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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关于省级法检两院制定的司法规范性文件是否应当纳人备案审查范围的问题,各界各地认识与做法差异较大。笔者从省级法检两院规范性文件的种类形式及联系区别分析入手,通过阐释此类规范性文件的正当性与负面性,探析其纳人人大备案审查的法律政策支撑及法理依据,最终确立备案审查的范围并找出备案审查的可能路径与立法模式,以期对修改完善国家设立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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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腊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5):31-45
我国国家权力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法律制度中,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地位最高,其监督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监督的基本方式是备案审查。备案审查工作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目前,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思想认识还需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尚未建立健全,专业人才缺乏,工作制度不够完善,备案审查尚未有效开展。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需要着重研究解决报送备案范围、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审查工作机构、审查程序和处理方法等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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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的重要监督职权,也是人大开展法律监督的主要途径之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有着重要意义。一、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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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为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形式,一直以来是基层人大常委会的“弱项”,甚至在有的地方至今还是“空白”。随着依法治国进程和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急需摆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日程,真正发挥好法律监督职能,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进程中作出积极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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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律监督职权,也是监督法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种重要监督形式。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方式之一,是新形势下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加强人大监督力度,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重要举措。处理好备案与审查的关系。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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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实施以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采取“提前介入”方式,即政府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就把草案送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对此,有人认为提前把关,可规范政府行为,减少失误,应该推广。但也有人认为,“提前介入”与备案审查即备查的法律规定相悖,不宜提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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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监督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工作形式。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经常性监督方式之一,是新形势下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重要举措。由于这项工作目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地方人大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为了充分发挥人大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职能,本文结合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工作实际,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的几个问题做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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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坛:徐副主任,您好。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完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首先,您能否谈谈哪些规范性文件需要备案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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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这对新时期人大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权,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经常性监督的一种工作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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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如何在现有基础上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笔者从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完善制度保障、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制度的价值在于由纸上的条文变成现实中的活法",如何在现有基础上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笔者试提出一孔之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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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经常性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监督法出台后,各地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陆续增设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逐步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从各地目前工作情况看,笔者认为,有些问题还有必要作深入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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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6年至2006年历经五届全国人大四次审议、历时20年时间的千辛万苦.《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2006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监督法》分为九章,其中第五章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的监督方式。通过对《监督法》的初步学习,结合人大工作的实践,我就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同级“一府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这一问题谈点初浅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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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锦森 《新疆人大(汉文)》2011,(1)
2010年12月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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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2012年4月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以下简称市人大《规定》),并于同年5月召开相关工作会议,要求各区县人大制定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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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9日,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就贯彻落实《山东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做出部署。会议学习了山东省有关法规的主要内容,就如何做好市、县(市、区)两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了研究探讨,准备制定关于市和区县两级人大备案审查的规定,统一备案审查工作的体制、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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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制定和执行监察规范性文件,履行监察专责.如何通过备案审查机制,监督这一新的制度规范合法,保障监察权正确有效行使,成为当前的一个新课题.《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以下称《工作办法》)授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监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此后,省级人大常委会开始修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部分地方将监察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1].《法治中国规划(2020—2025)》明确提出,"强化对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目前,地方"一府一委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基本纳入同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范围,接受人大监督[2].但是,地方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制度建设较为迟缓,制约审查工作的开展.地方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基于其制定目的、规范内容与地方监察机关独特的领导体制,建立三重备案审查机制,从而实现全面有效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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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学习贯彻新形势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新战略、新要求、新任务,提升区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能力,近日,泰安市岱岳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学习。为办好这次专题学习,区人大常委会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积极联系对接,并得到了其大力支持。备案审查处特意发放《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标准文本和关于《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电子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