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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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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肖婧 《法制与社会》2011,(23):63+69-63,69
云南省和浙江省均在2010年实施了修订后的消防条例,能够对火灾预防、消防起到积极作用。两省的消防条例都是在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的背景下制定的,但是两者在立法结构、立法内容、立法技术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选择《云南省消防条例》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的若干不同点,展开一些比较性的研究。  相似文献   

2.
笔者阐述了新<消防法>的八大变化,结合参加地方立法工作,总结了消防法中仍需要完善的九个方面的问题,供制定<消防法>配套行政法规时参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相比现行<消防法>,无论从内容和理念上都有非常大的进步,但通过近期参与修订<天津市消防条例>的立法研讨,发现有些问题仍然需要国务院行政法规予以立法解决,下面,笔者通过研究<消防法>修订的主要变化,结合工作实际,总结了新<消防法>中仍需完善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张圆圆 《法制与社会》2012,(28):238-239
立法是一种实践活动,必须以一定的理念作为指导.立法理念直接影响着立法活动和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立法理念发生变化,立法活动也必然会发生变化.本文旨在通过通过对美国、日本等国家消防立法先进经验和做法的介绍为完善我国消防立法理念提供参考和借鉴,并提出我国目前消防立法理念存在的问题以及改变策略.  相似文献   

4.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国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我国一些地方立法在内容和结构上都大量重复中央立法或其他地方立法。有些地方立法人员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的不足、对立法权限的理解偏差、立法审查体制对立法责任的忽略是造成地方立法重复的主要原因。解决地方重复立法的问题需要正确理解立法的科学原则,并进行立法科学原则的制度化探索,建立包括静态和动态的完整、系统的立法科学制度措施,提高立法科学原则的实践操作性,才能有效解决地方重复立法问题,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  相似文献   

6.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立法质量和立法数量的有机统一体。在基本达到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提高立法质量特别是地方立法质量应成为今后立法工作的侧重点。地方立法的质量主要体现在避免与上位法发生抵触、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能够针对地方的特殊性解决具体问题、及时适应社会条件的变化等几个方面。通过对上海人大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后评估发现,地方性法规的质量处在动态发展的过程中,受上位法变动和社会形势发展的双重影响。应当通过完善法规修订废止机制、加强人大立法的主导性、提高社会公众在立法过程中的参与性、增强对社情民意的研究把握等途径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相似文献   

7.
《北方法学》2019,(5):130-139
长期以来,我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导着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陷于被虚置的境地。这种与法律规范不相符合的立法格局的形成有特定的时代因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具有理论正当性和现实需求,同时立法权扩容改革的完成、信息技术的高度发达为其提供了制度空间和技术支持。实现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职能的回归需要在地方立法格局重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界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实施方式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等方面展开整体设计。  相似文献   

8.
地方立法更加符合客观规律、更加体现地方特色、更加提高立法效益,是衡量地方立法科学化的标准。我国地方立法在科学化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地方立法理念存在偏差;地方立法"抄袭"严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倾向明显;地方立法技术滞后。推进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前提,是提高地方立法效益的有效途径。为了切实有效地推进我国地方立法的科学化,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地方立法理念,科学编制地方立法规划与计划,建立地方立法助理制度,提高地方立法技术,建立科学的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等。  相似文献   

9.
案讯点击     
大同铁路公安处开展消防宣传和实弹演练2010年11月9日,山西大同铁路公安处为了贯彻落实《消防法》和新修订实施的《铁路消防管理办法》,在积极组织消防部门、各派出所、乘警支  相似文献   

10.
从地方立法的属性和目的看,地方性立法需要考虑和安顿地方性需求;但同时,地方立法也需要面对法制统一的宪法性命令。因此,对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的理解不应绝对化、形式化。法制统一原则以及立法所针对事项的共性要求,要求地方立法应考虑统一性与多样性的协调。作为一种立法技术手段,示范性立法反映了这一统一与多样性协调的逻辑,而这一技术在实践中的展开,将有助于促进法律体系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统一与多样之间的协调。  相似文献   

