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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生产型小作坊的行政监管与食品消费的安全性、生活需求层次的广泛性、居民自我保障的局限性性以及地方发展的稳定性等密不可分。单纯地以生产许可、行政处罚等传统干预行政之规制手段难以解决食品生产型小作坊所面临的各种问题,食品生产型小作坊之行政规制必须置于给付行政模式的要求之下予以讨论。在以消费安全作为基本监管目标的同时,还需注意小作坊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生存与发展的保障、饮食文化的继承、当地群众消费习惯的维护以及消费者消费层次的自由选择。即需根据食品生产型小作坊在当地实际的特殊情况,依照小作坊自身的规模大小、质量安全状况等因素加以“统一规划、分类监管”,将打击违法与帮扶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引导食品生产型小作坊走向符合规范生产的方向,最终从根本上解决食品生产型小作坊的监管问题。  相似文献   
2.
戴乔 《法制与社会》2011,(23):130-131
有效利用刑事法律手段来应对各种非法抗拒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执行的行为是世界各国司法实践的普遍规律,也是解决我国当前"执行难"的有力手段,对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新风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拒执罪处于众多部门法的交界点上,实践中对该罪的追诉存在"立案难、查案慢、起诉少"的现状,从效果上看并未达到设立该条犯罪和追诉程序的预期。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根本上还是对强制执行权的认识及执行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所致。  相似文献   
3.
行政处罚法与刑事处罚立足于依法治国原则之下,不仅共享着类似的公法性质与限权苛责功能,也在实体规范层面有着较多的耦合,故刑事处罚中的结果无价值理论可以扩张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就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性判断而言,不仅要考量是否违背了社会管理过程中所科以的行政法义务,也应当顾虑到该行为是否对行政法律秩序及该秩序所欲保障的法益产生实质可能性的危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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