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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保护视角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华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2):182-191
为确保企业履行产品安全保障义务,美国创设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利益与公共安全.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完善,召回主体和范围明确,在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我国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明确了产品召回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但我国的产品召回机制,从立法到实施都具有相当的局限性,影响其功能的正常发挥.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有必要检讨我国缺陷产品召回之规定.作为对现实的回应,应统一产品召回立法,明确产品召回主体的范围,扩大产品召回对象的范围,并在产品召回程序中完善消费者的参与,进而实现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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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已经有了一些单行法规,这些法律和法规对保护消费者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总的看来,消费者利益保护法的体系还不完备。现行的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法规,较多的是如何对生产者进行监督,对产品质量实行检定,以及确定生产劣质产品的责任等,它侧重于对生产者的干预;而对如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以及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处理等却很少涉及;同时有些法规只是部门、行业性的规定,法律效力不高,还不能充分地发挥保护消费者的作用,因而,完全有必要专门制定一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本法,即消费者利益保护法。我国消费者利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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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7,(5):161-173
航空产品责任是美国乃至全球航空事故索赔诉讼的一个难题。该类案件具有显著的国际性特征,因此决定了其国际管辖权的分配。美国法院在航空产品责任领域适用属人管辖理论,基于当事人和国家利益,针对四类产品责任案件,积极利用持续"业务活动"联系因素、"代理机构"理论、"商业流通"标准、"公平正义"传统观念,抑制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灵活调控案件,使其回归本国管辖。中国制造的C919大飞机不久将进入国际市场,为防范航空产品责任诉讼泛滥和防止与中国有关的案件流向他国法院,中国司法实践可借鉴美国经验,对域外发生的航空产品责任案件,谨慎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将其视为一种例外规则,适度扩张管辖权,做到"管""拒"自如,以保护航空器制造商和国家的核心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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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4):148-160
航空产品责任诉讼是航空事故受害人在欧美国家主张和维护其权益的一种惯常诉类。为协调和平衡制造商与受害人之间的权益,促进航空产业发展,两大地区在近80年的产品责任诉讼实践中逐渐形成一系列免责抗辩事由,如美国联邦法与州法优先适用抗辩、18年除斥期间失权时效抗辩、政府缔约人强制标准抗辩;欧盟产品责任指令中的当时科学技术抗辩等。这些抗辩事由反映出欧美保护航空制造业和放松监管的趋向。中国自主研发的C919大飞机即将进入国内外市场,为防范产品责任诉讼泛滥和保护刚刚起步的航空产业,中国可合理参鉴欧美航空产品责任免责立法和抗辩实践的新发展,制定单行的“航空航天产业促进法”,规定符合通用航空和商业航空制造业发展实情和规律的除斥期间,限定政府缔约人抗辩的适用范围,同时以不方便法院原则灵活调控航空产品责任诉讼的数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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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品责任抗辩事由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生产与消费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与生产者和销售者相比,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虽然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得到有效的保护,但是生产者的利益也不能被忽视。产品责任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要兼顾生产者、销售者的利益。通常,法律允许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减轻或免除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责任,这些情形就是抗辩事由。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消费者或使用者因使用某缺陷产品引起伤害或损失,向生产者、销售者提起诉讼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可根据充分的证据进行抗辩,并以此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事实,也称为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免责条件。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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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经营者责任的加重与适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以“风险社会”和“事故社会”为特点的当今社会,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加重经营者的责任.如果不加区别,盲目加重经营者的责任,又会阻碍科学技术发展,损害全体消费者的利益.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如何寻求经营者责任的加重和适度,是中国特色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个既艰难又重要的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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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学是一门交叉学科,是法学与相关自然学科、经济学科等结合的产物。司法鉴定的实践和理论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但是,他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在法学教育的舞台上,却是近些年的事情。这是社会发展的结果,也是法学、自然科学以及其他学科发展的共同结晶。司法鉴定学的形成、发展和完善还需要面临一系列问题,因此,需要正确定位司法鉴定学与法学教育的关系,深刻研究司法鉴定培养的内容和层次、课程设置,以及教育的实施方式等,以促进司法鉴定教育的发展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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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疑难案件的审理中,经常可以发现,一些法律规则之外的因素影响了司法判决的做出。如何认识与评价这一现象?这些因素是否不可避免?如果是,这是否就意味着司法判决失去了客观性、确定性与合法性?