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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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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媒体和交流方式在促进信息传播和共享的同时,也引发了关于著作权法律问题的讨论.虽然,涉微博著作权问题与其他网络著作权问题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应当适用著作权法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规定,但是微博的碎片化、分享性、极速传播的特点亦给著作权法的适用带来了新的问题.在微博内容构成作品的前提下,在微博范围内,一方面,原文转发的行为并不侵权,但是抄袭发布行为则侵犯了原博主的著作权;另一方面,微博用户使用微博以外作品的行为亦有可能导致侵权.侵权博主应当就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微博服务商应承担通知-删除义务.此外,将微博原创作品使用于微博范围外是目前最为严重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探讨涉微博侵犯著作权民事救济的困难及对策,以此提出细化注册协议、预设版权表情等加强涉微博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丁琳  陈雨  苏喆 《行政与法》2010,(11):122-125
随着博客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博客服务商数量的猛烈增加,博客著作权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博主享有博客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但博客服务商以自己对博客享有管理维护权为由而任意行使本该属于博主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保护、技术保护和制度保护等途径维护博主的利益。  相似文献   

3.
对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杨成梅 《法制与社会》2011,(22):255-256
在全民皆成"记者"的微博时代,原创微博是否享有版权、微博的转载和转发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微博运营商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如何处理微博的互动、分享的特性与版权个人属性的冲突是著作权法律制度中应该关注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4.
同一平台内的微博作品传播方式主要是转载和转发两种情形,对其可能存在的版权侵权问题需要区别对待。转载微博作品一般应当取得原博主明确的授权许可。  相似文献   

5.
成贫困县是“特大喜讯” 一个县成为特困县是否值得热烈庆祝?1月30日,一张微博图片引起网友的争论。经过调查发现,该宣传标语最早是由网友谭哲弗在新浪微博发布,其介绍说“朋友微博上的一张图片,那一刻我就震惊了,能不能让大家都庆祝下”。随后,该宣传标语图片被多名网友转发,引发大量网友的跟帖评论,数小时内转发数已达5000多条,评论2000多条。  相似文献   

6.
自2009年8月中国第一家微博网站—新浪的诞生,随后网易、腾讯、搜狐等相继推出微博服务。目前微博用户已经过亿并遍布于社会各个阶层。然在其迅速成长和发迹的背后,也存在许多隐患,如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因此重新解读微博著作权,清晰界定微博著作权侵权等问题显得非常迫切。  相似文献   

7.
信息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强化,而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体在促进人们交流的同时,带来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屡见不鲜.本文立足当前国内对微博著作权保护的现状,结合微博作品中如抄袭、篡改、恶意转发等侵犯著作权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保护微博作品著作权的时代意义,从而提出建立微博实名制、完善举证责任制度、搭建网络审判平台等几点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8.
论文以28个劳工非政府组织于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发布的11791条微博的被转发和被评论情况为例,使用多层次回归模型较为系统地分析了微博空间的数字不平等及其形成机制。研究发现,劳工非政府组织的线上影响力相对较弱,不同组织的线上影响力仅具有较低水平的差异。组织的线下特征对线上影响力无显著影响,但组织的微博使用特征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线上影响力的组织间差异。就微博文的线上影响力而言,微博文所涉及的话题具有显著而稳健的影响,粉丝数、标签话题与原创微博也具有不可忽视的正效应,原创率则对被转发数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总之,自媒体空间的数字不平等的形成机制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微博文所涉及的话题而不是线下组织特征对线上影响力具有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9.
杜明强 《行政与法》2013,(8):120-124
微博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信息沟通平台,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亦产生了法律上不可避免的问题:即微博的著作权问题.微博是否受保护虽有争议,但依据《著作权法》,只要其内容符合作品条件,就应予以保护.囿于微博自身特点所限,法律救济渠道不畅,导致微博著作权侵权案件频频发生.为净化微博使用环境,建议确立微博著作权侵权之认定标准、实行微博实名注册使用机制,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争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等制度采保护微博著作权,维护微博著作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10.
微博,是一个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网络平台。微博自诞生之日起,就以其“短、灵、快”的传播特点,迅速占领了人们的交流空间。2012年5月,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伊犁州公安局“平安伊犁”微博应运而生。随后,州直各级公安机关相继开通公安微博228个,覆盖网友30万,共发原创微博2.5万余条,转发5万余条信息,其中发布正面舆论引导信息1万余条,  相似文献   

