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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德国著名法哲学家 ,德国慕尼黑大学退休教授考夫曼先生不久前猝然离世。作为当代德国法哲学领域的代表人物之一 ,考夫曼的法哲学著述和法学思想近年来已经逐渐在日本、韩国及台湾地区传播开来 ,而在大陆 ,他的著述正在开始传入。长期以来 ,考夫曼先生与亚洲国家的法学界有着较稳定的联系 ,与中国政法大学的几位中青年学者更有频繁的文字往来。特别是他作为“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的德方顾问 ,为推进这项翻译计划的实施提供了许多帮助和支持。在此 ,本刊发表一篇追忆考夫曼先生的短文和两篇考夫曼的文字 ,同时选译了他最近的几封信函和文字 ,用以纪念这位异国的学者 ,同时也表示我们对他的尊敬和追思。  相似文献   
23.
比较法学作为一门学问诞生一百多年来,有关其性质的争议与怀疑始终没有消除。但不管怎样,必须看到它是一个事实,它不仅仅存在着,而且发展着,影响着。无论人们有无意识或是否承认,都必须看到,没有比较法学,就没有现代中国法制,没有比较法学,就没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制的改革与进步,现代中国法制的命运与比较法学是息息相关的。正因如此,完全可以说未来中国法制必然也会一如既往地与比较法学荣辱与共、兴衰与共。比较法学其实正是因循着时代的大势,按照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定位自身、发展自身、实现自身。中国的比较法学在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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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晨起来,接到学生电话告我的一个不幸消息:谢老已于昨日,即2003年5月3日下午去世。乍闻此讯,心中猛然袭起一阵怅然和哀痛,良久不能自已。虽然我知道谢老最近身体状况愈加不好,但没想到他这么快就离去了。大概4月上旬,我和郑永流教授以及几个年轻的同事和学生还去到安贞医院探望过他,那时的情景已经让我们感到难过和耽心。本来还想再去医院看看他,可现在北京的特殊情况使我未能如愿,因而这次探望竟成了我们与谢老的最后一面。无论怎么有思想准备,听到他去世的消...  相似文献   
26.
米健 《比较法研究》2021,(5):99-116
《社会主义文化论》是20世纪上半叶德国哲学家、法学家、政治思想家拉德布鲁赫的一部政论文集,是他站在社会主义世界观立场,对社会主义若干基本问题所作的思考和探讨.其中,有些问题是今天正在中国发生、我们必须面对和思考的.20世纪以来,在西方社会对马克思社会主义理论的研究可以说是凤毛麟角,而我们对马克思社会主义理论诞生之后的进一步发展,更是所知甚微.该著作被认为是德国20世纪颇具代表性的社会主义理论著作.对于奉社会主义为信仰,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来说,它无疑具有非常积极和现实的意义.  相似文献   
27.
米健 《法学》2004,(10):30-33
比较法学就是世界法学 ,是世界法学的代名和学名。比较法学实际肩负着实现人类法律文化大同的世界使命和责任。探讨、追求和发现这种人类共同法 ,乃是比较法学固有的胸怀。没有这种世界胸怀与人类关怀 ,就无法进入比较法学的殿堂。显而易见 ,比较法学的世界个性、世界目的、世界胸怀 ,使之具有完全不同于一般实证法学 ,特别是国内法学的方法与风格。  相似文献   
28.
米健 《中国法学》2012,(2):5-19
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史其实是一个人类交往史。在所有人类交往活动中,法律文化的交往占有极重要的地位。清末百余年来中国法律的发展与进步,为人类社会法律文化交往提供了一个颇具说明意义的典型示范。但是,在中国法学界,许多问题的认识和讨论长期处于无意识的无我状态,即文化主体意识缺失的状态。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近现代中国法学或中国法学家们,至今尚未能完全自觉地作为一个文化交往主体进入人类法律文化交往。世界法律发展史上,不同法律文化的交往不外乎通过借鉴、继受、移植、整合和融合等五种形态得以实现。这种法律文化交往的实质是实然与应然、地方性与普遍性的关联与转换,是一个地方性向普遍性发展、普遍性由地方性构成的互动过程。在此过程中,没有文化主体意识,就难有文化主体地位,就难以正确认识和解释法律文化交往的各种形态及其一般规律,于是也难以自觉主动地参与文化交往活动。其结果,必然是更难正确认识和把握自身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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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感的产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耶林晚年的法律理论是一种古典的、人类历史的法律进化论模式,该模式出现在其思想成熟期的诸多著作中,但只有在该报告中,以耶林雄辩的口才才得以系统地展示.耶林首先提出了法权感渊源的二者择一的问题,即法权感是产生于历史呢?还是天赋的呢?耶林认为天赋论有三种形态,即天真的、进化的以及形式主义的,其区分标准为,道德真理对于人类是否天生就是完全的、萌芽的或纯粹形式化的.耶林驳斥的是自然赋予人类某种特殊装备的观点.他认为,人能够凭借自己的理解(Verstand)出于自我保持的本能(Selbsterhaltungstrieb)为自己的生存发现必要的道德与法律上的秩序.耶林主张:随着时间的推移才慢慢产生了道德.法律就象一个漫游者,他在黎明接近日出时离家出游,历史是太阳,而法权感则是漫游者的影子.在日出前法权处于冷清状态,也没有影子,日出后或太阳照耀时,影子从法权后面,移到旁边,最后出现在法权的前面.他从三个角度对这一论点进行了论证,即自然的角度、历史的角度与心理的角度,在心理方面他分析了法权在个体中产生以及一般化的问题.从第一个角度,耶林提出了一个人类学的问题,将天赋论陷于两难与矛盾之中,因为人类具有两个相互斗争的特性:自私与无私.人类自私的自我保持本能控制着人类法律存在前的阶段.在第二个阶段,人类凭借自己的经验产生的自我保持本能,在社会存在方面寻找着自我的满足.但在社会阶段,自我保持还会有一个质的飞跃,它由对纯粹的生物存在的捍卫,演变为道德的自我强调(Selbstbehauptung),这就是为法权而斗争的主题.所以,在一般意义上本能是通过经验,即历史形成的.在第二个角度,耶林首先考察了一个现象,就重要法律制度以及道德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不同民族存在着一致意见,但耶林认为这不能从天赋论解释,而只能从合目的性观念中得到解释,这种一致性按照自己的要求改造并丰富了世界,该过程是开放无止境的.随后,耶林又谈到了法律产生前时代的语言、神化与诗歌.基于那个时代人类对道德漠视的分析,他又进一步论证了法权与道德不是天生的,而是历史的.第三个角度是关于人自身内心的心理分析,关于良心与法权感的形成,耶林考察了儿童的社会化过程.法权感与法律基本原则或法律设置相似,是通过人的抽象能力获得的,尤其重要的是法学家理论构成与概念分析能力,只有这样,法权感才能演变为法律.同时,法权感的使命还在于对于实证法律的控制与批判.另外,耶林还认为,那些适应生活的法权原则只有在战争、艰难时期以及社会运动的情况下,在法权感的要求下,才能成为制定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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