文章通过考察几个中国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疑难案件,以及一些理论上的探讨,回答了上述问题,并得出结论:在疑难案件中,一个完整的法律论证必然要将某些法律之外的因素涵括进来;或者说,一个包含了法外因素的论证将更为真实、更为完整,从而也是更值得被接受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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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转型时期社会对司法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能动司法"理念,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取得了成效,并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能动司法实践中,司法权无序扩张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但能动司法依然是社会转型时期中国的现实选择。我们应当客观评价能动司法理念,承认能动司法的限度,防止能动带来的负面影响。探寻新的司法理念,以继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适应社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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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在起草和制定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修订和完善了医疗损害责任的部分规则,使医疗损害责任规则体系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了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保持法律规范的先进性和前瞻性,有必要完善知情同意规则、规定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认定标准和考虑的因素、多个医疗机构的损害责任、误诊损害责任、医师外出会诊损害责任、完善医疗产品责任、远程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会丧失损害责任、医疗管理损害责任以及医疗损害限额赔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则。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利用制定民法典的契机,采纳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提出的有效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建议,修改和完善《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构建科学的医疗损害责任法律体系,为健康中国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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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化与司法现代化的共同理论语境是现代性理论 ,共同实践背景是法制现代化运动。法律职业化意味着一个经过法学理论熏陶和法律知识传授之法律职业家共同体的形成 ,这个职业家共同体共享法律价值并娴熟于法律技能。司法现代化作为法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倡导并通过现代司法制度确认司法独立、程序正义、程序效率等基本价值准则。法律职业化与司法现代化之间的理论关联可以从法律与经济关系、司法独立与程序正义、司法制度资源供给与分享、法律作为科学学科和知识体系、司法效率实现等多种维度进行分析和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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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合同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标准做了原则性规定 ,但在实务中仍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和作法。论文结合审判实践和立法规定 ,深入地探讨了确认无效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更加清晰地划清相关问题之间的界限 ,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审判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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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及其效力范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法律适用,存在着诸多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主要涉及到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及其效力范围。文章依据刑法规定,紧密结合司法实践,对这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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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是理性的过程,具体而言是一种实践理性.法律实践是一种“言说”的实践,特别是在司法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都离不开“言说”这种会话模式.法律推理的过程就是在法律会话实践中选择最适合结论的过程,它包括一定法律行为正当化的论证和相对于一定目的的最佳手段的确定.法律会话推理①正是从多主体“言说”角度寻找正当性的法律推理方法,是一种“言说着”的理性,其以话语为媒介,以法律当事人之间的会话沟通为方式,通过各方对话语意图理解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行为方法,从而对推理结论进行正当性论证,这里的正当性建立在主体间性的基础上,因而具有主体间的可接受性和社会层面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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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yu Xu 《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2010,5(1):143-164
The basic function of legal education is to cultivate and create talented legal professionals who will be employed, eith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in judicial practice sectors. Thus, there is, between the legal education system and the judicial
profession, a supply-demand relationship—the basic economic principle between the relationship of market supply and demand,
driv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legal education system and qualified legal professionals. However, this supply-demand
relationship in China, between the legal education system and the judicial profession is currently in disequilibrium and in
contradiction itself.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observe and apply the principles of a supply-demand relationship to the
reorganization of the legal education system in China in an attempt to find the most efficient balance between legal education
and the judicial profession.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