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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公司法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提高我国公司治理水平,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起到重要作用。但仍存不足,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与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
李雪婷 《法制与社会》2013,(22):202-203
上市公司治理中道德风险的司法防范机制,可以依靠两种办法来发挥作用:一种是由国家基于自身或社会的利益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另一种就是由股东基于对自已及公司利益的考虑而自发启动的民事诉讼程序。其中股东诉讼又分为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间接诉讼,前者通过对股东利益的维护,间接地约束上市公司及其代理人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后者侧重于对上市公司治理中的道德风险加以防范,同时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相似文献   

3.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股东享有的对公司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时的一种司法救济手段,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能有力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能够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是法律赋予股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措施。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同时为了防止股东代表诉讼的滥用,也需要设置严格的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4.
在公司中,小股东一直处于弱势地位,部分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大股东有时会利用其优势地位———资本多数决损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会影响到小股东投资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新《公司法》在完善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方面,没有给予高度的重视。文章尝试分析目前我国小股东保护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立足我国实际,提出些许个人建议,以期能对我国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上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不断的企业兼并,现代公司规模越来越大,股东人数越来越多,公司经营管理日益复杂化、专业化,股东必须把公司的具体经营交由专业的管理人员。于是就可能出现高层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大股东与小股东的矛盾。作为相应的司法调整机制,股东代表诉讼在能够解决上述问题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实践中的缺陷,应该在借鉴相对完善的美国、日本等国家相关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更合理化和利于实行。  相似文献   

6.
商鹏 《法制与社会》2012,(11):113+126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公司法中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该项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足,从公司治理结构外部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我国2005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从而确立了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本文考察了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特征和功能、起源,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基础上,尝试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做一些分析和建议。  相似文献   

7.
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不断的企业兼并,现代公司规模越来越大,股东人数越来越多,公司经营管理日益复杂化、专业化。股东必须把公司的具体经营交由专业的管理人员。于是就可能出现高层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大股东与小股东的矛盾。作为相应的司法调整机制,股东代表诉讼在能够解决上述问题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实践中的缺陷,应该在借鉴相对完善的美国、日本等国家相关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更合理化和利于实行。  相似文献   

8.
作为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一种独特的法律救济途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为我国新《公司法》所确立。但遗憾的是新法只原则性的规定了派生诉讼的原被告范围、提起的前置程序、期限等问题,而对实施细则未作应有的完善和补充。本文从公司法上利益平衡的角度着手,重点对股东派生诉讼的激励机制和防范机制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9.
论公司机关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权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蔡元庆 《法学》2005,(10):124-128
当公司认为股东提起的代表诉讼违反公司最佳利益时,法院是否应对公司的该决定予以尊重,关系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之利益与公司利益间的冲突能否得到合理的协调。从确保公司经营健全稳定发展,防止股东滥用诉权的角度出发,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法院应对监事会作出的终止代表诉讼的决定予以尊重。  相似文献   

10.
贺茜 《法学论坛》2024,(1):103-114
公司法赋予股东诉权以保护自身权益,遏制权利滥用,股东代表诉讼已成为化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司法实践分析表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定位、损害赔偿请求的归属以及裁判效力的主观范围等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有争议。从实体法理论角度而言,立基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理论预设无法与两权分离不明显的有限责任公司融洽,致使股东代表诉讼无法发挥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制度目的,股东提起诉讼激励不足。从程序法理论角度而言,作为特殊诉讼形态的股东代表诉讼亦需与我国诉讼理论相融合。然而,既有理论无法通过诉讼担当完整表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双重利益性,未能合理配置特定股东的诉讼实施权,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不匹配。在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陷入困境的情形下,应当对股东权益进行穿透式司法保护,允许法官直接豁免前置程序,赋予原告股东基于持股比例的胜诉利益分取请求权,方能给予弱势股东实质性救济。  相似文献   

11.
现行公司法对公司增资波及异议股东的问题未有相关规定,纠纷实质是股东个体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的冲突.在保障股东个体利益和公司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应当首先合理运用章程之自治性对问题解决路径加以明确,其次鼓励行使优先认股权,最后允许对股东直接诉讼做扩大解释,以便保护异议股东之权益.  相似文献   

12.
股东享有一般权利性质的派生诉讼权和救济权利性质的直接诉讼权.以股东个人权利受侵害为条件的直接诉讼权一旦产生即与股东权利具有相对独立性,股东退出公司并不表示股东因此丧失救济权;股东直接诉讼权的产生源于股东权利,而非股东身份.只要股东对于诉讼的提起或继续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即使退出公司仍然享有诉讼权.  相似文献   

13.
柳兴为 《研究生法学》2010,25(2):119-124
股东派生诉讼,又称代位诉讼、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出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规定了该制度。本文首先探讨了该制度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然后分析了建立该制度的法律依据及其意义,以利于加深对其理解及适用,最后在建立诉讼费用担保制度、举证责任分配、股东派生诉讼的责任承担等三个方面对进一步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4.
股东诉讼作为公司法中保护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历经近三百年的发展与完善,迄今各国公司法普遍接受.我国新公司法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提高我国公司治理水平,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起到重要作用.对于正确理解股东派生诉讼和直接诉讼有重要作用.同时新公司法对少数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条件、诉讼程序都予以明确规定.虽然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但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对股东派生诉讼的认识还不全面,可能出现少数股东滥用诉权的现象或者股东权利意识不高,缺乏激励机制等等.因此,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与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15.
张华荣 《人民司法》2012,(10):30-33
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应分别满足受理条件。同一案件中,公司股东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又提起股东直接诉讼,将两个不同之诉混淆,主张的利益可能存在冲突,法院亦不宜合并审理,故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相似文献   

16.
我国新《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从而为股东代表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公司股东利益以及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依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和被告的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公司的法律地位等方面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究竟处于何种法律地位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我国2005年《公司法》正式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于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来说具有重大意义。但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对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地位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使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境遇尴尬,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能得到全面的保护。本文旨在对我国学者相关理论观点进行探讨,结合我国的诉讼制度,尝试对我国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8.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兼论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公司董事、经理、监事或其他人违法侵害公司的利益 ,而公司被控制不能正常行使诉权来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时 ,公司其他股东如何寻求司法保护 ?本文提出了我国公司法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构建起自己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议 ,以便解决当前司法审判实践提出的这一全新课题。  相似文献   

19.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兼论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现代法学》2000,22(5):110-113
公司董事、经理、监事或其他人违法侵害公司的利益,而公司被控制不能正常行使诉权来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时,公司其他股东如何寻求司法保护?本文提出了我国公司法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构建起自己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议,以便解决当前司法审判实践提出的这一全新课题.  相似文献   

20.
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是立法者为了尊重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减少公司诉讼叠加以及为了防止原告股东滥用诉权和肆意干扰公司正常运转而建立的一个配套制度。我国公司法规定,原告股东非经前置程序不得提起派生诉讼,除非存在“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但实践表明,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原告兼有多重身份、被告同时包括董事和监事、以及公司进入清算阶段等特殊的“非紧急”情况下,法官同样有必要灵活掌握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规则,豁免原告股东履行前置程序的义务,从而达到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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