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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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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统知识是整个人类的宝贵财富。传统知识的基本特征使其难以获得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在权利客体上,基于传统知识的基本特征,对知识产权客体进行发展、扩充,承认传统知识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客体;在权利主体的界定上,根据传统知识其本身的主体群体性、社区传统根本性特点,结合社区发展权理论,明确以社区作为传统知识在知识产权上的权利主体。对传统知识进行知识产权上的保护具有正当性,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是尊重人格权的需要,是维护和发展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的资源基础,是知识产权平衡激励机制的本质体现。  相似文献   

2.
赵方 《法制与社会》2010,(6):249-251
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国际协调中的热点,我国对传统的专利权保护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利用专利法保护传统知识存在很多的障碍,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也难以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求。笔者认为,对传统知识进行专利权保护的障碍是可以通过专利权制度的创新和改革逐步加以解决的。  相似文献   

3.
论传统知识的地理标志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严永和 《科技与法律》2005,5(2):107-110
传统知识保护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构成一种挑战。地理标志与传统知识具有内在契合性。地理标志应是一种较为可行的传统知识保护方式。本文在介绍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保护分歧、分析二者的通约性基础上,提出了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框架。  相似文献   

4.
长期以来,传统知识一直处于既不享有专有权也未受到保密的"公有领域"之中,一般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地自由使用。这深深打击了所有人维持和发展这些传统知识的积极性,最终将损害人类社会的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发展。近年来保护传统知识及其持有人的权益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介绍了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实践,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5.
传统文化对任何一个国家或群体都意义重大。我国传统文化保护的现状堪忧,特别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文化法律保护方面存在诸多不足,所以有必要创设新的制度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即传统文化产权制度。该制度则建立在劳动财产论、劳动价值论和文化资本论的基础之上,其具体的制度构建主要包括主体应采用双重主体说,权利主体是其所在社区的群体,管理主体是国家,即由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统筹传统文化产权的运行;客体即传统文化,但应排除公有领域、宗教领域、合理使用状态下的传统文化;内容大致包括署名权、文化尊严权、文化发展权、使用权、获得收益权。  相似文献   

6.
传统中医药知识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对传统中医药知识的保护制度。理论界十分关注这一问题,但要建立一套对传统中医药知识的特别保护制度不能够在短时间完成。  相似文献   

7.
《中医药法》通过构建"持有人"这一特殊民事主体概念,赋予持有人传承使用、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遵循IGC"保护传统知识"议题中对于传统知识保护的例外和权利限制理念,通过界定商业性使用行为,以及借鉴著作权转换性合理使用制度构建中医药传统知识商业性合理使用的权利限制规则,为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专有权利保护制度奠定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8.
中医药传统知识是一株根深叶茂的大树。而如今,世界性的“不当占有”正在悄然地侵蚀着中医药传统知识赖以生存的根本。我们必须寻求一种“培元固本”之法,即通过对我国“中医药知识”正名、赋权,创建一套适宜的专门制度,为中医药传统知识营造一个更加良好的生存发展空间。中医药知识利益的保护是制定中的我国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正在考虑制定保护中医药知识利益的法律制度。值此之际,有必要就传统医药知识利益的国际国内处境作出阐释,并对如何构建相关保护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9.
中医药传统知识是一株根深叶茂的大树。而如今,世界性的“不当占有”正在悄然地侵蚀着中医药传统知识赖以生存的根本。我们必须寻求一种“培元固本”之法,即通过对我国“中医药知识”正名、赋权,创建一套适宜的专门制度,为中医药传统知识营造一个更加良好的生存发展空间。中医药知识利益的保护是制定中的我国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正在考虑制定保护中医药知识利益的法律制度。值此之际,有必要就传统医药知识利益的国际国内处境作出阐释,并对如何构建相关保护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0.
传统医药知识利益未获保护的国际国内背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医药传统知识是一株根深叶茂的大树。而如今,世界性的“不当占有”正在悄然地侵蚀着中医药传统知识赖以生存的根本。我们必须寻求一种“培元固本”之法,即通过对我国“中医药知识”正名、赋权,创建一套适宜的专门制度,为中医药传统知识营造一个更加良好的生存发展空间。中医药知识利益的保护是制定中的我国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正在考虑制定保护中医药知识利益的法律制度。值此之际,有必要就传统医药知识利益的国际国内处境作出阐释,并对如何构建相关保护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1.
WIPO-IGC第十次会议出台的传统知识保护实体条款以反不合理使用和反不正当竞争制度为支点构建了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制度框架,为下一步制定传统知识保护国际准则和有关国家制定国内法提供了甚有价值的参考文本。但是,实体条款也存在若干不足。为了推出更好的传统知识保护国际准则,WIPO-IGC应放弃不对传统知识授予排他性财产权的指导思想,以事先知情同意权和反不合理使用权(包括反不正当竞争)为支点设计传统知识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2.
目前,我国已将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的视野,故而在从立法层面考虑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保护制度的建立时,我们不得不面临立法模式的选择:是单独立法还是纳入统一的传统知识保护制度?是在现有知识产权框架之内还是在其之外设立这种保护制度?等等。本文认为,传统知识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决定了一个共同的规则很难确定,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保护制度宜采用单独立法模式,在现有知识产权框架之外建立知识产权专门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3.
传统医药是人类文明的历史结晶,也是现代医学的基础和中坚力量,它在现代医学不断向前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中国有丰富的传统医药知识,传统医药的智力成果属性决定了其适合于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传统医药知识具有地域性、集体性、非新颖性等特征,自身属性特点又不同于现代知识产品,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下难以获得有效保护。我国急需制定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对传统医药进行保护,以免其继续流失和被不正当使用。  相似文献   

