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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环境下,侵害隐私权的方式主要有非法利用网络收集个人信息,非法通过网络公布个人信息、宣扬个人隐私,发送垃圾信息等,针对网络时代侵害隐私权的情况,我国应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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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公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信息社会下,个人信息隐私权不仅受到来自私权主体的侵犯,而且因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信息技术的变革,个人信息隐私权也受到来自公共部门的侵犯。因此,对个人信息隐私权进行公法保护成为一个新的课题。我国尚未有个人信息隐私权专门保护的公法文本。本文以保护个人信息隐私为基本出发点,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三国的比较考察,提出我国个人信息隐私权公法保护的初步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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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时代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联网可使人与物的交互更加方便,但也带来一些前所未有的社会问题。在物联网的应用中,如果网络安全无保障,那么个人隐私、物品信息等随时都可能被泄露。保护个人隐私受到巨大挑战。建议进一步界定个人隐私保护的范围,完善个人信息合法收集、使用的配套制度,保护个人隐私权,推进物联网产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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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雅丽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20,(5):74-84
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对隐私权的保护与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存在差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5条规定了对个人隐私的豁免公开。通过案例分析可见,司法裁判通过对该条款的适用积极回应现实需要,但同时在裁量基准和操作性方面也面临一定困难。对涉及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应首先对隐私性信息进行判断,继而识别信息公开的公共利益,综合认定向第三方征询意见程序的作用,最后通过隐私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衡量作出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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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是名副其实的信息社会,信息无处不在、无所不能,但信惠时代给大家带来方便的同时,也让人们开始担心起来,比如说骚扰电话、人肉搜索及各种诈骗信息的出现.人们电脑中的私人图片与信息也突然会被不怀好意者公开,这使人们的隐私权严重受到侵犯.尤其是对于企业高管人士来说,一些内部资料的丢失以及商业信息的泄露将为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信息时代有利有弊,但是人们无法避免在信息时代中生活,社会各界许多人士希望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基于此,本文将从隐私权到个人信息权的发展着手,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进行了一系列立法设想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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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本条旨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由于法条规定的不明确,导致《条例》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产生了政府公开信息侵犯公民隐私全和以保护公民隐私全的名义不公开政府信息等问题.因此,必须明晰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公民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界定,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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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以列举的方式将隐私权确定为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人肉搜索公开个人信息涉及侵权法上的隐私权保护。人肉搜索第一案的终审判决表明,网络环境中的个人隐私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本文首先对该案进行简要回顾并阐述人肉搜索的社会功能定位,然后针对网络环境中隐私权保护所涉及的理论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条款加以评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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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客户名单具有信息收集内容更为丰富、信息收集方式更为主动、信息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等新的特点。客户名单在流转过程中有可能侵害个人信息隐私权,而个人信息隐私权也可能限制客户名单财产利益的实现。为有效地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应当明确个人信息收集告知原则、赋予客户个人信息决定权、规定网络公司客户名单流转的限制性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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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传统隐私权保护法主要考虑的是隐私权人与其他人(义务主体)在隐私保护与言论表达自由、知情权实现等方面的利益衡量问题,尽管公共利益是重要的制约因素,但国家尚未以利益主体的身份登场,立法政策倾向于对个人隐私提供"绝对"的保护。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治中,尽管这组利益关系仍存在,但国家不再单纯以超然利益关系的治理者出现,它同时也是最大的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储存和利用者。更重要的是,信息业者作为独立的主体出现。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要衡量更多的利益关系。在新的利益衡量格局下,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应以"两头强化,三方平衡"理论为基础,并为实现该理论设计一组相互关联的制度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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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信息公开与个人资料保护的衔接--以我国行政公开第一案为视角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基于保障房地产登记材料权利人的需要 ,房地产登记材料应该视为个人隐私材料 ,而不是公众信息 ,非权利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能取得该登记材料。个人资料保护制度与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基于不同的权利保护理念以及不同的信息来源形成的两种不同制度。政府信息由于运用公权力取得 ,属于公共财产 ,任何人均可以利用 ,并且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 ;个人信息尽管是在公权力运行过程中取得 ,但其在本质上是基于个人活动形成的个人信息 ,只能由个人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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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以传统隐私权保护为基点的现行立法与司法,无法完成现代隐私权,特别是个人信息隐私权所强调和要求的保护架构.在权利配置上,无法实现对传统隐私权按照个人信息处理程序的不同阶段进行权利增设与重置.在保护机制上,无法通过司法能动主义建立个人信息隐私权,特别是基因隐私权所要求的公共监督框架.因此,在后基因组时代,应当坚持以个人信息法作为个人信息(包括基因信息)保护的基本制度框架,在个人信息法的范围内,对作为高度敏感个人信息的基因信息予以特别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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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本身只是一种搜索方式,具有中立性,但是"人肉搜索"存在侵犯他人隐私,泄漏他人个人信息的可能,因此需要对"人肉搜索"一分为二地看待,对于一般的"人肉搜索"行为,不应禁止,但是同时应该将"人肉搜索"置于隐私权保护的视角下进行考察,对于侵犯个人隐私,泄漏个人信息的"人肉搜索"行为,应该予以禁止,满足私权利保护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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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机关在行政调查过程中收集并保存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对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主权理论与现代服务政府理论,都决定了行政机关必须公开自己通过调查所掌握的个人信息。而目前,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尚在建立中,如何平衡信息公开的知情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隐私权,已成为当前行政调查所面临的一个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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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的上网是落实审判公开的一项有力措施,但其对隐私权的威胁亦不容忽视。裁判文书的全文上网原则上应预先获得当事人的同意,当然,若裁判文书涉及公共利益,则隐私权也应受到限制。但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将裁判文书上网时,仍应对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予以保密。被害人、证人、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应予特殊保护。调解书原则上不应通过网络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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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是当前互联网时代的趋势,信息共享作为大数据时代发展的基础,给公民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信息共享在互联网空间中存在严重问题,个人信息的泄露,公民的信息被利用等,都对公民的个人隐私产生威胁,法院通过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缓解其"执行难"问题,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也要注重保护失信被执行人的权利。文章针对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记录的被遗忘权问题进行探讨,并在欧盟、美国的被遗忘权等相关立法中找到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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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已势在必行。在全球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美国信息隐私权与德国个人信息立法有着典型意义。美国信息隐私法以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而德国以一般人格权为其权利基础。本文认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和观念前提下,隐私权和一般人格权均不能满足我国内在要求,我国立法应以具体人格权为基础构建个人信息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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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宪法权利,亦是刑事程序基本权.隐私权作为刑事程序调整的重要范围,保护着个人对刑法执行至关重要的有罪或者无罪信息的私有,以及对不让政府插手的个人信息的享有.加强刑事领域的隐私权保护,意味着要在政府的规范需要和个人隐私权益上达成大量开放式的司法平衡,对政府操纵背景条件的能力进行有限限制.漠视隐私权的刑事程序比我们想象的更具有事实性的恶果,其对事实结果的影响可能导致一些不良趋势.为此,应关注作为宪法权利的隐私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属性、价值及作用,加大对我国刑事程序中隐私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