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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骗取贷款罪的司法认定中,如何正确把握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之间的因果关系,骗取贷款罪与近似犯罪如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的界限,单位实施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的定性,骗取贷款罪的罪数形态,骗取贷款犯罪中犯意转化及实行过限的处理等,尚存在一些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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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秋元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2):40-43
诱惑侦查具有传统侦查手段不可比拟的优势,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在使用,但是我国的法律对此却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因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始终受到质疑。理论界习惯于将诱惑侦查分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借以认定诱惑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但是这种"两分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很多缺陷。在对国外认定诱惑侦查合法性标准考察的基础上,认为我国立法和实务中应当以客观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辅的综合审查法作为认定诱惑侦查合法性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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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意转化情境之下,某些犯罪的罪与非罪界限问题会变得模糊,犯罪停止形态、罪数等问题也会变得具有争议性。应明确中止犯的自动性作用于具体明确的犯意而非抽象概括的犯意,中止犯决定道德性并非决定自动性之必然要求。在罪数认定上,应以犯罪行为中途是否发生"停顿"作为评价的一罪与评价的数罪之区分标准,以是否可能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作为罪数之认定标准,并依据犯罪行为中途发生"停顿"之时同质犯意转化与异质犯意转化之别作出不同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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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周某被于某等人打成重伤住院,周某的朋友王某、孙某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便预谋对于某实施报复,孙某派林某、郭某负责寻找于某下落。2005年1月初,王某和林某(孙某手下人员)等人在吃饭期间得知,于某此时正在庄河市金声歌厅唱歌.二人立即分别组织、联系人员前往金声歌厅欲对于某实施伤害。其中王某电话通知宋某让其组织人员前往,林桌则派郭某组织人员前往.宋某和郭某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分别纠集多人分乘两台车先后抵达案发现场。王某和林某乘坐一台车抵达案发现场。在等待于某出现期间,郭某及车内人员发现于某的朋友李某与一名女子(臧某)从歌厅出来打车离开,便以打听于某下落为由持械对二人所乘坐的出租车辆追逐拦截、肆意打砸,对二人随意殴打辱骂,造成徐某皮外伤(不构成轻伤)并最终导致出租车损失119元。就在此过程中,于某等人从歌厅出来时被等待在车内的宋某看到.宋立即下车用随身携带的猎枪击中于某,导致于某轻伤。等到郭某等人再次驾车回到歌厅门口时.宋某、王某及林某等人已经驾车逃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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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刑法理论关于中止犯的“彻底性”问题的通说是否定说,即主张中止犯的成立只要行为人因自己的意思放弃犯行即为已足,而不以彻底抛弃犯意为必要;而我国的通说则为肯定说,认为中止犯的成立不仅需要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中止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且还必须彻底放弃犯罪的意图。但是,两者所表达的基本思想并非完全对立,关键是如何理解“彻底放弃犯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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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诱惑侦查而言,“机会引诱”因本为合法之侦查取证行为,故其所获证据当为合法,可作为法庭审判定案之根据;但“犯意引诱”作为一种违法侦查行为,一旦成立,则应当排除其所获之全案证据。违法诱惑侦查,系国家制造犯罪,已经逾越侦查犯罪之必要程度、违反宪法对于基本人权之保障、对于公共利益之维护并无意义,因其在性质上已经属于极端严重的违法侦查行为,因此,对于违法诱惑侦查所获之证据,无论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均应一律排除。如果被告在审判中提出其遭受侦查机关违法诱惑侦查的抗辩时,类似于被告提出其遭受警方刑讯逼供的抗辩,应由检察官承担证明该阻却犯罪成立事由不存在的举证责任,且由于该事实为直接影响被告罪责之实体事实,因此,举证时应当适用严格证明法则,并应证明至排除合理怀疑(高度盖然性)的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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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在犯意认定中的运用——基于英美国家犯意推定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意识与意志的主观性,在刑事诉讼中,犯意的证明一直是困扰控方的难题。在缺乏被告人自白的情况下,犯罪的证明完全依赖于推定这一手段。但推定结论的或然性引发了人们关于犯意认定中推定运用可行性的怀疑;犯意推定的证据标准也无法与直接证明的标准一致;推定还可能导致证明责任分配上的争论。英美国家刑事诉讼中对于犯意推定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规则,可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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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丹红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1,13(4):81-83
诱惑侦查,是犯罪侦查中一种特殊的侦查方式,但对其合法性存在争议.实践中存在着"犯意诱发型"和"提供机会型"两类诱惑侦查.本文从法理角度划清了诱惑侦查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着重剖析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违法性及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