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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当代风险社会及其构成要素,是互相联系、互相成就和互相影响的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共同知识场域。预防性立法模式在刑法立法实践中确立,预防型犯罪也被简化为安全的技术辅助。犯罪学研究的犯罪现象、原因和对策随之发生变化,其研究范式也便面临危机和挑战。针对预防刑法的“事前法”特征,对其进行研究的犯罪学也应转向“事前”犯罪学。事前犯罪学在传统的“现象-原因-对策”研究范式的基础上,更应进行问题意识和研究方式的转化,为预防性立法走向理性、科学和合理贡献知识。事前犯罪学理论知识,要进入预防性立法的决策场域,就应寻找适合预防性立法的犯罪学逻辑体系。其展现的知识逻辑和问题意识,不是要和预防刑法知识体系合谋,而是要在既有理论的基础上,整合和构建恰当的研究范式和知识库存、跨学科借新智、打破传统事实学窠臼、遵守法治精神,据此走出困境,也为预防性立法提供根据。  相似文献   
352.
杜辉 《法学评论》2020,(1):126-135
设区的市环境立法从规范完善和功能提升出发补强了地方环境治理的有效性。基于全面建设生态文明和依法治理的双重目标约束,央地互动在纵向关系、横向关系和动力机制三个维度上为市级环境立法权设定了方向性约束。市级环境立法必须在制度框架、工具选择、执行过程、主体互动、利益整合等方面做出新的制度设计。为此,必须超越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之关系的传统限定,以及中央中心主义和地方自主治理的制度分歧,塑造市级环境立法创新的结构秩序,突出底层环境立法的优先性与上溯能力,提升市级立法权的创新能力。  相似文献   
353.
黄宇骁 《法学家》2020,(1):47-63,192
所谓立法与行政的权限分配即是理顺法的制定与执行之间的上下游关系,本质是权力等级序列问题,它与权力分立语境下机关之间的监督与制约关系并非一回事。所有的立法与行政权限分配方式都可以总结为分离型与下降型两种模型,其中分离型又可以细分为双重分离型、立法与行政分离型和立法分离型。"分离"意味着要么是限制下游,要么是限制上游。对学说、实务、规范三者进行彻底分析可以得知,我国立法与行政的权限分配应当是一种立法分离型结构。立法权自身分离给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但这种分离是限制下游式,受到制约的是行政立法而不是法律;相反,行政权则是立法权的下降,既不应当存在自主行政行为,也不应当限制立法作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354.
季秀平 《河北法学》2006,24(1):7-11
我国未来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开放对象应当有所限制,但对于开放内容不应有所限制;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并应区分一般动产、准不动产、未登记不动产而规定不同的成立条件;在动产的转让人为无权处分而受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不应当以"无权处分"为条件,只有在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才是依善意取得制度的取得,此时的取得是原始取得;在共同共有的情形下,原则上处分共有物应当经共有人全体一致同意,但应容有若干例外;不应当规定居住权;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如果规定动产抵押,应当实行登记要件主义,适于烙印、打刻或贴标签的动产,应当采取烙印、打刻或贴标签的方式,其他无法解决公示方式的动产应当禁止抵押;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原则上不应当有一个时间限制,但抵押人非为债务人时可容有例外;在债务人不偿债时,抵押权人不能直接让抵押人交出抵押物,实现抵押权,但可以持抵押权登记簿副本直接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  相似文献   
355.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国家立法活动中最具根本性的原则,加强与完善党领导立法工作制度,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党内法规和国家立法相关程序中的各项组织要求和程序规范。党领导立法工作制度可具体分解为党的立法主张形成程序、党的组织与立法机关互动程序和国家法律形成程序三个部分。党的立法主张形成程序,宜重点落实党的立法主张形成过程中党内法规的相关组织程序规定,提高立法主张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党的组织与立法机关互动程序,要重点理顺党领导立法与人大主导立法之间的关系,明晰党的组织与国家立法机构的职权界限;国家法律形成程序,应重点理清党员人大代表的双重身份,坚持党员代表的义务优先性原则,并确保其有效行使代表权利和职责。  相似文献   
356.
我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立法的现状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由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的多层次、多角度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法律体系,但尚存诸多缺陷和不足。文中对此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357.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上)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物权变动是物权立法政策和立法技术上的重大课题。我国物权立法对此应采取的选择是: 承认物权行为的客观存在性; 但当以债权契约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时, 物权行为并不具有独立性, 而是被债权行为吸收; 物权的支配性特征要求物权变动以公示方法——交付 (动产) 或登记 (不动产) 为内在生效要件。这样, 物权变动过程就是意定行为(债权或物权行为) 和法定行为(交付或登记) 的结合;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 法律赋予意定行为具有决定行为的效力; 但对善意第三人来说, 法定行为则具有决定意定行为的效力, 即赋予公示公信力来维护交易安全, 而无承认物权行为之无因性之必要。  相似文献   
358.
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经批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克希 《现代法学》2000,22(5):22-25
立法法第 6 3条是立法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其依据宪法确立的我国省、市立法权限和体制 ,是对我国地方立法实践的科学总结。认真贯彻实施这条规定的新精神 ,对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 ,提高立法质量 ,实现到 2 0 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 ,必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359.
新破产法打破了原破产法的许多禁忌,树立了许多的新的观点。明确了新的立法思想,建立了更为完善的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创立了管理人制度和重整制度,并且打破了旧法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360.
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现状具体表现为不动产登记呈分割管理状态,审查模式呈实质审查模式。因此,应实现不动产登记的统一化。现提出五种不动产机构设置的方案与分析,认为应将行政机关作为不动产登记统一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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