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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一体化是自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在欧洲展开的一个历史进程。这个进程显然不仅影响到欧洲,而且影响到整个世界。它已经成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在诸多领域展开对话、避免冲突、实现合作和寻求共同利益的一种普遍性模式。那么欧洲何以能够做到这点?从历史发展来看,欧洲之所以能够实现所谓的一体化,其主要途径之一是欧洲共同体或欧盟内部的一种司法制度安排,即欧洲法院的设置及其发挥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事实上,欧洲共同体或欧盟长期以来正是通过一种司法创制解决了许许多多的问题,克服了这样那样的困难,从而将欧洲一体化不断地推向前进。并在此过程中逐步建立起一个欧洲的法律秩序,以至于这个法律秩序及在此秩序下生成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世界法律秩序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没有欧洲法院就没有现在的欧盟,就不可能有如今某种程度上已然成为现实的欧洲一体化。所以,了解欧盟不能不了解欧洲法院,了解欧洲一体化不能不了解欧洲法院的司法创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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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愈来愈呈现其归责原则的二元制现实,尽管各国有关立法愈来愈普遍地反映这一原则制度,尽管我国有关立法与实践也正逐步地接受这种二元制归责原则,可在我国的理论及实践中仍对此有种种非议乃至否定。非议是不可避免的,但若加以完全否定,则就未免有置客观现实而不顾之嫌。张教授佩霖先生近文《也论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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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近年来,我国民商法的理论研究发展很快,其中侵权行为法尤为突出。在侵权行为法当中,归责原则或归责标准是一个核心问题;所以,凡论侵权行为法,必然要涉及于此。目前,学界对此的观点主要有三种:过错责任的一元制原则;过错和无过错责任并存的二元制原则;过错、推定过错(或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等)及公平责任的三元制原则。三家之言各持其据,长期莫衷一是。作为二元归责原则的主张者,笔者认为三元制归责原则中的公平原则是不能成立的;实质上,它是一种“公平负担”或“衡平责任”的错误表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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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交易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一部民法典中对“民事法律行为”作出专门规定,这在法律逻辑上是有问题的。考察所谓“民事法律行为”的由来及其本质,可知产生这样的问题是必然的。因为我们在上个世纪初接受西方法律,特别是德国民法时,并没有完全把握《德国民法典》中法律交易的实质及其整个理论体系,一开始就将法律行为与法律交易混淆,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理论上的混乱。在德国民法中,法律行为与法律交易是明确区分的,前者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定的,而后者的法律后果则是交易人意思指向的。就此而言,法律交易的合法性乃毋庸置疑的题中之义。与此同时,它又必然是民法的核心。因为它既从根本上体现着私人自治和意思自治的法律理念,又从技术和制度上表明着最基本法律活动的最一般抽象。从法律史上考察,这种思路早在古代罗马法中就已现端倪,但最终形成于19世纪德国法学。至于现今我们民法中所谓的“法律行为”或“民事法律行为”,其实就是德国民法中的法律交易。它原本是民法中的一个专属概念,但由于我们原始的概念混淆与误解,才不得不用“民事”加以限定,以至于造成不用“民事”限定就无法区别于法律行为,若用“民事”限定就导致逻辑问题的尴尬与两难。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只能是:从整个法律理论,特别是民法理论体系上梳理把握法律交易和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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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的目的就是要研究考察世界法律体系这样一个比较法学的入门问题,想尝试完成两项工作:第一,对迄今为止的世界法律体系理论和学说进行大概的梳理、说明和评价;第二,在前项工作的基础上,对当今世界法律体系格局作基本的分析,并由此对未来世界法律体系格局作出判断。需要说明的是,本书的研究实际上主要是以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为考察对象,两大法系之外,凡是近现代以来处在嬗变发展过程中而且又具有不同法律文化传统元素的法律制度,我们都将其纳入混合法系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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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抽象原则的法理探源与现实斟酌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当代中国法制基本上是以西方法制 ,尤其是欧洲大陆法系法制为模式建立演进而来 ,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可以肯定 ,未来中国法制必然还将循此方向发展进步。但是 ,我们对异国法律制度的接受一定要客观、严谨和具有全局观。对于要接受的对象 ,首先要清楚考察 ,全面把握 ,然后才能结合自我 ,确定取舍。德国物权法上的抽象原则是近来许多民法学者津津乐道的话题。但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内涵究竟是什么 ?它的理论渊源和用意究竟何在 ?它在法律实现的过程中究竟如何操作 ?德国学者本身对此有何不同的立场 ?它果真是物权变动的唯一或最佳选择吗 ?此处文章的主旨即有意识地为读者客观真实地了解抽象原则理论提供一些线索 ,从而使之能够依据客观真实的存在对上述问题作出严谨科学的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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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罗马法与现代法律文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导言
"如果他,在这一瞬间,
如同古罗马,固执地向我走来,
我将感到遗憾,并为他惋惜."
以上这段话出自克莱斯特(Kleist)笔下霍堡(Homburg)王子之口.[1]他虽然在费尔贝林(Fehrbellin)战役(1675)中取胜,但遵照大公的命令,不得不放下佩剑,束手就擒.这段话影射的是拉丁战争(Latinerkrieg)中一个著名的事件:公元前340年,罗马执政官托克瓦突斯(T.ManliusImperiosusTorquatus)下令处死自己的儿子,因为他无视父令,在自己阵形之外与敌军首领单挑独战,虽然获得了胜利,但却违背了不得在阵形之外与敌军作战的禁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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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保罗《告示评论》第22篇因而,如果你杀死了我允诺投交惩罚的奴隶,则即应在诉讼中考虑我的利益。(1)同样,如果某人杀死了一个戏班中,或是一个小乐队中,一对双胞胎中,一辆四驾马车中或一对骡子中的一个,那么与受损害物体相关之物的估价同样要考虑:即,不仅要估价受损害物体的价值,而且还要计算由此所造成的其它物体的贬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