11.
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及其实现之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琼雯 《行政与法》2008,(6):115-117
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主要标志。“有特色”的地方立法就是在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能充分体现地方的个性、差异性和特殊性,从而反映地方需求,解决地方的实际问题。当前,地方立法存在着无特色或特色不够鲜明等诸多问题,而要实现地方立法,反映地方特色,必须更新立法理念,将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和程序性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12.
论浙江省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浙江省水污染现状的介绍,分析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中存在的不足。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结合地方实际对浙江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的完善提出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13.
自2009年5月1日起,新《消防法》实施已两年多.新法对消防工作很多方面做了改革,尤其是加强了消防监管制度,对于推进我国消防法治建设、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大意义.但是新《消防法》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结合消防执法工作,对执行《消防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建议.  相似文献   

14.
浅议司法鉴定地方立法的创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是自下而上地逐步推行的,各地司法鉴定地方立法,在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逐步完善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推动下,于2007年11月23日,在全国率先修订了司法鉴定的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和评价,认为该《条例》“会对各地司法鉴定法制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本文主要谈一些就《条例》修订中的做法和体会,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地方立法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5.
地方执行性立法是地方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细化和补充是地方执行性立法的基本方式。实践中地方执行性立法不重复上位法的立法路径存在技术障碍和现实困境,已难以满足新时代地方立法的要求。在内容上形成一个逻辑自洽、体系严谨、协调统一的规范整体的体系化路径成为地方执行性立法功能实现的必然选择。鉴于地方执行性立法体系化存在着一系列合法性、合理性难题,地方执行性立法应当创新立法技术,通过“嵌入式立法”,即在上位法立法计划内,将基于“地方性知识”产生的制度需求细化、补充到上位法规范体系之中,形成一个统一的规范整体,从而解决地方执行性立法的合法性、合理性难题,确保上位法的有效实施,提升地方法治的整体水平。  相似文献   

16.
《行政许可法》对地方立法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巍 《现代法学》2005,27(1):173-180
行政许可法颁布和施行的意义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法治这一领域,而且以独特的视角为地方立法今后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参考。在地方立法理念上的变化体现为:平衡公益和私益,追求效益,立法应务实创新;对地方立法体制及立法技术的影响表现为:地方对行政许可设定具有很强的局限性,地方立法主体需重新认识和定位,注重以立法事项的性质确定立法主体,在权限上既赋予地方一定的专有立法权,同时对地方立法权进行一些具体的禁止作为补充,健全地方立法的具体内容,完善地方立法技术。即便如此,行政许可法仍对地方立法可能造成以下负面影响:首先是借行政许可法留下的可观的立法空间,扩大地方立法权;其次是由于行政审批改革与立法同步,立法中部门利益将会反弹。  相似文献   

17.
地方政府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政府立法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对此提出一些对策思考。  相似文献   

18.
刘志鹏 《法治研究》2011,(4):96-100
我国制定了大量村民自治地方立法,为村民自治实践提供了较好的法律保障。在立法依据、立法主体、立法内容和立法程序等方面,这些地方立法在总体上具有较好的合法性,质量较高,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合法性产生了不良影响。今后的村民自治地方立法中,应注意增强立法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19.
地方立法立项机制是关于立法规划(计划)编制的运行模式。本文在对地方立法立项的启动时间、主体、项目来源、编制过程、审批与公布、实施等六个方面进行全面剖析的基础上,指出了当前中国地方立法立项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20.
杨毅 《行政与法》2012,(12):50-53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发展与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保证。我国颁布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政府信息公开及其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在实践中,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一些问题,面临实际困难。国家立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是各国通例,由全国人大以及地方各级人大依法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势在必行。借鉴国外中央集中立法、行政程序法典和地方先行立法等立法,立足我国现实国情及现行立法体制,地方先行立法模式是相对适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可行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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