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 “安乐死”,也称无痛致死,是指对于患了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由于难以忍受肉体的痛苦,本人或其家属要求让其安乐地死去时,医生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使其安乐死去的行为。对“安乐死”问题的争论,在欧美从三十年代开始,一直进行着激烈的辩沦。主要存在肯定论和否定论  相似文献   

2.
安乐死源于古希腊允许病人或残疾人“自由辞世”的“好死”之道。到17世纪,英国哲学家培根在《新大西洋》中提出:医生的职责不但要治愈病人,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目前一般认为安乐死是让使患者自身安乐的无痛苦死亡。支持者称安乐死是死者“安详的解脱”.且自由行使选择死亡的权利是尊重人权的基本要义。  相似文献   

3.
法国或通过新法允许绝症患者注射镇静剂死亡,以结束病人在生命最后阶段的痛苦.法国总统弗朗索瓦·奥朗德称,法国议会于2015年1月开始就这项涉及高度敏感议题的法律草案进行辩论. 按照新法规定,医生有权应患者请求为其注射镇静剂,直至患者死亡.但前提是,就短期看患者已经生命垂危.虽然法国安乐死尚未合法化,但该国于2005年通过的莱奥奈蒂法允许“被安乐死”,即停止治疗.  相似文献   

4.
安乐死历史的回顾安乐死《辞海》解释为"现代医疗条件下患不治之症的病人,真诚要求医师为解除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措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解释为"指十分痛苦的不治之症或身体机能完全失调的情况下的自愿死亡。"安乐死(euthansia)源自希腊文,由安逸(eu)和死(thantos)两个词素构成,原意是无痛地仁慈地处死,后来被扩大应用为无痛苦地死去(故安乐死又译为无痛苦致死)。关于安乐死在道德上是可以允许的意见可追溯到古希腊苏格拉底、柏拉图以及斯多葛派等思想家、政治家。而在传统的基督教信条中却是受到抵制的,因为有人认为安乐死包括在第六条戒律的谋杀  相似文献   

5.
源于希腊文的“安乐死”,意思是“幸福的死亡”,也就是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且处于极度痛苦之中而无法救治的病人采取停止治疗或使用相关药物等方式,使之有尊严、无痛苦地迅速死去。目前在国际上对安乐死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多个条件,除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极端痛苦而不堪忍受外,  相似文献   

6.
论安乐死     
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分类安乐死是一个古老而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医学、法律、哲学、宗教等多个方面。安乐死一词,出自拉丁语EU-thanasia,原意为无痛而终,现引深为用人道的、安全的方法加速濒临死亡,承受异常痛苦折磨的人的死亡过程。安乐死不是死亡原因,而是一种死亡方式,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人的利益体现,其实它并未涉及生和死的选择,而是作为人所必须面对的死亡方式——是痛苦的死,还是安逸的死。安乐死是一种非正常死的死亡方式,有自杀的属性,但它有特定的对象——通常是身患绝症、濒临死亡,有着难以承受的异常痛苦(包括:…  相似文献   

7.
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安乐死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原意是指“快乐的死亡”或“尊严的死亡”,直译为“无痛苦致死术”;解释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  相似文献   

8.
所谓“安乐死”,是指对于身患绝症、治愈无望,处于难以忍受的极度痛苦之中濒临死亡的病人,应其本人要求,所采取的使其死亡或加速死亡发生的措施。由于安乐死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牵涉医学、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等诸多学科,所以国内外争论几十年,对于安乐死是否合理这一问题仍未有定论。尽管大多数人对安乐死表示了赞同的态度,实践中大多数国家对安乐死案件的处理并没有完全以杀人罪论处,但是目前在学术界否定说仍为各界学者之通说,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都不承认安乐死合法。本文试图采取利益分析的方法,对安乐死的合理性谈一点…  相似文献   

9.
一、安乐死及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与立法建议展望安乐死,又称安死术。关于安乐死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安乐死是指对于一些出生时即为重残、痴呆的婴幼儿、社会上一些精神病患者、重度残废人以及处于不可逆转的昏迷状态中的植物人所实施的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狭义上的安乐死是指对于身患绝症、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无痛苦死亡的一种  相似文献   

10.
死亡协助一词等价于广义的安乐死,包括安乐死与尊严死两种概念.在刑法意义的分类中,死亡协助包括积极死亡协助与消极死亡协助.基于病人的自我决定权与人格尊严、法益衡量、难以被不当滥用等原因,死亡协助在世界上的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得到合法化,典型示例有德国、荷兰、我国台湾地区等.在我国积极死亡协助的合法化饱受争议,对其应当以循序...  相似文献   

