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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胡玉鸿 《法学》2012,(9):3-7
法律实践的技艺,也即法律实践中的技能与艺术;具体而言,是指法律职业者在解决案件的过程中,通过法律技能的运用,艺术化地解决案件纷争。法律规则的抽象化特征,使其不可能对特定人物、特定事件的境况、样态作出针对性的规定,然而,进入案件的当事人是独特的,案件发生的缘由也是独特的,如何将普遍、抽象的法律条文适用于特殊、具体的人与事之上,就必然要求相关的技艺。正如吴经熊先  相似文献   
32.
“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十一个核心要义之一,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法治基础、法律目的、法律效果的深刻认识,是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的思想指引.于法理而言,以人民为中心,首先要以人民至上为原则,确立人民的主体地位.为此,要通过选举制度保证人民有权决定国家工作人员的选任;保障人民能够持续参与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使人民拥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职的权利.其次,以人民福祉为宗旨,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要将事关人民生活的事项纳入法治调整的轨道,以法治的刚性来推进民生事业;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为民生夯实法治的根基;倡导底线思维,通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实行兜底保护.再者,以人民关切为导向,回应人民的利益期待.要确立公平正义的制度环境,确保人民平等参与和平等发展的同等机会;将人民的利益期待作为制定法律的根本动力,确保法治依靠人民、为了人民;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在法律实施中回应人民的利益期盼.  相似文献   
33.
利益衡量与“社会需求”——诉讼过程的动态分析之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益衡量是诉讼过程的必然环节 ,然而 ,利益衡量又必须有相对客观的标准 ,“社会需求”即为其中之一。文章通过对“公众舆论”、社会价值观念”、“社会效果”三个基本范畴的分析 ,将“社会需求”的内容与尺度进行具体化 ,并试图通过这种理论性的分析 ,研究诉讼过程的实际动态运作。  相似文献   
34.
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的尊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的尊严表征着人是主体、目的,而非工具、手段,拥有不可侵犯与不可剥夺的尊严,是法律主体概念得以成立的基础。就现代社会而言,法律的根本目的即在于保障人的尊严的实现,人的精神性存在的特质,决定了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为人们的根本追求。在保障人的尊严得以实施的路径上,必须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层面,来保障人的尊严得以存立的根基。  相似文献   
35.
法律主体是将现实中的人进行抽象而形成的,主要源自法律作为普遍性法则、考虑外在行为以及造就“面对国家的个人”的需要。法律主体概念的确立,彰显了人的尊严与道德品性,体现了人的共性与类似性,也为主观权利的存在奠定了基础。从性质上说,法律主体是法律的创造物、规范的人格化、能动的行为者,也是联结法律与现实生活的桥梁。  相似文献   
36.
胡玉鸿 《学习论坛》2007,23(1):77-80
《监督法》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正式纳入国家法律予以规范,对于法制的统一与权利的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规范性文件范围的扩大,有利于人大监督权的落实,但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内部规章制度问题,法律也应当予以重视。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审查,人大常委会实质的法律审查权的赋予,以及审查可以社会启动等规定,体现了《监督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当然,《监督法》在审查程序上未作统一规定、启动程序存在不公平现象、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及严谨性上也有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37.
论马克思主义法院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立足于“同类人审判”的根本性质 ,马克思主义者将法院定位在“人民的法院”这一层面上。在法院的具体标准上 ,他们认为法院必须依法成立、实行独立、遵守民主原则、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在法院的性质上 ,马克思主义者将法院看做是人民的法院而非官僚的机构 ,是中立的裁判者而非当事人一方利益的偏袒者 ,是普通的法庭而非特权的机构。在法院与法治的关系上 ,马克思主义者将法院看做是法治实现的载体 ,担负着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重要角色 ,同时 ,法院可以通过对行政权、立法权的监督 ,来保证控制国家权力这一基本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38.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方法论检讨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时至今日,虽然西方的法学研究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费耶阿本德的"反对方法"的理论也对法学研究要不要讲究"家法"造成了一定的冲击,然而,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以及社会法学派仍然是西方三足鼎立的法学流派,而构成"流派"的前提,又在于不同的学派在方法论上的不同观念.自然法学派以自然法作为评判实在法的基本尺度,因而其研究方法常被人们称为"价值分析方法";分析法学派突出强调法学的科学性,以实证分析作为其研究的圭臬;社会法学派则以社会分析作为其研究目标,突出强调法律与社会实在关系的考察.总的说来,三大法学流派都从一个不同的侧面揭示了法学研究的路径,有利于人们从不同的角度来观察法律问题.为此,作者不惴浅陋,就三大法学流派的研究方法进行一个简单的探讨,以期引起人们对法学方法论研究的进一步重视.  相似文献   
39.
民生权是人们在保全自我、经营生计基础上实现幸福生活的权利。民生权可以分解为四项基本权能:自我保全、正当生存的权利,涵括生命权、生存权、人格尊严权等权利类型;经营生活、规划生计的权利,劳动及择业权、缔结婚姻与组建家庭权、私有财产权以及个人在生计上的自我决定权属于此一权能涵摄的范围;源于国家供给和支持的受益权利,国家和社会必须通过生态环境保护、公共资源提供以及发展机会供给等让人们从中得益;为弱者提供法律支持的社会权利,主要有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险权、社会救助权等类型。民生权利既是不受外部干涉的消极权利,又是需要国家和社会予以帮助的积极权利;既有自然权利的底色,又有社会权利的特质;既强调国家和社会作为义务主体的应尽职责,也明确了个人在民生权实现上的自我责任。  相似文献   
40.
论行政审判权的政治性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胡玉鸿 《法学》2004,(5):20-32
与其他类型的审判权力形态相比 ,行政审判权是国家政治中设定由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权力制约的权力形态 ,因而为一种具有较为明显的政治性的司法权力。本文通过行政审判权的产生、行政权力的特性以及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分析了行政审判权政治性的成因 ,并通过“政治问题”和“公共政策”问题的分析 ,探讨了行政审判权政治性的实际表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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