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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害人对不批捕决定应享有告知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复查申诉案件规定》第5条第一项规定: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申诉,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复查。司法实践中,常有被害人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通过申诉复查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情形。但他们都是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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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诉讼规则》)第595条明确规定:"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席法庭"。这是我国刑事申诉检察制度一个"里程碑"的变革,明确将不服法院生效裁判出庭抗诉的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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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决定应告知被害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申诉,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司法实践中,常有被害人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通过申诉复查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情形,但他们都是通过非法定程序知道有关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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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检察机关刑事申诉职能决定了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申诉检察承担着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开事处理决定和不服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申诉的受理、立案、复查、执行,是刑事案件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纠正检察机关错误决定和法院错误判决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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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四百零七条的通知》规定,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于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进行审查,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移送本院公诉检察部门审查,由公诉检察部门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笔者认为,该通知规定不适应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性质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受理当事人等的申诉,刑事诉讼法将其设置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体现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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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需要遵循全面监督、有限监督、依当事人申诉以及事后监督等四项原则。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错误的裁定、决定、违法的强制执行行为、以及徇私枉法的行为。监督方式包括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及刑事调查。相关的工作机制包括民事执行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机制和保障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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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管辖“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该申诉,可由被害人提出,也可由被不起诉人提出(《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之规定),以下申诉,特指被不起诉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只有被不起诉人提出的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是否实行“申诉不加重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对被不起诉人提出的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受理申诉后,不能作出加重对被不起诉人的处理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申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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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和解系检察院针对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诉的民事案件组织双方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就法院确定判决所处理或者尚未处理的民事纠纷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永久性或者临时性终结检察抗诉程序,但不影响检察院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检察监督的任意性纠纷解决方式。基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考量,赋予检察院以任意性纠纷解决功能具有正当性基础。然而,任意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属性决定了检察和解具有严格的限度性,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尊重确定判决效力、当即履行或者督促履行以及有限排他性等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