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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逐步推进,以劳动力市场为中心的劳动体制改革在不断地深化与发展。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和解除正在逐步转向由市场机制调节。劳动关系的主体与内容在变化,不同所有制中的劳动关系在发展,各种调整劳动关系的手段在转化,这一系列的变动导致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加。《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有法可依。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长期的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这种体制在实践中也暴露了它的不足。 相似文献
132.
杨东霞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1,(1)
香港民事侵权分为侵犯和非故意干扰两类,对民事侵权的救济可以是法外的,也可以是经过法庭裁定的。在民事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可以提出免责理由为其辩护以达到免除责任的目的。可以对香港地区民事侵权的含义、种类、救济手段以及答辩等法律规定予以借鉴。 相似文献
133.
134.
1921年6月至7月间,共产国际第三次代表大会在莫斯科召开,张太雷以中国共产党代表的身份参加了这次大会,这很容易让人认为张太雷是中共早期组织成员。但已有研究成果,包括张劲教授文章所引证之材料,大多带有演绎的成分,尚缺少令人信服的确切史料。相反,却有不少材料能够反证张太雷不是中共早期组织成员,且有的材料史料价值极高。实际上,张太雷致共产国际第三次代表大会的书面报告中提到的共产主义组织与中共早期组织并不是一回事,却与维经斯基等俄共(布)党员在华组织的革命委员会高度契合。张太雷极有可能是柏烈伟领导的天津或北京革命委员会的成员并加入俄共(布),后经柏烈伟介绍赴共产国际远东书记处工作并被远东书记处委派参加共产国际三大。由于张太雷不是中共早期组织成员,严格来说他当然不具有代表中共早期组织出席共产国际三大的资格;又由于张太雷是社会主义青年团员,且青年团是党的一个事业机构,自然属于中共早期组织体系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说或者宽泛地说,张太雷是具有代表中共早期组织出席共产国际三大资格的。 相似文献
135.
136.
纵观中国历代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变化趋势与时代特点,变化原因不仅仅是少年生长发育情况的差异,立法技术的不同发展以及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也不可忽视.面对当下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调、未成年人触法事件频发的局面,就需要对这三方面因素作出综合考量,谨慎评价,尚不应整体下调法定最低年龄,要借助《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契机,发挥出补充措... 相似文献
137.
赵家祥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21,(1):93-103
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深刻批判了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所提出的“三位一体”公式,指出这个公式在理论上主要有以下几个错误:第一,否认了雇佣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是各种收入的唯一源泉,把收入的来源与剩余价值的创造混为一谈;第二,否认了产业资本是资本主义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形式,把商业资本、生息资本、土地所有权与产业资本相... 相似文献
138.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条对岩礁“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之规定,语意模糊。南海仲裁裁决对此条款的解释及适用更是极具争议。本文依据条约解释规则,从科技运用活动影响岛礁法律地位的视角来发现裁决的问题。裁决并未使用“动态解释法”来解释“不能”的含义,遂忽视了科技进步对岛礁客观能力的积极影响。裁决错误解读“自然形成”的通常意义及上下文,将“自然”条件延伸适用于岛礁的“维持”阶段,排除了外来技术作为“维持”的方法。裁决用《公约》文本找不到的材料推导出条约之目的,忽略“奖励”沿海国以科技发展实现对岛礁的最大化开发也是目的之一。裁决中“接近人类居住能力的界限”不采用人类最低居住标准,无视欠发达国家人民的居住状况,所谓“大规模人为改变”的条件也无法普遍适用。裁决无视任何具有岛屿的国家竭尽所能地运用科技改善岛屿居住条件、维护环境、防止侵蚀和淹没的事实。如此违反条约解释原则、背离现实及国家实践的裁决解释与适用,不具有良好的事实及法律根据。 相似文献
139.
赖早兴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3):149-159
根据党的政策和宪法规定,各部门法应当平等保护不同性质企业的合法权益。但《刑法》在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方面未充分贯彻党的政策和宪法中的平等精神。《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刑法》第165条、第166条和第169条的规定做了修正,将民营企业的人员纳入相应罪名的犯罪主体,并且法定刑的配置上不再因企业性质的差异而有不同。这是刑法贯彻落实党的政策和宪法中平等保护精神的重大进步。但刑法总则关于刑法任务和犯罪概念的规定中仍有不平等因素,刑法分则有数个罪名因企业性质差异而出现构罪条件和法定刑配置上的不同。应当全面审视《刑法》的规定,删除因企业性质不同而出现的不平等规定,实现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权益保护的平等。 相似文献
140.
法治是实施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而法治乡村建设恰恰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薄弱环节。村(居)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覆盖城乡居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特别是为乡村法律服务短缺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补齐了乡村治理中的法治短板,引导村民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矛盾纠纷。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助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健全和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