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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孙乾 《法治纵横》2011,(9):22-22
1995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颁布,出现“责令辞职”一词。这被认为是中国官员问责制的源头。 7年后,中央正式颁布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其中除了“责令辞职”外,“引咎辞职”也开始被人熟知。2004年,中办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于引咎辞职的规定更为细化,共有9类情形适用。  相似文献   
42.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罪名.“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该罪成立的一个前提条件.在理解和把握监管部门的责令改正时应当强调合格的责令改正主体、法定的监管权限、完整的责令改正通知内容、合理的通知方式,也要处理好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责令改正所持的异议.  相似文献   
43.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使得惩处恶意欠薪的犯罪行为具有了刑法依据.但由于立法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设置为本罪的前置程序要件,使得一些典型的恶意欠薪行为无法得到应有的刑罚制裁.实践表明,“责令支付”要件利少弊多,应予删除.  相似文献   
44.
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完善我国环境刑法,使其更好地实现保护环境,惩罚环境犯罪行为,预防环境犯罪的功能,有效遏制环境犯罪行为,用法律制裁来遏制环境恶化趋势,以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及生态利益。  相似文献   
45.
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是对干部管理制度的新突破,是实现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强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认定标准的合理设定在两项制度的建设中占据核心地位,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认定标准的制定原则又是合理设定两项制度的难点和重点。  相似文献   
46.
笔者针对个体工商户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消防部门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进行行政处罚时如何运用法律条文的问题,提出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47.
庄绪龙 《法学家》2024,(1):144-158+195
犯罪人近亲属承诺代为退赔后反悔所引发的民事诉讼,“同案异判”现象十分突出,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处置立场,即以不属于民事纠纷为由裁定驳回被害人起诉、以退赔具有人身专属性为由驳回被害人的诉讼请求,或者以承诺退赔协议为诺成性合同而要求犯罪人近亲属履行代为退赔的承诺。前两种立场在程序和实体上对被害人的诉求完全否认,均不足取。第三种立场“一刀切”地要求犯罪人近亲属履行代为退赔承诺,无法涵摄复杂的反悔样态,也并不科学。从应然角度,宜对犯罪人近亲属反悔的情形作类型化分析,再构建相应的处置体系。在类型上,犯罪人近亲属反悔可以分为单纯性反悔、代为退赔承诺完全未影响量刑的反悔、代为退赔承诺未完全达到预期目的的反悔以及因误解、被“胁迫”为由的反悔。对于单纯性反悔,不宜通过刑事再审程序剥夺对犯罪人的“量刑优惠”,犯罪人近亲属应继续履行代为退赔承诺;对于承诺代为退赔但完全未影响量刑情形,不应要求犯罪人近亲属继续履行代为退赔承诺;犯罪人近亲属预期诉求落空而反悔的情形,应以被害人与犯罪人近亲属是否存在预期宽缓幅度合意为判断标准进行综合衡量;对于因误解以及被“胁迫”为由的反悔,犯罪人近亲属不应再承担代为退赔责任或承担不...  相似文献   
48.
行政主体责令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大量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了大量的行政主体责令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由于该内容往往设置在"法律责任"部分,并与行政处罚揉杂在一起,理论上和实践中,人们往往将其认定为行政处罚、行政制裁或者行政法律责任,从而只看到了其行政性而忽略了其司法性。行政主体责令承担民事责任本质上就是行政主体以中间人的身份对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类似司法判决的裁决,具有民事性、中间性和司法性特征,应当属于行政裁决。它与责令改正及作为责令改正形式之一的责令赔偿国家损失也不相同。认定该种行为的行政裁决属性,有利于妥善处理行政权与民事主体意思自治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保障处理结果的公平和公正。  相似文献   
49.
责令改正通知在行政管理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但行政审判实践中对于责令改正通知的可诉性尚未形成一致认识。通过对涉“责令改正通知”的批量性案件考察可以发现,责令改正通知通常被人民法院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但大量实践案例表明,责令改正通知在满足一定条件基础上也具有可诉性。在判断责令改正通知是否具有可诉性的时候,应当将其置于具体个案中进行考察,以责令改正通知是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为核心判断标准,具体从责令改正通知的涉权性、责令改正对象的特定性、责令改正通知内容对外的效力性、责令改正通知法律效果的终局性、有无其他不可诉因素等方面综合判定。  相似文献   
50.
非法集资案件中的退赃退赔,不是一个简单的量刑情节问题,其事实认定和实际效果,直接关系到被告人、集资参与人和利害关系人等多方财产权的利益衡平保护和矛盾纠纷化解。应完善集资参与人、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的程序规定,通过规范诉讼结构,保障查明涉案财物权属事实,准确认定用于退赃退赔的财物范围;在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情况下,明确一般涉案人员承担与其罪责相适应的退赃退赔责任范围;修正退赔顺位的执行规定,明确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对除赃款赃物外的其他财物民事债权人享有同等顺位按比例等差分配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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