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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企业、团体、个人都可能获取他人信息,而当代互联网的特性——海量的数据信息、快捷的计算速度以及巨大的储存空间使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尤为重要。国内外关于删除权的相关法律文本和司法实践已经有较多讨论展开,而从大国博弈、消费者选择和厂商行为三个视角对2019年电子商务法中有关删除权的合理性和前沿性做进一步探讨后,可开启另一认知路径。以法经济学理论和经济学原理进行论证分析后发现,我国需要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确立删除权,而鉴于立法成本和紧迫性,可暂通过完善司法的方式,实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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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删除"规则率先确立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互联网条款"将其扩展为"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并使其广泛适用于一般网络侵权领域。《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又有相应的规定。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迅速发展,新类型网络服务层出不穷,在适用"通知删除"等规则中不断产生新问题和新争议。除另有特别规定外,新类型网络服务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其中"必要措施"的界定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必要措施"的妥当性取决于与特定网络服务的匹配性,可以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情形,以利益衡量的方式确定相应的具体措施。个案中应当根据新类型网络服务的特性以及产业发展需求等情况,合理权衡特定网络服务与"必要措施"的适应性,妥善确定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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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讧责任”。其立法本意,旨在平衡医患关系,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举证责任倒置”让患者一片叫好,但医务界指责的声音从没停止过。对于侵权责任法审议稿中的类似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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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呈现出滥用和错误通知概率高,损失风险大,实质作用可能得不到发挥等问题,源于其对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治理效果的积极追求,以及因此形成的对传统“通知—删除”思路的改动式借鉴——允许在认为侵权情况下发出通知但不提供恢复选择,结果是这一“通知—删除”规则不具备诉前禁令的条件却具有类似的效果。现有完善思路意图让这套规则更接近真正意义的诉前禁令,却因忽视了两者的本质区别而难有成效。电子商务治理应该注重发挥利用平台的管控力,基于此形成的平台自治能够通过平台的实质性介入引导纠纷解决和提高处理效率,从而控制滥用、降低风险,缓解规则存在的弊端。实现平台自治一方面需要在不违背法律价值和不降低法律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约定—同意”的方式探索自治空间;另一方面需要在规范层面赋予平台一定的自治权限,让平台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收到反通知后确定采取必要措施的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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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生活(青海)》2002,(7):43-43
1、最好不要用附件的形式发送简历。虽然以附件形式发送的简历看起来效果更好,但是由于病毒的威胁,越来越多的公司都要求求职者不要用附件发送简历。甚至有些公司把所有带附件的邮件全部删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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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湘源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7):99-101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对网络用户直接侵权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内容却过于简略,需要结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予以细化。一般认为,新闻汇集行为不构成侵权。判断设链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须考虑如下因素:设链网页的性质和所获取的利益;被链网页的性质和所损失的利益;设链者应有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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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有偿删帖已呈蔓延之势,特别是在微博得到普及后,网络删帖的市场越做越大,形成一条巨大的产业链"有偿删帖"已不是行业秘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删除网络负面信息已成为一个潜在的业务,删帖的范围包括门户网站、论坛社区、视频网站、博客、搜索引擎等。2012年9月,百度公司员工许某以及该公司离职员工吕某,里应外合利用职权删除帖子牟利,两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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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来源于行政程序中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该原则得到了充分的阐释,对于行政机关树立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这一规定本身有不合诉讼法与行政法基本原理之处,应当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应当删除现行法中关于限制被告取证的规定,亦无必要涉及代理人以及其他问题,只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以后所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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