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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中国创办警察,如果从1898(清光绪二十四)年,亦即戊戌变法那一年,湖南长沙开设保卫局算起,也不过百年出头。北京建城始于商代后期,距今已有三千余年的历史,作为全国首都也有七百多年的历史,是名副其实的文化历史名城。作为元、明、清三代帝制王朝的都城,北京历来是传统治安体制捍卫的核心。1900年的庚子八国联军之役以后,清政府开始仿效西方的模式建立新式警察。其后虽然在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北京一度更名为北平,不再是全国的首都,但仍然是具有全国性影响的特大城市。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定都北京,作为全国首善之区,新中国的公安事业…  相似文献   
32.
清末光宣之际,正是清廷变法修律的关键阶段,徐象先、吉同钧、蒋楷等人陆续刊行了各自的清律讲义,他们堪称我国历史上最后律学家的代表人物。学界关于吉同钧及其著述,近年已有较多研究成果,而对徐象先和蒋楷的关注与探讨相对较少。通过考察当时刊行的清律讲义,可以管窥徐象先和蒋楷的生平志趣。徐象先既是精通西学的法学家,又是坚守传统的律学家,他在民国初年提出的关于私有财产权和自由信仰孔子之道的两个宪法修正案,至今仍有不可磨灭的价值。蒋楷的《律服疏证》或为清人研究律服的仅存硕果,多少可补薛允升《服制备考》遗失之憾,亦为今人理解古代礼律关系提供了重要佐助。末代律学家编撰清律讲义的根本目的,正是努力守护中华民族的生命之源。  相似文献   
33.
苏亦工 《北方法学》2009,3(3):122-133
道德与法律存在着“有我”与“无我”的语境差别,二者不可随意混淆。历史上的经验和教训充分证明,如果忽视语境差别而将道德与法律混为一谈,便可能产生负面、消极的后果,甚至使道德与法律两败俱伤。道德话语若想实现向法律话语的转换,必须超越“有我之境”,即将特定的主体转换为一般主体,法律才能公平、公正,从而得到尊重和奉行。  相似文献   
34.
<正> 其二,律是恒平、稳定的法律形式,概括力强包罗广泛,而条文又言简义赅,在实践中易于掌握运用,与此相比,条例则因时因事而定,修例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主管官员提出,来源不一、情况复杂且又数量众多难负与律文及其它条例参差矛盾,加之修例时可能出现的各种偏差,在实践中则会贻害无穷。因此,以律指导条例的实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条例的弊害。“惟律与例相札而弗合,则主谳者往往略律而从例,一或不慎,则爱书不可复问矣”。“若夫例则引彼物以肖此物,从甲事以配乙事也,其能无牵合影射之虞乎?……至  相似文献   
35.
《户律·蒙古色目人婚姻》为明初洪武朝创制入律,也仅存于有明一代,系《明律》中独具风格特色,又备受诟病的一条。该条至迟在洪武二十二年修律时已经进入律典,配合了洪武五年发布的《正礼仪风俗诏》,具有扭转明初社会风气、恢复世人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感和自信心的作用。虽然该律条行文显得不大顺畅,但也正反映了朱元璋彼时既想用严刑峻法迅速消除北族统治遗留的强大影响力,又担心此举可能会丧失人心、适得其反的矛盾心态;也许还有一种可能,即明祖是故意模棱两端,以便相机行事,灵活执行律令。对于该律条施行效果的考察,不宜套用西方思想理论而妄加猜测,应立足于客观史实。以所见零星史料总体推断,《蒙古色目人婚姻》律在明初发挥的作用,似乎更像是一条指导性政策而非强制性律令。  相似文献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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