11.
<正>在互联网内容产业发展迅猛的形势下,大多数企业通过微信公众号、抖音短视频、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对企业形象、产品等内容进行宣传和推广,以达到提升流量引起关注、争取市场的目的。然而这种商业模式也引发了新的问题,实践中相当数量的企业对知识产权认知不够,在宣传过程中极易出现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形。比如公众号推文使用他人制作的表情包、微博上未经许可转载他人的文章、制作抖音短视频配乐未经版权人许可等。如今,各地法院受理的相关侵权案件逐年增多,为大部分企业敲响了警钟。重视著作权侵权风险、增强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是企业在数字网络新业态下有序发展的关键。  相似文献   

12.
由于传播速度快、便捷、成本低等特点,微博当今俨然已经成为公众信息交流的重要方式。微博中的信息通常以文字、图片、视频、音频为载体,其中不乏大量原创的内容,那么这些"微博"的创作者是否具有著作权呢?如果具有那应该得到怎样的保护?  相似文献   

13.
河南省巩义市的曹晓丽,是新浪网的签约博主,她的博客点击量达到2500多万。2010年1月初,她根据一位女网友的倾诉写成的一篇博文,被一家减肥公司改成广告软文拿到杂志发表。于是,曹晓丽将减肥公司和杂志告上法庭,2011年12月1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护了她的著作权,这是河南省博客维权第一案。  相似文献   

14.
《法律与生活》2012,(9):13-13
4月12日晚间,新浪微博“李琢19961003”迅速蹿红。当晚10时左右,微博内容被删除,但被网友截屏保留。该微博身份为“成都计生委办公室主任”,但未经新浪微博加v实名认证。微博中最早的内容发布于去年11月11日,共发微博126条。  相似文献   

15.
刘文杰 《法学研究》2012,(6):119-130
微博就其功能属性而言要求最小限制的信息传播,这与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构成一对矛盾。以篇幅短小或品质平庸为由否定微博文的作品地位,从而为微博平台上的无障碍传播铺平道路,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支持。作为认定作品与否的法律标准,独创性既不可能就表达的艺术品质加以规定,也不能以是否反映作者的个性为判定标准,就表达的量乃至作者的智力投入多少亦难给出明确要求。在著作权法上,独创性只能是指外在表达与众不同,并且这一与众不同不是常人轻易可得。在其上限之内,诸多微博文在长度及创造性上足以达致独创性标准。另一方面,由于微博平台在性质上属于新型公众日常社交空间,微博平台上的作品利用原则上应被归为合理使用。这不仅是由于“社会交往例外”作为一种合理使用类型在事实上的存在,而且现行著作权法就其趣旨也存在着容纳此一合理使用类型的空间。一般而言,“社会交往例外”要求以下条件:作品利用行为发生在明显的日常交往式对话语境;对他人作品的利用具有服务于社会交往的工具性;他人作品不是用以营利、营业的客体。  相似文献   

16.
微博等自媒体平台中以"复制粘贴"代替"转载"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屡见不鲜,但却因为立法和司法实践上的诸多难点和公民自身素质的问题而不能根除。本文通过对微博版权侵权解决对策的探讨,以期该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相似文献   

17.
张瑜 《法制与社会》2011,(19):196-196
通过微博这样一个平台为他人提供帮助已经越来越流行。特别是微博的发布者表明如果本微博被转发,则为某某捐助多少钱,这样的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人利用。无论发布者和转发者存的是什么样的心态,但确实很少有人会考虑其中的法律问题。因此,本文将初探其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8.
正2014年4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对演员张馨予申请执行夏萨沙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夏萨沙"喊话",敦促其立即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庭谈话。该案系全市法院首次通过微博新媒体辅助执行工作。该条微博发出后,迅速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截至4月28日14时,该条微博阅读量达到415.3万,转发1412次,评论439条,点赞195次。新华视点、新华社中国网事、新浪头条新闻等网络大V微博账户纷纷转发,新华社编发通稿,各门户网站大量报道,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19.
梁晓 《法庭内外》2006,(1):47-47
2005年12月5日,引起社会很大反响和广泛关注的知名歌手何勇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在海淀法院审结,认定新浪公司在新浪网登载涉案视频录像的行为,侵犯了何勇对涉案歌曲词曲享有的著作权以及对其现场表演所享有的表演者权,判决新浪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1万元。  相似文献   

20.
花絮     
微博"晒腐"4月12日晚间,新浪微博"李琢19961003"迅速蹿红。当晚10时左右,微博内容被删除,但被网友截屏保留。该微博身份为"成都计生委办公室主任",但未经新浪微博加V实名认证。微博中最早的内容发布于去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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