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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09 毫秒
1.
牛犇 《政府法制》2010,(15):8-10
尽管我国一直强调人民群众举报对于我国反腐有着重要作用,为了鼓励群众举报检察机关甚至制定政策,不惜重金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但是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事件依旧屡见不鲜,有的举报人甚至因为自己举报他人而失去生命。  相似文献   

2.
《政府法制》2009,(14):52-53
杨涛 从这些年举报腐败犯罪的历程来看,让举报人最为头痛的不是举报形式单调,也不是奖励多少,而是执法、执纪机关对于举报的推诿、冷漠,以及腐败官员和社会黑恶势力对举报人无情的打击报复。  相似文献   

3.
6月22日下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举行公开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仪式,表彰奖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王某某等3人私分国有资产案的9名举报人9万元.这是江苏省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进行奖励的第一起案件,也是历年来奖励金额最大、一案受奖举报人数最多、举报人署名举报自愿公开接受奖励的一起案件,创造了江苏省检察机关举报奖励史上的三个第一.  相似文献   

4.
董茜  刘太华 《法制与社会》2010,(16):151-152
举报工作中对举报人的激励机制,主要是检察机关对于举报人员的奖励制度,这是检察机关鼓励群众举报的一项重要举措。本文指出制定并颁布一套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作为基层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具体操作依据是现实而又可行的,但需要在办法中突出强调并加以明确奖励程序和数额等问题。  相似文献   

5.
杨检宣  陈咏 《政府法制》2009,(16):39-39
6月22日下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举行公开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仪式,表彰奖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王某某等3人私分国有资产案的9名举报人9万元。这是江苏省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进行奖励的第一起案件,  相似文献   

6.
为进一步激发群众举报热情,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日前,大足县检察院在棠香街道办事处会议室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实行了公开授奖仪式。该院在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公开奖励情况,旨在宣传检察机关受理举报职务犯罪的方式方法,宣传检察机关保护举报人的措施,同时,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弘扬正气,扩大影响,激发群众举报积极性,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提供更多的优质案源。  相似文献   

7.
谷武民 《政府法制》2011,(31):37-37
举报商家得到一份举报奖,可国税局给的奖金却只有1元钱,接到领奖通知书后,举报人将洛阳市西工区国税局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原告称:“这不是奖励,是侮辱!”而被告称,此奖励符合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举报制度建立以来,在遏制腐败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举报已成为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最经常、最直接的方式。2009年5月31日,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12309"举报热线及举报网站域名www.12309.gov.cn试运行,同年6月22日,"12309"正式启用。但是,我国现行举报制度中对举报人奖励不够重视,奖励不到位,无法充分发挥群众举报和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此,必须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激励公民积极行使举报权利。  相似文献   

9.
最近,一个不同凡响的人物在南京各界引起连续轰动:曾以主动下岗为代价,大义举报,扳倒副厅级顶头上司的普通职工兰贵来,在南京市检察院要对其进行奖励的时候挺身而出,要求检察院向社会公开受奖,凛然公开自己举报人的身份,成为南京"公开举报身份第一人".  相似文献   

10.
浏览香港廉政公署网页,能看到廉署承诺的“服务标准”:“四十八小时内对举报做出回应,两个工作日内对非贪污举报工作做出回应……”“48小时内对举报做出回应”意味着,哪怕是周五晚上接到举报,也决不能让举报信躺在办公桌抽屉里,等到周一上班再去办理。细细分析,廉政公署的“48小时回应”意义不小:及时与举报人通气,既可随时联系举报人,挖掘被书面举报方式遗漏的情节,又可对举报人不了解的法律规定给予及时解答,还能打消举报人苦苦等待举报结果的焦虑情绪,避免对办案工作产生误解,导致重复举报等一系列问题。有时还能产生互动,调动举报人的…  相似文献   

