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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黑"法律对策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潘嘉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5(3):26-30
近年来,随着我国有组织犯罪的迅猛激增,我国现有的刑事法律体系在打击有组织方面尽显疲态,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工作增设黑社会组织罪的条款;规定金融机构的反黑义务,对黑社会犯罪规定没收财产刑;增设与有组织犯罪相牵连的犯罪行为的加重刑条款;从刑法上鼓励单纯参加犯罪组织者自动退出;提高有组织犯罪法定刑量刑幅度;通过法律推定,确立举证责任倒置;采用特别证据规则;建立污点证人、卧底证人和证人保护制度;改革相关法律,堵塞漏洞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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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金祥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1(2):72-74
恐怖主义是各种社会矛盾尖锐化或畸形发展的产物。10年前,恐怖主义愈演愈烈,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面对恐怖主义的全面升级,各国都重新审视国家安全环境,加强对反恐机制的探索和研究。中国的反恐机制刚刚起步,需要加强完善的工作有:首先是立法工作,应尽快制定一部统一、完整的《反恐怖法》;其次是要完善专门的反恐机构,增加专业反恐力量,配备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另外,要注意反恐国际间的合作,因为绝大部分恐怖组织具有国际性,依靠一个国家的努力很难解决这个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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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了猥亵的立法例及法律定位,猥亵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不是单一的人身权利,对猥亵行为的法律规制,也包含着维护社会道德、伦理观念为核心的社会道德规范的评价之义、猥亵的法律的规范评价,就在于认定猥亵行为是违背被害人意志,侵害公众的正常性心理、道德情操,或者侵害社会道德、伦理观念为核心的社会道德规范的,反自然性的性行为,本文还对强制猥亵的客观行为手段进行了分析和评价。 相似文献
124.
现行刑法中的转化犯之立法检讨——兼论刑法规范的内部协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种犯罪之时或之后 ,由于特定事实因素的出现 ,使整个行为符合另一犯罪的构成 ,法律规定以后一犯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考察我国现行刑法中转化犯的立法例 ,不难发现其中至少有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部分立法例与其转化罪条文之间存在协调性不够的技术性欠缺 ,二是还有部分立法例作为转化犯的理论根据不足。转化犯立法有其积极的意义 ,但是法定刑配置不协调 ,必然导致罪与刑的不均衡和实质上的不公正 ;部分立法例设置根据的不足 ,也给转化犯理论本身带来一定程度的混乱。 相似文献
125.
政府采购法主体之比较研究——兼谈我国政府采购法主体之立法对策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政法采购法主体具有不确定性 ,WTO对于政府采购法的主体界定很灵活 ,欧盟政府采购法主体则注重从实质上以其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来确定。我国的财政性资金结构比较复杂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的采购法主体需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26.
英美法系国家环境刑法与环境犯罪探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些环境保护先进国家, 如美国、德国、日本等,自 20世纪 50年代先后以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加强对环境犯罪的制裁。国际社会为保护人类环境加强国际间的协作亦付出了较大的努力。而属于普通法系判例法的国家.其制裁环境犯罪的突出特点,就是采用附属刑法的方式规定环境刑罚条款,使各类环境刑罚条款皆寄生于行政法之内。 相似文献
127.
劳动人事仲裁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鉴于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某些案件受理范围发生意见分歧以及同一案件既涉及劳动(人事)争议又涉及民事纠纷应由哪一部门受理等受理案件范围、交叉案件的受理、申请仲裁时效、举证责任、处理争议程序等劳动人事仲裁立法尚无规定或认识不一,应研究确定划分受理案件范围的标准、交叉案件受理的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和完善处理程序,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8.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法规制定权限:三步确界与修法方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方式授予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法规制定权,形成了以人大立法权为核心且以行政立法权、监察立法权和军事立法权为补充的更优的“一元三系”立法分工体系,监察权也得到了极大丰富,进而有利于织密权力监督之网。当前的紧要任务在于明确界定监察法规制定权限,以在推进监察法律规范体系立体建设的同时保障监察法规制定权规范演进。利用“三维考察+三层掘进”的阐释模型耙梳可以发现,目前国家监察委员会既可以为执行监察法律、监察直接相关法和间接相关法的规定,单独或者联合其他国家机关进行执行性立法,也可以在遵守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就领导性管理事项进行创制性立法,还可以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门授权,就法律的相对保留事项和监督性管理事项进行授权性立法。接下来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的基础上对制定监察法规的立法权限、形式和备审等内容作进一步规范,以备我国《立法法》修改之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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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的主体、模式与规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具有试验性。作为试验立法,需探讨立法主体、模式和运作规范三个问题。行政程序应该属于中央立法事项,按照“试验立法权逐级下放”原则,应由地方性法规先行立法,地方政府规章先行立法有越权之嫌。试验立法的对象是实体与程序法律规范,不是法的表达形式,选择立法模式应综合考虑可操作性、立法效率与评估可能性等因素。据此,“法典模式”虽备受关注,但未必是最妥帖的方式,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的恰当模式应当是“类行为法模式”。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的自主、自发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无序性,将来可在鼓励地方自主自发立法的基础上,围绕立法计划,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有计划地安排和推进,并建立相应的运作规范。 相似文献
130.
民族、种族和宗教相互之间具有紧密联系,且对一个国家的和谐与稳定关系重大。我国加入或即将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对民族、种族和宗教相关的犯罪行为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有必要以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为参照检视我国刑法在民族、种族和宗教犯罪上的规定,作出与我国实际相符合、也与国际人权公约相一致的修正。修改现有相关犯罪的构成条件,增加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但危害严重的民族、种族和宗教犯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