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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
刘捍东 《群众》2017,(1):41-42
政府投资基金是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于2015年9月成立,一年多来,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原则加快运行,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得到较好发挥,基金在促进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上的成效正加速显现。  相似文献   
862.
观点     
《群众》2017,(14):6-6
如果股权分散,由国有企业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不一定要死守51%这条控股线,控股40%或30%甚至更低一些,也是可行的。只有这样看待国有股的控制权,才能使国有股继续对转型后的企业股份行使有效的控股。当然,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后,并非所有企业都需要国有投资方控股,有些混合所有制企业不一定要国有股控制,一切应视行业性质和国有企业原来的经营状况而定。  相似文献   
863.
论股权性质     
股权为基于股东资格所获得的,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享有的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理论界对股权的性质认识不一,通说认为股权是社员权,但社员权理论存在诸多的缺陷。股权本质上应属于一项独立的财产权,既非物权也非债权,而是以财产权为核心构建的一系列权利的集合体。作为一种新型独立的财产权,股权不但具有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而且还具有基于股东地位而享有的为维护股权合法利益而存在的一系列辅助权利的权能。  相似文献   
864.
正豫政办〔2014〕5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省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市场主体规模不断扩大,运作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呈现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为促进我省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对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促进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  相似文献   
865.
股权投资估值调整协定作为股权投资活动中重要的风险控制与经营激励机制,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投资领域。实践中因股权投资估值调整协定引发的纠纷逐渐反应到法院等组织中来,由于目前法律未对这一创新机制作出明确规定,其法律性质及效力认定尚存困惑,股权投资估值调整协定的正当性和滥用、异化等问题有待研究,本文以股权投资估值调整协定的法律性质为出发点,运用商法思维及理念对该协定的法律效力等裁判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866.
赵旭东 《法学研究》2014,36(5):18-31
公司法资本制度的重大变革并未否定资本制度的基本原理和与之相关的股东出资义务和责任。取消最低资本额,改变的只是股东出资义务的范围或数额,而非股东出资义务本身。公司资本从有限制的认缴制到无限制的认缴制,改变的只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期限,股东以其认缴而非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资本的"认而不缴"并不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或责任。认缴资本的采用也不能终结或取代实缴资本的独特作用。资本真实的法律要求不因取消法定最低资本额和实行完全的认缴资本制而改变,取消验资的特定法律程序,决非否定资本真实性的法律要求,而只是改变资本真实的实现方式。  相似文献   
867.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在2013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在公司出资问题上确立了授权资本制,但公司发起人未尽出资义务的出资补缴责任仍然存在。公司发起人未尽出资义务包含形式未出资和实质未出资两种基本形态,抽逃出资不属于未尽出资义务。未尽出资义务发起人的出资补缴责任兼具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的双重责任属性,但不属于对公司违约。发起人之间具有合伙性质,彼此互负守约义务和担保义务,当有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时,不论是形式未出资还是实质未出资,也不论公司类型,违约方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全体发起人需承担连带的出资补缴责任。现行司法规则规定发起人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补缴出资责任,这并不排斥债权人对发起人行使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  相似文献   
868.
为了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但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除外。  相似文献   
869.
确定股东出资义务的请求权主体存在请求权基础、公司法自创规则两条路径。前者有奠基性意义,在该路径下,应厘清出资义务的约定基础、法定基础,注重债法与公司法并用的系统思维。本源性的出资义务是约定的,表现为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其区别于法定产生的出资义务衍生体。股东协议是组织性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伙合同、利他合同条款,出资义务请求权人应包括公司、其他股东,但公司法特殊价值会对出资义务抗辩权等产生抑制作用。章程性质依内容不同具有可分性,其出资条款应界定为组织性合同,请求权主体也包括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对出资义务请求有独立利益,组织法不应排除其出资义务请求权。债权人取得出资义务请求权是法定的,须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公司法修订时,应明确公司、其他股东的出资义务请求权源于股东协议、公司章程。  相似文献   
870.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规模小、人数少、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等特点成为目前世界上数量较多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是介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之间的一种公司形态,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特征。资合性要求股权自由转让,资本自由流动。人合性要求公司的建立应以股东间的相互信任为纽带,注重公司成员之间的信赖程度和成员的稳定。因此,资本的流动、股权的转让不如股份有限公司自由,各国公司立法多以法律规范对股权转让予以适当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就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进行了规定和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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