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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主要运用于刑事案件的执行阶段,是罪犯在监狱服刑过程中的重要权利,针对实践中减刑、假释的实施现状,探究了服刑人员的减刑权和假释权权利保障不力的原因,提出了完善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减刑权和假释权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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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权运行模式的理性选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刑权作为刑罚权的重要权能,关涉预防犯罪目的的全面实现。对于如何建构合理的行刑权运行模式,当前存在着将行刑权统一归司法部或建立国家刑事执行局统管行刑事务的行刑一体化主张。而从现行行刑机制不足的深层次分析和对国外行刑机制改革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行刑一体化主张存在的缺陷。行刑权运行的理想模式是,建立以裁判权为中心,通过裁判权对行刑权的良性涉问和有效调配来激活整个行刑局面的行刑模式。保障该模式的有效运行需从司法理念、裁判主体、刑罚制度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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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制度在我国监狱行刑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鼓励罪犯积极改造的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在我国监狱行刑中适用率较高,可以说是监狱行刑中的一项最具实用性的激励性制度。近年来,犯罪形势和罪犯改造发生显著变化,《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不断完善和修正,监狱减刑制度面临着许多挑战,应进一步完善减刑制度,更好地发挥其权利保障和激励约束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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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权义关系的观点,从权利义务相对等的角度和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角度看,减刑是国家审判机关根据特定的教育行刑权利义务关系,在行刑和检察机关的建议与监督之下,由受刑公民主动提请,依照法定程序变更其原判刑罚执行期限的行为。其中,程序规则是减刑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减刑需经司法准备程序、审理程序、执行程序和监督程序。在实践中,减刑制度在立法和司法技术中存在尚未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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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定刑罚权涵义以及架构刑罚权有助于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诸多问题。行刑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基本刑罚权能,是"观实的"刑罚权。我国的行刑权分属监狱、公安和法院行使。由于刑罚权与行刑权的有效运作受制于刑事法体系,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的诸多因素,刑罚及行刑效益受到制约.我们应当从全局及整体高度,从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建立行刑权的法律规则,统一调整行刑权关系和行刑权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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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减刑制度司法实践的反思与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减刑作为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需要我们进一步认识它在改选罪犯中所起的作用。减刑制度有效地调动了多数罪犯的改选积极性,稳定了罪犯的改造情绪。但是,减刑在实际适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监狱法制体系、完善减刑制度的个别化原则、废除减刑比例规定、确立全国统一的减刑标准等多项措施来确保减刑的有效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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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平等是刑法平等原则的重要内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主要的行刑制度。在这些制度的设计中,立法者应当贯彻刑法平等的精神,最高司法机关也应当本着平等的理念对这些制度的适用予以规范。但是无论是从立法的视角还是司法解释的角度,我国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中均存在一些不平等的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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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权归属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减刑假释权归属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将其划归刑罚执行机关行使,能更好体现管人 与管事相结合,效果与效率相一致的事权原则。为防止审判权退出后减刑假释权被滥用,应当通过完善 内部管理制度,强化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方式来弥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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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重要的行刑制度,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如何有效发挥这两项制度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减刑、假释制度的要求入手,深入分析了这两项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认为要完善减刑制度必须要严格减刑的前提条件、完善罪犯计分考核制度、设立减刑考验期和减刑撤销制度,对于假释制度则应当修改“假释禁止性规定”、完善假释的实质条件、设置专门的假释运作机构,同时要注重考察内容管束与保护的统一,由此方能建立高效的减刑、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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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是目前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刑、假释作为一项行刑制度,不仅仅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内容,也是行刑法律中体现改造罪犯目的的重要制度。而在目前的法治水平下,减刑、假释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急待解决的实际问题,影响着该制度实施的积极效果。问题一: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实际上未能在二年考验期满后立即得到减刑。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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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在我国刑事执行制度中,减刑被不适当的滥用,而假释几乎被虚置,有必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导向重构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实行"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行刑制度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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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海滨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13(2):69-76
减刑活动既有行刑权性质的监督考察,又有审判权性质的审查裁判,是一项刑罚适用活动。减刑活动的本质属性及其重要性决定了应当对减刑进行司法控制,实行司法化运作。司法化运作的理想方式就是将罪犯、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和被害人纳入到减刑程序中来,实行诉讼化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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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减刑,扩大假释,是降低刑事奖励执法风险、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顺应国际行刑发展趋势的需要,是完善我国刑事奖励制度立法的重要内容。适当限制减刑,扩大假释,可以克服现行刑事奖励制度存在的弊端。消除罪犯投机改造的心理和行为、科学地发挥减刑、假释制度的作用,体现我国刑事法的立法精神,为司法制度改革和刑罚制度改革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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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视野下的行刑权的规制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作为公权性质的行刑权与罪犯的人权具有冲突的一面,行刑权与罪犯人权并非绝对对立的关系。保障受刑人的人权仅仅靠人道主义思想是远远不够的,而是应当通过规制行刑权来保障人权。因此,一方面应当整合行刑权的行使主体;另一方面应当将行刑权进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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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刑事执行学界提出了有关行刑发展的宏观思路,其基本观点是:把刑罚执行视为完整的制度性系统,由此建立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强化行刑权的配置。对行刑法制的整体构建,无疑体现了刑事法理论的整体成熟,在现实反思的基础上,对制度重构表现出深度的关切。而监狱作为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之一,其地位也将会发生重大的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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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与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减刑和假释是两种不同的行刑制度,在刑罚执行中各有其独特作用。但也应看到,长期以来,我们过多的应用了减刑制度,而很少应用假释制度,不能不说是刑罚执行工作的一大缺憾。本文试图通过对减刑、假释制度的利弊分析,而引起我们在刑罚执行中对假释制度的广泛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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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事执行制度存在着法律匮乏、执行主体混乱、行刑权配置不当等问题,为加大我国刑事执行的力度,提高刑罚的效益,应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实现刑事执行一体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