11.
当前,职务犯罪举报存在诸多问题,包括实名举报易导致举报人被打击报复、匿名举报又不利于对职务犯罪进行打击,因此设立举报单线联系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方式,既可以有效保护举报人,又可以对职务犯罪进行有效打击,从而起到增强举报人信心、促使实名举报增多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举报人在行政法上规定的权利状态是判断举报人是否享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基础。举报人的权利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关键因素"权利"、"利益"以及"关系"相结合可以判定举报人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当前只有在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举报人可以获得奖励及答复的权利的时候,举报人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举报人其它的举报权利被侵害的时候需要综合权利、利益及关系因素才能判断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将举报人的原告资格由"有限"拓展至"扩大",即可以在与行政公益诉讼相关的方面赋予举报人更广泛的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13.
今年 6月 26日开始,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一周的举报宣传活动。这次主题为“立案标准,举报须知,署名举报,件件答复”的活动极大地激发了群众的举报热情,提高了检察机关的知名度。但笔者认为,宣传举报与接受举报应分开进行,在街头当众接受群众举报,虽有深入群众,方便群众的优点,但不宜提倡。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众接受群众举报不符合举报人的心理。近一段时期以来,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事件时有发生。在街头当众接受群众举报,与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权益不相符合。而且,举报人容易产生对检察机关严谨工作态…  相似文献   

14.
信息荟萃     
今年以来,山东省临邑县纪委、监察局通过推行实名举报五项保障制度,维护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成案率。一是对实名举报两次反馈制度。首次反馈在收到举报件5天内,向举报人反馈承办机关及受理情况;第二次是在3个月内向举报人反馈举报问题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如在3个月内未办结的案件,应向举报人进行第三次反馈,征求其对查处情况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制度。对署实名举报件一周之内落实承办部门,并在时间安排、办案人员配置等方面予以优先保证。三是实名举报奖励制度。经核查属实的实名举报,自处理完毕之日起5日内给予举…  相似文献   

15.
梁江涛 《江淮法治》2010,(17):46-46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新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新法加大了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还增加了一条规定: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期“一家之言”就此话题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16.
2002年6月底,一年一度的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活动拉开了帷幕。如何将每年都要定期举办的活动的宣传报道做新、做强、做大,一直是检察宣传部门重点考虑的事情。与往年不一样的是,在今年控申部门提供的公开奖励举报人的材料,赫然出现一个举报人的名字。他就是后来成为了名人和  相似文献   

17.
组织内部的腐败因其隐蔽性而难以被发现,故内部举报制度在揭发组织内部的腐败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究其历史来源,我国的检举揭发或举报(reporting)制度时间久远。故从内部举报的概念及行为模式着手,结合我国举报制度之特殊性,阐明内部举报行为应系举报行为的一种,但行使主体限于组织内部人员且仅限于对特定国家权力机构进行举报(对外举报)。并以我国现有举报制度的立法现状为根基,加之参考国外相关立法,我国现行法律应当系统区分内部举报人与一般举报人,对内部举报人进行单独保护。具体而言,即从明确内部举报的内容、提升对内部举报人的保护力度以及构建对内部举报人的激励机制三个方面逐步建立健全我国“内部举报人”制度。2023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十二)》通过,为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提供了法律手段,进一步对国家反腐倡廉号召作出了回应。内部举报制度亦亟待作出相应的完善,从而更好地治理腐败,净化社会风气。  相似文献   

18.
举报人的权利与我国《举报法》的制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举报是公民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报告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参与社会治理的行为。举报人可以自由选择举报方式,拒绝直接充当证人,署名举报人具有优先知情、申请和获得保护、将功补过、获得补偿与报酬等权利。《举报法》是调整举报人与举报受理机关之间在举报活动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行为规范,其主要作用在于规范举报受理机关的行为。制定《举报法》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职务犯罪举报中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情形屡见不鲜,使得举报工作难以开展,导致整个社会实名举报行为的总体萎缩.因此,在职务犯罪的举报制度上急需更加完善,并应加强对举报人人身安全的保护,确立权利主义的保护观.本文通过对职务犯罪实名举报的简要概述,引出对职务犯罪实名举报问题的分析,从而提出完善实名举报制度的措施.  相似文献   

20.
公司犯罪举报人是指向相关机构或人员检举揭发所在公司违法违纪事实的人。检举对象是公司法中被称为公司的经济组织。公司犯罪的举报人与一般举报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举报人与举报对象——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并对公司的某些业务负有特定的职业义务或责任。因此,潜在的举报人在得知所在公司的犯罪事实后是否举报往往犹豫不决,摇摆不定;其二,举报人往往处于被动、弱势地位。举报人常常冒着被降职、解雇,甚至被整个行业排斥的风险。由于我国关于公司犯罪举报人保护制度存在法律真空,公司雇员举报后身陷危境而找不到法律保护的依据,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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