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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行政论坛》2019,(5):143-148
行政—立法关系在任何层级的政治系统中都是核心和关键。我国地方人大是地方民主法治建设的主体,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本研究以我国地方行政—立法关系为研究对象,从制度设计和功能的视角对我国地方政府和人大间关系进行阐释。由于行政—立法关系之间存在的张力,不同的地方实践形成了不同的实践模式,以北京市行政—立法关系的实践为典型案例分析发现,可以将我国地方行政—立法关系概括为三种模式,即人大主导的行政—立法关系模式、合作型行政—立法关系模式以及竞争型行政—立法关系模式。  相似文献   
22.
23.
《北方法学》2019,(3):5-16
损害赔偿责任,依其是否以加害人有过错(过失)为要件,主要可区分为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因其间在事实特征上存在有过错及无过错之区别,其规范需要因此可能不同,而在规范规划上必须区分为二个类型:将有过错之加害行为规定为侵权责任;将无过错之加害行为规定为危险责任。分别按其类型特征规划其赔偿责任之成立要件及理赔的方法。德国立法例采侵权责任与危险责任在不同法典并立的立法模式,而中国立法例采合并立法之模式,将侵权责任与危险责任一体规定于《侵权责任法》一部法典中。《侵权责任法》第6条及第7条虽分就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加以规定,但未因此分别称为侵权责任及危险责任,而通称为侵权责任。并就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基本上亦规定其加害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其规定之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的责任要件虽然不同,但并无特别凸显其应有不同之法律效力的规定。特别是对无过错之加害行为的责任,并未一般地附以责任限额及强制责任保险之配套要求。该种不同,将来在其适用之实务上的发展究竟产生什么影响,今后在比较法上值得注意。  相似文献   
24.
25.
26.
《政法学刊》2020,(1):24-31
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都体现着"地方性知识",都是对特定区域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整和规范。民间规范拥有与地方立法互动融合的有利条件,其可以促进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的提升。在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互动实践中,存在着民间规范转化为地方立法、民间规范被地方立法所抑制和民间规范被地方立法双重规制的情况。在地方立法中,为了保证地方立法吸纳民间规范的科学性,有必要加强民间规范融合地方立法的合理性、针对性和地方特色性的立法评估,以实现地方立法实效性的提高。  相似文献   
27.
郑艳 《中国司法》2020,(3):30-36
截至2019年11月底,全国建成社区矫正中心2795个,占全国县建制数的97.8%。截至2018年底,浙江省协调落实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975万元,全省县级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基本完成。司法部推动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的初衷是从加强场所、设施建设角度出发的。在《社区矫正法》未出台、社区矫正机构尚不明确的情势下,绝大多数司法行政机关把社区矫正中心作为一个工作平台或矫正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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