14.
《政法学刊》2019,(1):34-40
对于传统知识的保护,各国态度不一,至今仍未建立统一的国际传统知识保护体系。以法经济学为视角有助于回答关于传统知识保护有争议的两个问题:传统知识是否为公共产品以及是否应当给予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激励理论和利益平衡理论表明传统知识具有专有性,不是公共产品。构建谈判博弈模型,建立国际传统知识保护体系是最优解,进而在国际传统知识保护体系下,许可使用合同是传统知识保护的重要方式。  相似文献   

15.
秘鲁对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知识在遗传资源保护和持续利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自身特点,传统知识经常成为发达国家生物开发者进行生物剽窃的对象,其价值也在获取与惠益分享中没有得到合理的承认与补偿。目前很多发展中国家都意识到保护传统知识的必要性,并开始立法对其进行保护。为了防止对传统知识的不当占有、公平和合理补偿传统知识的贡献、并促进其持续利用和发展,秘鲁通过获取与惠益分享管制立法与传统知识保护专门立法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传统知识专门权利、登记、披露、法定合同以及知识产权等相关制度对土著和当地社区的传统知识进行保护。秘鲁的经验为具有相似国情的我国制定和完善传统知识保护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相似文献   

16.
马治国  占妮 《知识产权》2024,(2):107-126
中医药传统知识是中医药的核心内容,兼具卫生、经济、科技、文化、生态五重资源价值。目前中医药传统知识面临国外不当占有、盗用,国内传承、保护不力的双重困局,现行法律制度无法实现全面、系统保护,建立专门保护制度已成为必然选择。专门保护制度需要解决四个核心问题:对外防御侵占和不当占有,对内保护持有人权利并规范知识的获取与利用,化解持有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处理与现行法律制度的衔接。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的四个机制,即阻却外国不当专利申请的防御机制、持有人权利保护机制、持有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机制、与现行法律制度的衔接机制,以更好促进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传承、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17.
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争议的焦点问题.目前世界范围内的法律保护主要有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体系.其中国内法涉及宪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等.在我国,确立传统知识法律保护体系的第一步是首先要明确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对象所蕴含的利益关系究竟是什么,进而全方位地确定保护传统知识的法律手段.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拓宽保护之路.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不仅规避了传统知识产权主体界定不明的争议.还可以有效遏制开放获取的产权制度,维护公共利益以及民族传统文化知识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18.
论商标法的创新与传统名号的知识产权保护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传统名号是传统部族或传统社区所有的、凝结和表达其传统知识商誉的各种长期存在的传统性名称、标记、符号等的总称,应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由于传统名号上存在难以估量的商誉等无形价值,以致外部社会商事主体对其进行大肆窃用。现行各国商标法上的公共秩序制度、商标创造性制度、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制度等可以为传统名号提供一定程度的消极保护和积极保护,但尚存在很多不足。我们应对商标法公共秩序制度、商标创造性制度和商标在先权制度进行一定的修改,同时增设传统名号商标事先知情同意制度,从而对传统名号提供比较充分的商标法保护。  相似文献   

19.
吕炳斌 《时代法学》2010,8(2):64-68
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是当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前沿问题之一,其权利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社区作为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并不违背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在这一点上传统知识权和知识产权本质上是相同的。但是,一般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解释中隐含的前提是"消极社区"理论,而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确立过程中隐含的前提是"积极社区"理论,在这一点上存在着根本区别。  相似文献   

20.
余俊 《河北法学》2011,29(2):113-118
保护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对构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国际自由贸易中的公平秩序,保护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可对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却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忽略的方面,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在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各成员国的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相当丰富,因此自由贸易区应加强在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领域方面的法律保护与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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