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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其法律制度也达到了古代封建法制的最高水平。唐代总结其前代王朝刑事证据之经验并有所创新,直接影响着后世。唐代立法和司法实践体现了据证惟实、重视伦理权衡等证据原则,主要证据形式包括口供、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和勘验笔录,相应的取证方法主要有取得口供和证言的刑讯、获取实物证据的现场勘验和搜查,司法官员运用经验和逻辑推理综合审查和运用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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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一准乎礼”是《四库全书总目》对唐律特征所做的一个经典性概括,唐律因此也成了中国传统儒家化的典范和象征。应当注意的是,唐律所据以为准之“礼”是唐礼,亦即秦汉以来繁衍变异了的礼。这种礼及其所代表的价值观念或称之为“礼教”,或称其为“名教”,构成了秦汉以后历代帝制王朝的官方正统。但这种“礼”与孔子所倡导的礼已经有了实质性的差别。因此,对此命题以及中国法律儒家化之类命题都必须辨正地看待,做具体地分析,以确定何者是名副其实的儒家化,何者是形式主义的儒家化。这样,我们才不至于因固有法律的残苛而迁怒于儒家,乃至造成认识上的偏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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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唐前期诗坛,传统儒家"雅"、"颂"的诗歌观念的复归并没有影响到当时诗人在诗歌艺术领域里的探求,"丽藻穷雕饰"成为诗人们的共同创作观念和努力目标;与此同时,"清辞巧制"也为诗人普遍接受.这使得在艺术风貌上,此一时期的诗歌表现出追求辞藻的雕琢、体制的精巧和诗风的清雅等鲜明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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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秦、汉到唐,中国刑律发生了从法治到礼教、重刑主义到恤刑主义、法不阿贵到刑分等级的变化。这些变化实质是在齐儒阴阳学的主导下完成的。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把刑罚的作用置于礼教的从属地位。秦律奉行的重刑主义,在后世至唐的立法中逐渐被废止。秦律在法律适用上虽然做到了“刑上大夫”,但对各种犯罪仍然规定“同罪不同罚”。汉文帝后,“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逐渐复活,到唐律形成“议、请、减、赎、当、免”完整系统的法律适用体系,使礼治的“亲亲”、“尊尊”在律法中得到了更彻底和全面地体现。汉以降,侵害父权和孝道成为刑律重点惩戒的对象,但实质是维护皇权的神圣不可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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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宗受命于危难之际,但他能驾驭复杂的局面,稳定了政局,同时对经济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改币制,稳定货币;改赋税,探索赋税新路。其在位期间,实现了财政收入的增长,解决了中央政府的财政困难。唐代宗统治的18年,是唐代经济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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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晚唐诗歌史上,姚、贾虽以苦吟并称,但思想境界的不同、时代士风的变迁,已使二人的诗歌精神产生巨大差异.从孟郊、贾岛到姚合,随着苦吟的内蕴变化,诗人的艺术追求也发生了重要变化.姚合上承王维及大历诗人,融汇张籍、贾岛等诸家之长,成为苦吟诗人的集大成者.他所追求和倡导的"清峭"诗风,代表了晚唐苦吟诗人共同的审美趋向.这是他们在艺术旨趣上最终选择姚合,远离贾岛,形成情感平和、风格雅正创作格局的根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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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李卫公问对》是后人辑录唐太宗李世民和唐初名将李靖讨论兵法的语录,书中对军事谋略中的“奇正”思想有独到见毹丰富发展了奇正的主要内容,提出“奇正相变”的军事思想,论述了“奇正”与“虚实”、“分合”、“阴阳”等诸多军事范畴的内在联系,总结了诸多关于“奇正”军事训练教育的思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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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姗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10,12(3):77-80
《阅微草堂笔记》属稽异闻之书。方法论上,《阅微草堂笔记》反映出实用主义与治学立场、正统政治伦理与学术理念的不自觉矛盾,而作者本人的思想则存在着汉学、宋学,事功、性理,实务与空谈,情与礼间的自觉调和。表现在作品中,实用主义羼入比例趋低,其真理价值遂从"积极的错误"升为至少是"消极的正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