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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行业协会商会是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有研究大都关注行业协会商会的经济服务功能或从现象出发描述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社会治理,而较少从理论视角去构建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与机制。基于多中心治理理论与自主治理理论提出了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社会治理路径与机制的分析框架: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社会管理的辅助机制、参与社会自治的补充机制与参与社会共治的协同机制。通过对温州市行业协会商会案例的考察发现,温州商会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完善安全生产等社会管理事项,开展行业自律、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环境自治等社会自治领域,以及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培养社会人才充分就业与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共治方面进行了探索性实践。为了更好地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社会治理,党委与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行业协会商会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多元化角色,同时要赋权赋能行业协会商会以增强其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 相似文献
932.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切实解决好县域治理"最后一公里"问题。当前,县域治理"最后一公里"问题突出表现在"头重脚轻",具体表现在城乡社区区划格局及组织倒置。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组织再造,即以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通过重建利益协调机制激发基层治理活力,以新时代家庭伦理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的"免疫系统"。 相似文献
933.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20,(4)
构建国家治理体系,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基层治理的实现是关键。采用文献分析法,梳理出三种主流的社区治理模式,即:"行政导向""合作网络"和"自治导向"模式。详尽比较三者之间的特征、问题解决路径及效应差异,建构出一个较为完整的模式比较分析框架。研究结果表明:由于我国社区治理情况纷繁复杂,"行政导向"模式并非一无是处,"自治导向"模式也并非具有普适性,在当前国家自主性依然很强,社会主体性不足的转轨时期,"合作网络"模式是适合国情的社区治理模式选择。 相似文献
934.
935.
《求实》2022,(3)
相较于内卷化、制度失灵、制度失准,制度举措失焦化更为精准地概括了乡村治理中的此类问题:某些制度举措虽然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工具性绩效,但却未能聚焦于制度本身的核心载体与价值要求。这种失焦化体现在“三治分离”、自治民生化、法治秩序化、德治行政化等方面。从基层治理实践看,干部价值观念错位、现有考评机制压力、群众需求异化是这一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而制度举措的失焦化,又将进一步强化行政依赖、经费依赖,带来治理理念的错位。新制度主义中的制度规范与理性选择有助于揭示其生成机制,而治理过程的价值融入、制度创新的科学评价、群众主体性与乡村内生性的凸显,有助于改善失焦化这一现象。 相似文献
936.
"三治融合"之合理性不仅是良政善治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客观要求,而且是"中国之治"道路、制度、文化、理论及其实践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构建与治理能力提升过程中合乎逻辑的表达与现实实践的样态。就"三治融合"的内在逻辑关系而言,自治是激发基层社会治理的内生力,法治是增强基层社会治理的硬实力,德治是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软实力。直面一些地方"三治融合"治理模式在观念认同、主体实施、法律制度安排层面存在的若干难点、热点问题及其薄弱环节,唯有充分释放自治、法治、德治作为相对独立的治理模式自身的功效,弥补各自存在的功能不足及其运行机制衔接、各自优势互补的诸多短板,才能寻找到"三治融合"新型治理模式的最佳实现形式。考察治理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之成果,基层治理"三治融合"的科学方式方法可以抽象凝练为:整体性方式方法是其内在功能质的规定性的根本要求;体系性方式方法是其治理目标选择的集中表达;协调性方式方法是其价值追求、政策策略与实施行动的高度统一。 相似文献
937.
<正>在我国,乡村社会正在经历从传统治理到现代治理的转变,乡村治理现代化是这个转变的长远目标。一乡村社会的传统治理与我国长期存在的超稳定社会结构有关。这个超稳定社会结构由乡绅、家族、乡约地保等共同维持。几千年传统中国虽有王朝更替但无结构变换,其历史之谜就是皇权和绅权的精巧配置、良性互动,从共存到共治。1的确,乡村社会既是皇权统治的最下端,同时又是乡村社会自发生成超稳定秩序的重要场域,一头勾连着以皇权为中心的官 相似文献
938.
939.
940.
《宁夏政报》2015,(7):3-17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5年3月15日(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