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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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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审判阶段的实践探索,一方面具有检察机关主导推进、以量刑从宽为处理结果、从宽结果惠及企业与责任人两方主体的特征,另一方面也面临偏离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目标与对企业合规整改的激励性不足的现实困境。企业合规附条件量刑从宽制度以期望理论、系统理论为理性内核,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最新发展,具有程序衔接、利益相称、预防导向的特殊功能定位,可以有效缓解上述困境。企业合规附条件量刑从宽适用于企业合规不起诉无法覆盖的重罪案件以及合规不起诉阶段整改失败的案件。为充分释放企业合规在量刑从宽方面的效应,应对认罪认罚与合规整改分别评价,并将有效合规整改作为量刑从宽的标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的时间进度,视不同的合规整改情况,给予涉案企业阶梯式的从宽利益。此外,检法合作是企业合规附条件量刑从宽的必要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改进空间。考察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和各级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可以发现合规不起诉实践中的诸多问题:一是合规不起诉适用对象偏颇;二是合规不起诉中的合规考察期信息不透明、期限过短以及考察程序不一;三是合规考察程序的适用条件过于严苛。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的诸多问题背后是合规不起诉所面临的三大困境:一是合规不起诉实践与现行规则的紧张关系;二是合规不起诉的理论基础薄弱;三是合规不起诉的基本理念偏差。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完善路径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修正合规不起诉的基本理念;二是形成合规不起诉的理论共识;三是完善合规不起诉相关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关于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呼声愈发高涨,针对实践中存在“办一个案子,垮一个厂子”的司法现象,开展企业刑事合规具有现实紧迫性。对完成合规计划、通过合规考验的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仅可以挽救企业,也可以避免社会震荡。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导下,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如火如荼铺开,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同时在法律衔接、合规适用对象、部门协作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现实困境,应通过完善法律供给、发展多元化适用对象、加强部门联动等路径予以匡正。  相似文献   

4.
刑事合规制度是指国家与企业为了减少企业或其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业务行为存在的刑事风险,通过刑事实体性措施、程序性措施以及企业自身的内部治理,而构建的识别、评价和预防刑事风险的计划和措施的制度总和。当前学界对刑事合规的刑法教义学研究仍然不够,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研究也需要进行理清和有效对接。关于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应采取由单位到自然人的归责思路,肯定单位的独立主体地位和意志。在刑事合规司法案例的推动下,我们应以现有的制度为依托和范本,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刑事合规制度的本土化建构。在实体方面,单位与自然人宜采取同一定罪标准,可将有效的合规计划作为抗辩事由和量刑从宽的法定情节,增加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和罚金数额;在程序方面,应逐步推进合规义务的设置,将刑事合规制度建构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上,吸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某些做法,并加强刑事合规制度运行的行刑衔接。  相似文献   

5.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由此结束了我国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于法无据的现状,彰显了我国法制的进步与发展。我国新刑诉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相对不起诉制度存在某些内容的重合,但在适用条件、适用对象与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应具体准确地把握其适用条件。即使法条规定了明确的适用条件,立法缺陷也容易导致适用困境,因而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  相似文献   

6.
刑事合规激励机制的本质,是司法机关依法对法人犯罪予以宽大处理,鼓励企业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发展要求的内部合规机制,从而防范和减少企业违法犯罪数量,消除犯罪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减少企业损失,增加社会利益.从法律经济学视角,刑事暂缓起诉制度实现了社会犯罪损失与预防犯罪成本最小化,促进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经济学上的合理性.刑事合规激励机制的实现路径主要有在实体法领域完善单位犯罪制度、在程序法领域构建暂缓起诉制度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7.
徐和平 《求索》2013,(9):184-187,262
2012年修改后的新刑诉法吸纳了近十年来各地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有益经验。首次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注重刑罚个别化和人性化,充分发挥起诉自由裁量权在构建社会和谐中的作用。然而,立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设计理念、适用范围、所附条件、程序构建等方面尚存不足之处,需要通过重整酌定不诉与附条件不诉的逻辑关系;适当扩大案件的适用范围:细化附条件不起诉的关键内容;加强附条件不起诉的外部监督等路径,完善刑事司法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8.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体现,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在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促进未成年人成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量化不明确、社会调查制度不完备、监督主体单一等因素,导致检察机关自由裁量和任意裁量的风险较大。应从办案主体、社会调查制度、适用条件以及内外部监督等方面加以完善,以充分发挥刑事诉讼解决纠纷、恢复社会关系、警示犯罪的功能。  相似文献   

9.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正式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既是对前期司法实践经验的肯定,也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重大进步。但在法律移植情境下,立法机关的认知偏差使得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价值上背离其制度目标,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因此,应当从适用范围、适用程序、所附条件和评估帮教四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整体性反思,通过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保障参与主体的正当程序权利,合理区分负担条件与指示条件,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评估帮教等手段,提高附条件不起诉的使用率,落实国家的未成年人司法政策。  相似文献   

10.
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形式,属于审前程序处理。2012年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该制度的确立,能够扩大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提高诉讼效率。然而,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在适用范围、程序启动、听证等方面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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