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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安乐死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原意是指“快乐的死亡”或“尊严的死亡”,直译为“无痛苦致死术”;解释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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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希腊文的“安乐死”,意思是“幸福的死亡”,也就是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且处于极度痛苦之中而无法救治的病人采取停止治疗或使用相关药物等方式,使之有尊严、无痛苦地迅速死去。目前在国际上对安乐死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多个条件,除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极端痛苦而不堪忍受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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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源于古希腊允许病人或残疾人“自由辞世”的“好死”之道。到17世纪,英国哲学家培根在《新大西洋》中提出:医生的职责不但要治愈病人,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目前一般认为安乐死是让使患者自身安乐的无痛苦死亡。支持者称安乐死是死者“安详的解脱”.且自由行使选择死亡的权利是尊重人权的基本要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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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及其权利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应当具备两个必要条件 :患有不治之症且濒临死亡者 ;正在遭受无法摆脱的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者。因此 ,植物人、无生存价值的新生儿不能成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安乐死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 :选择死亡的权利 ;选择理想的死亡状态的权利。安乐死的权利属于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因此 ,所谓“非自愿安乐死”不属于安乐死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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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应当具备两个必要条件:患有不治之症且濒临死亡者 ;正在遭受无法摆脱的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者.因此,植物人、无生存价值的新生儿不能成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安乐死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选择死亡的权利;选择理想的死亡状态的权利.安乐死的权利属于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因此,所谓"非自愿安乐死"不属于安乐死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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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历史的回顾安乐死《辞海》解释为"现代医疗条件下患不治之症的病人,真诚要求医师为解除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措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解释为"指十分痛苦的不治之症或身体机能完全失调的情况下的自愿死亡。"安乐死(euthansia)源自希腊文,由安逸(eu)和死(thantos)两个词素构成,原意是无痛地仁慈地处死,后来被扩大应用为无痛苦地死去(故安乐死又译为无痛苦致死)。关于安乐死在道德上是可以允许的意见可追溯到古希腊苏格拉底、柏拉图以及斯多葛派等思想家、政治家。而在传统的基督教信条中却是受到抵制的,因为有人认为安乐死包括在第六条戒律的谋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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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安乐死”,也称无痛致死,是指对于患了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由于难以忍受肉体的痛苦,本人或其家属要求让其安乐地死去时,医生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使其安乐死去的行为。对“安乐死”问题的争论,在欧美从三十年代开始,一直进行着激烈的辩沦。主要存在肯定论和否定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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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协助一词等价于广义的安乐死,包括安乐死与尊严死两种概念.在刑法意义的分类中,死亡协助包括积极死亡协助与消极死亡协助.基于病人的自我决定权与人格尊严、法益衡量、难以被不当滥用等原因,死亡协助在世界上的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得到合法化,典型示例有德国、荷兰、我国台湾地区等.在我国积极死亡协助的合法化饱受争议,对其应当以循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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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作为一个涉及医学、法学、社会学等多学科领域的复杂的社会问题备受争议。同时安乐死问题一直被司法界和法学理论界争议不休。而在当今世界,人权受到空前的尊重,生命权作为人类最基奉、最重要的人权,理所当然受到重视。生命权与安乐死的关系的调和成为安乐死合法化的关键。本文从生命权角度分析和探讨了安乐死问题,并且论证了安乐死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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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与生命权保障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安乐死一直是一个颇受争议又充满魅力的话题。多年来,无数的学者从伦理,医学,法学等各种角度去探讨安乐死,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而在二战以后,随着《世界人权公约》及各种人权公约的签署,人们对人权的认识日益深化。围绕生命权的若干问题争论不断,生的权利和死的权利在安乐死这一现象中,体现得非常明显。笔者试图从生命权的角度去探讨安乐死,以及我们应该持有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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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乐死及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与立法建议展望安乐死,又称安死术。关于安乐死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安乐死是指对于一些出生时即为重残、痴呆的婴幼儿、社会上一些精神病患者、重度残废人以及处于不可逆转的昏迷状态中的植物人所实施的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狭义上的安乐死是指对于身患绝症、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无痛苦死亡的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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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终结生命权之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安乐死,这一终结生命权之争的话题,半个多世纪以来,一直在人类社会争论不休。由于它涉及的问题很多,安乐死是否道义,是否合符伦理道德,它与故意谋杀之间的界限如何界定?对于安乐死,世界上一直存在着两种根本不同的法制观。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从我国国情出发,如何评价安乐死及其社会功能,应不应当由立法加以认可?对此,本文拟就这个问题加以探讨。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其争议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为无痛苦死亡,尊严死亡,中文译为安乐死。换言之,安乐死亦称安死术,是指当一个面临死亡并挣扎在难以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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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时代人权受到空前的尊重,更好地实现人权已成为世界潮流。而生命权是人权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世界各国对人的生命权保护十分重视。然而近些年来,生命权的传统观念越来越受到安乐死的冲击和挑战。安乐死,作为对生命的一种特殊结束方式,到底是对生命权的尊重还是亵渎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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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经济》2007,(6)
安乐死从一开始出现就一直备受争议。随着人类社会的科技、经济、文化的发展,人类的死亡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对待安乐死已从过去的禁止、反对,逐步转变为立法管理。安乐死涉及伦理学、医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牵涉医生、病人、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关系,在我国由于安乐死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合法化,一些医院或绝症患者只能采取"自然死亡法"即停止治疗,这实质上就是采取消极安乐死,而此举并不受反对,但对患者造成了痛苦与折磨,对社会和亲属造成了经济和精神上的负担。现代文明社会应尊重患者的生命权与个人选择自由,对患者以临终关怀。安乐死有其法理上的立法依据,安乐死的实施从刑法角度分析也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法律不应回避安乐死,安乐死应该有自己合法的地位。本文拟从安乐死的立法建议,安乐死的立法设想,安乐死的形式和实施方法,安乐死的实施程序,以及安乐死的法律责任等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