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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性权利是国际法上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产生于确定领海基线的国家实践之中。历史性权利的内涵主要包括历史性所有权、传统捕鱼权和历史性航行权。沿海国对历史性水域的历史性所有权是一种主权性质的权利,传统捕鱼权和历史性航行权是历史性权利的题中之义。对大陆架非生物资源一般不能主张和取得历史性权利。中国开发、管控南海的历史以及中国的实践表明: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领土主权,在南海断续线内海域享有历史性权利,主要包括对琼州海峡等历史性水域的历史性所有权、传统捕鱼权和历史性航行权。南海断续线代表了中国对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和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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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海诸岛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南海诸岛自古就是中国领土。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文章首先谈到南海诸岛的目前形势,对周边国家蚕食我许多南沙岛礁,尤其是菲律宾借口“发现无主之地”、“邻接菲律宾领土”,从国际法的角度给予严正的批驳。其次,在主权属我的大前提下,对南海诸岛的疆域划界作了详细的论述。主要涉及三个法律问题:(1)群岛制度能否适用于远离大陆的南海诸岛?(2)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的规定如何适用于南海各岛礁?(3)传统海疆线的由来、涵义和性质。再次,文章在论及南海问题的复杂性后,指出菲律宾、越南企图将南海问题“国际化”,提交联合国或国际会议,按南极模式使南沙地区“非军事化”,由周边国家“共管”;我国则主张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端,一时解决不了的,可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最后,文章还提出了我国对南海争端应采取的几项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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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通过立法宣示其对南沙群岛拥有主权,侵犯了中国对南沙群岛所固有的领土主权.中菲南沙群岛主权争端的国际环境和地理条件的复杂性,体现了它的代表意义,也决定了中国应采取灵活审慎的外交战略,同时也不能放弃或忽视法律途径.根据国际法中的先占原则,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领土主权是无可置疑的,而菲律宾借以主张领土主权的“国家安全原则”,在法理上缺乏正当性,也无法得到国际司法实践的支持.中菲争端的法律分析,有利于在战术上确定可行的外交策略和正当的法律诉求.同时,只有理解外交和法律途径及其国际背景和法律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才能和平解决中国与菲律宾乃至南海邻国之间的海洋争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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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模式选择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作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完善的首要问题,在证据收集制度的模式选择方面,应当对我国诉讼体制及社会的现实状况予以充分关照。在此基础之上,我国未来的民事诉讼证据收集模式应当选择协作式模式。协作式证据收集模式的法理基础因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二者存在深层次的共同法理依据,即诉讼各方主体所负的"诉讼协力义务"。同时应注意"诉讼协力义务"与"诉讼促进义务"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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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争端既是政治性争端也是法律性争端。从法律角度准确界定南海争端是通过政治方式稳定地解决争端的前提和基础。从中国立场看,"九段线"在法律上的准确含义有必要准确界定,并通过此种界定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中国要么将"九段线"内的海域宣告为群岛水域或历史性群岛水域,要么就区别其中的海洋权益和岛屿权益。由于中国立场与主张牵涉到历史性证据的证明效力,从何角度论证历史性证据的证明效力就至关重要。在这方面,国际法院相关案例能够提供一定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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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6):18-29
法律解释不应被视为纯粹的语义归类或人为划界。"甘露案"再审判决书中对于"剽窃、抄袭"的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释并未被证成,而且也无法被证成,因为该案中此描述性不确定法律概念并不存在多义性。"情节严重"作为评价性不确定法律概念,为构成要件的裁量,裁判者不能通过定义式的法律解释代行判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本案的实质并不在于对"剽窃、抄袭"或"情节严重"的解释,而关涉裁量是否合乎制度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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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菲南海争端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解决争端也面临诸多困难.文章阐述了中菲南海诸岛领土主权争端的背景,分析了争端的成因,对中菲在南海问题上的主张进行了法理分析,并提出了当前我国可以采取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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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合同既有买卖合同的特点,又有承揽合同的特征。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船舶建造合同法律属性的认定各不相同。比较分析各主要航运国家对船舶建造合同法律属性的界定标准,指出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属性不具有单一性,应首先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判断标准确定船舶建造合同的属性。在缺乏明示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可借助其他因素确定合同的主要特征,推定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仍无法推定,应认定为混合合同,根据具体争议的类型,确定其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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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南海U形线外源自我国的水下文化遗产,除作为水下文化遗产的国家船舶及军舰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为我们主张相关权益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规定的通知报告义务及协调国制度,有利于我国在较短时间内知悉南海周边其他国家在其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上对源自我国的水下文化遗产的发现及有意开发活动,并能参与相关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活动,但仅以此作为我国加入该公约的理由不够充足.