11.
“安乐死”行为能否成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一个长期争论,并引起愈来愈多的国家关注的问题。越来越多的人渐渐感到,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徒劳地抢救一个已经无法避免行将死亡的人是不适当的。这种抢救,对垂危者本人也仅仅只是加深和延长苦痛而已。而他本人的意愿则是安逸地、痛苦愈少愈好地死去。那么,从刑法学的角度,究竟应该如何评价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呢?本人拟就此谈点个人不成熟的看法。 所谓“安乐死”,是指病人所患疾病无法治疗,且濒临死亡,为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基于人道主义的善良动机,促其提早死亡的行为。按其行为的方  相似文献   

12.
一、儒家伦理观对生命神圣、个人自决观的特别视角 (一)西方赞成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主要伦理价值观。 1.生命神圣、至上观念源于犹太教和基督教,在西方国家是人们据以否定自杀、反对安乐死的基础理念。代表人物,康德曾强调“人并不因为痛苦而获得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在中国,有的人也赞同这种观点,并常引用儒家《孝经?开宗明义章第一》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他们认为,中国传统文化观点是好死不如赖活,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宝贵的和无条件的。这种文化要求人们热爱生命、珍惜生命、保护生命,尽可能延长生命,这些共同点构成了传统文  相似文献   

13.
安乐死是一个涉及医学、伦理学、法学等学科的综合性社会问题。由于医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对现代(或曰现阶段)医学上已确认患有无可救治绝症的患者,或因意外事故永久性意识丧失者,只能用药物维持其生存时间和使用先进的生命辅助设施维持其心肺机能,因而,当患者本人或亲属要求停止无望救治,或要求施以迅速死亡术,医护人员听从或主动为其实行的,外国称其为安乐死。对这种行为如何评价,长期以来欧美  相似文献   

14.
闵晓涵 《法制与社会》2011,(15):259-260
安乐死问题是一个涉及医学、法学、伦理学等多学科的极其复杂的问题,从其出现时开始,各国对安乐死的争议就没有停止过。无论是在安乐死已经合法化的国家还是在法律对安乐死三缄其口的国家,医疗实践中病人通过安乐死的方法结束痛苦生命的做法大量存在,而各国法律对安乐死能否合法化也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本文认为,安乐死的存在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大量安乐死案例的出现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一点,但从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出发,安乐死合法化在当前中国不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15.
安乐死     
安乐死,由来已久,源于西腊 Euthan-asia,含意是:苦于不治之症的病人,安然无痛苦地死去(easy and painless deathfor persons suffering from an incu-rable and painful disease)。最早的安乐死起于原始社会,是一种非自愿的强迫性安乐死(forced euthan-asia),古希腊、罗马、印度,抛弃老人和身  相似文献   

16.
安乐死     
《法律与生活》2011,(16):53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痛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元痛苦死亡,二  相似文献   

17.
"安乐死"也称无痛苦致死,在现代医学条件下,安乐死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对安乐死的追根朔源,特别是对其思想产生的探寻可以加深对安乐死问题的理解。本文反对大多数学者认为安乐死古已有之的说法,而是认为在人们开始了一种自觉的、对生命意义的思考时即启蒙运动之后才真正产生了安乐死的想法。  相似文献   

18.
安乐死从一开始出现就一直备受争议。随着人类社会的科技、经济、文化的发展,人类的死亡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对待安乐死已从过去的禁止、反对,逐步转变为立法管理。安乐死涉及伦理学、医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牵涉医生、病人、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关系,在我国由于安乐死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合法化,一些医院或绝症患者只能采取"自然死亡法"即停止治疗,这实质上就是采取消极安乐死,而此举并不受反对,但对患者造成了痛苦与折磨,对社会和亲属造成了经济和精神上的负担。现代文明社会应尊重患者的生命权与个人选择自由,对患者以临终关怀。安乐死有其法理上的立法依据,安乐死的实施从刑法角度分析也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法律不应回避安乐死,安乐死应该有自己合法的地位。本文拟从安乐死的立法建议,安乐死的立法设想,安乐死的形式和实施方法,安乐死的实施程序,以及安乐死的法律责任等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9.
安乐死的现状与立法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安乐死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在外国争论不休几十年,才出现了世界上两个安乐死立法,即荷兰和澳大利亚两个国家。在我国也日益引人注目,并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但是,由于安乐死涉及伦理学、医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牵连医生、病人、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关系,亟需深入探讨,使安乐死中的诸多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以推动安乐死的合法化进一步发展。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原意为无痛苦死亡、尊严地死,又称安死术。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安乐死既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又有主动与被动之别。广义的安乐死,指对于一些出生时即为重残、痴呆…  相似文献   

20.
试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及其权利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应当具备两个必要条件 :患有不治之症且濒临死亡者 ;正在遭受无法摆脱的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者。因此 ,植物人、无生存价值的新生儿不能成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安乐死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 :选择死亡的权利 ;选择理想的死亡状态的权利。安乐死的权利属于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因此 ,所谓“非自愿安乐死”不属于安乐死的范畴。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