,导致执法不统一。在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模式上,我国宜采用二元制的规制模式。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