当前,对南海U形线外源自我国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我国应着重于主张国有船舶及军舰的所有权、对区域内源自我国的水下文化遗产考虑与商业打捞公司进行合作、积极寻求双边条约或地区条约的签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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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在黄海、东海和南海都面临着与周边国家的大陆架划界。目前我国尚未与任何国家签订大陆架划界协定,在未来的大陆架划界谈判中,不可避免地将涉及到应如何划界、划界时应考虑哪些相关情况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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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在南海地区的国家主权和利益受到了周边国家与地区的挑战.南海主权争端中的法律问题主要可以分为三类:岛屿领土主权归属问题;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海洋剩余权利问题.面对南海主权争端问题,我们至少应当在以下六个方面进行法律上的努力和准备:从法理上论证我国南海主权和海洋权益的正当性,驳斥他国错误主张;以国际法中的有关制度作为武器,发挥其法律战功能;对国际法律制度中的立法空白和立法漏洞进行深入研究,作公平、有利的解释;结合和回应国际法律制度,完善相关国内法律制度;推进相关国际法律制度及理论的新发展;进行武力使用的法律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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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检察权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对检察权属性的界定,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和效能发挥,本文从学界检察权属性的几种学说,一一论述检察权不是行政权、司法权、法律监督权等,而应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力,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发挥正能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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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理"古已有之。但"法理学"、"法律哲学"名词则自域外传入,并为中国法学家所广泛认知与界定。总体而言,不仅存在着"法理学"与"法律哲学"概念的错混,而且在实质上,"法理学"理论的发展,比"法律哲学"更见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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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海洋争端的激化使中国的海洋权益日益被侵犯,大国的兴衰史也表明强大的海权是中国海洋权益维护的基本前提。国际法的双重法理和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性为现代海权的界定提供了理论框架。海权的权力属性要求中国通过海洋强国战略来强化其海权,从而在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互动中加强在国际海洋立法和实施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以有效地确立中国在海洋法律秩序中的基本权利。同时,现代海权的权利属性要求中国逐步适应国际争端解决司法化的发展趋势,并在南海仲裁案的启示下制定出其海洋维权能力建设的路线图。而现代海权双重属性的互动揭示了外交战略和法律战术的结合是中国海洋维权的最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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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司法程序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但是,我国对相关证据的规定并不完善,尤其是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在民事诉讼法方面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微乎其微,造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为此我们应当加强对非法证据的研究。本文主要从非法证据的界定和法理价值入手,结合相关国家的规定,对我国的民事诉讼非法排除规则进行一定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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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清末民初以来,将法理解说为法律原理就成为法学界的通例,但其界定方式则有四种:一是径直以法律原理定位法理;二是将法律原理、法律原则并列来定位法理;三是将法理视为由法律原理推导出的法律一般原则;四是认为法理是指法律原则,但包括法律原理在内。法理和法律原理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必然:世上的万事万物都应有其存在和运行的原理,法律自然也不例外;法律作为人类的伟大创造,自身即蕴含着追求正义等法律价值的法理;法律的价值观念虽因时代、地区的不同而会有所差异,但其中的基础法理却不受时空影响;对法律的分析和研究舍法理之外别无他途。立足于已有的研究成果,可将法理界定为"在综合各种法律现象的基础上,由学者所抽象并为社会所认同的有关法律基础、法律根据、法律判准、法律渊源的基础性、普遍性原理"。同时,法理与自然规律、社会价值、内存于法典和单行法律中的法律原则以及事理、情理等存在明显的差异,不可混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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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鸿昌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2):348-360
土地租赁法律关系是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的一种法律现象,其内容包括租赁合同和承租人对土地的占有两个构成要素。各国法律在规范土地租赁关系时的侧重点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依据合同法调整土地租赁关系。16世纪以前,英国法律始终依据合同法为承租人提供保护,承租人的权益在法律上也被视为动产。从16世纪开始,普通法承认了承租人土地占有的独立性,法律对土地承租人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契约到财产"的转变过程。在法律传统的影响下,这种转变没有完成。普通法最终综合运用合同法和财产法的规则调整土地租赁关系,不仅使土地租赁法律关系的两个构成要素都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而且将土地承租人的权益最终变成一种兼有动产和不动产属性的"准不动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