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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1):43-47
在解决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路径上,世界不同国家形成了单一制和区分制两种立法模式。单一正犯体系在不法构成要件层面不区分犯罪参与形态,将所有犯罪参与者都视为正犯,且认为不法程度等价值,这存在着不足。区分制通过在不法层面区分正犯和共犯,在实现量刑精细化的同时实现罪责刑相均衡,但其因正犯判断更加趋向实质化而饱受批评。相比较而言,我国参与体系不同于上述两者,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双层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在正犯与共犯的区分上,我国宜采取"规范性实行行为说",这有利于维护构成要件的定型性机能。 相似文献
12.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2):51-58
以“AI换脸”为代表的“深度伪造型”新型犯罪具有极易发生电信诈骗、滋生网络谣言、证据不易保存等特点,冲击人伦道德、冲破法律底线、干扰正常监管,社会危害严重,法益侵害极大,给案件侦破带来诸多困扰。公安机关需结合个案特点,提高侦查工作的技术应用,加大打击力度,强化法律规制,完善对平台运营商的管理,实现对“深度伪造型”新型犯罪的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13.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3):35-41
人工智能犯罪并非"人工智能"本身的犯罪,而是指对人工智能设计、开发、制造、利用过程中"人"的犯罪。要正视人工智能社会化应用中的现实问题,立足刑法的保守性,严格遵守人工智能犯罪化的基本原则,完善人工智能犯罪的罪名体系,强化单位的刑事责任,完善刑事责任形式,重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转换。 相似文献
14.
15.
16.
一条短信钩走了一家人全部积蓄上当的不仅仅这一家人,短信诈骗像瘟疫肆虐警方与高智商犯罪展开较量,骗子落网,短信诈骗破灭 相似文献
17.
关于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续)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将犯罪客体与行为对象加以区分,犯罪客体不是具体的人或物,并不违反哲学原理。说马克思1842年的著名论断是传统犯罪客体理论形成的理论根据,其证据尚不充分。依照马克思主义的利益观,利益是一个关系范畴,用它作为犯罪客体的内容,难以避免法益概念的精神化。保护客体、犯罪客体与侵害客体各有其含义的规定性,使用时应注意场合。 相似文献
18.
19.
徐向素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3,(1):46-48
本文介绍了网络危害行为的主要表现 ,根据现有网络犯罪法律规定分析了网络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侵害客体复杂、犯罪主体多元、犯罪手段多样、危害严重的客观表现以及主要出于故意心理等构成特点 ,并指出网络犯罪是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 ,运用网络技术知识、网络工具或网络环境 ,对网络安全运行进行攻击与破坏或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下列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盗窃、利诱、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