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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在规制合同内容的规范群内部存在着体系化的分工。格式条款内容规制规范不能适用于核心给付条款。其根本原因在于,市场机制通常虽不能作用于附随条款但却能作用于核心给付条款。这并不意味着核心给付条款就不受法律秩序的规制。对于不当合同的介入,通常需要合意度低下和均衡度不足两个要件的合力。合同法第40条的意义,在于将所有利用格式条款之情形的合意推定为程度较低的合意。如此一来,在对格式条款作内容规制时,便不再需要举证合意度的低下。 相似文献
22.
23.
在对不完全给付各要件证明责任的讨论中,最具争议的是可归责性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德国和日本学界主张可归责性事由为债务人的免责事由,应当由债务人负责举证。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根据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该要件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但在具体案件中出现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时则由债务人承担。目前我国法律条文尚未对不完全给付的证明责任进行明文规定,所以应当依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由债权人进行举证。继而为了减轻弱势方的证明负担,法官应当运用经验法则、表见证明等原理;证明妨碍规则和案件事实解明义务也可以帮助法官认定事实。 相似文献
24.
违反从给付义务必须达到相对人的合同目的因此而落空的程度才允许解除合同。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尚无废除的必要。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被解释为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在金钱给付作为合同标的场合,付款迟延情况下的解除合同必须从严把握。 相似文献
25.
法律人热衷于定义每一法律概念,然对保险下一准确之定义却并非易事,我国保险法于保险之定义存在缺陷,最甚者实乃在于其尚未揭示出保险之本质,亦为保险之分类体系奠定错误之分类标准。探讨保险之本质,方知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之理论基础相异,亦难以寻求一更加上位之概念予以调和,因此对保险下一统一定义是不可能的,惟有采分别定义之立法模式。探讨保险之分类,始得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之分类方式存在弊端,惟依损害补偿险与定额给付险之分类方式方符合契约法之法理。由此,保险之定义亟待修正,依损害补偿险与定额给付险之分类方式构建保险之分类体系,并对之分别定义,实乃我国保险法之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26.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家政服务已然发展成为了一个蓬勃的产业。但是,调整家政服务的法律制度却凤毛麟角,法学理论界也少有对此问题的深入分析。德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国家之一,其在劳动法律制度方面享有盛誉,因此对于德国有关家政服务法律制度进行综合考察应该是能够为我国建立一套科学的家政服务法律制度提供借鉴经验的。 相似文献
27.
社会救助制度中的行政给付程序法治化可以保障行政给付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规范裁量权行使、提升行政给付效率,特别是有助于建立行政主体与给付相对人合作型行政。在行政给付程序设计上,究竟是以申请人为本位还是以行政机关为本位,或者以利益平衡为追求指向,既能兼顾尊严和公平,又能实现效能,行政机关给付目的的取舍相当重要。我国社会救助立法中的行政给付程序制度诸多不足,必须在《社会救助法(草案)》制定中予以完善增加受助对象的权利条款;倡导亲民行政程序;扩大听证程序在社会救助中的适用;规范社会救助的调查程序。 相似文献
28.
给付行政是行政法学的重要课题。虽然近些年来我国已开始对给付行政的研究,但是在基础问题上仍研究的不够深入,特别是在对目前大学生就业中的给付行政课题鲜有研究。本文试图分析给付行政在大学生就业中的的必要性,希望能引起学者们对给付行政更多的思考,以便把给付行政理念更好的运用到大学生就业及相关实践中去。 相似文献
29.
在社会法立法缺位的情况下,探求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之一的公租房制度在立法层面亦面临上位法不足等诸多现实尴尬。检视北京等八省、市公租房制度建构的立法文本,力求对公租房制度建构的法律文本进行得失评析,以期对完善公租房制度有所裨益,使之能够真正达至提高和改善民生的目标设定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30.
食品生产型小作坊的行政监管与食品消费的安全性、生活需求层次的广泛性、居民自我保障的局限性性以及地方发展的稳定性等密不可分。单纯地以生产许可、行政处罚等传统干预行政之规制手段难以解决食品生产型小作坊所面临的各种问题,食品生产型小作坊之行政规制必须置于给付行政模式的要求之下予以讨论。在以消费安全作为基本监管目标的同时,还需注意小作坊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生存与发展的保障、饮食文化的继承、当地群众消费习惯的维护以及消费者消费层次的自由选择。即需根据食品生产型小作坊在当地实际的特殊情况,依照小作坊自身的规模大小、质量安全状况等因素加以“统一规划、分类监管”,将打击违法与帮扶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引导食品生产型小作坊走向符合规范生产的方向,最终从根本上解决食品生产型小作坊的监管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