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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唐璨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1):123-133
公益行政诉讼模式可分为公诉模式与私诉模式.公诉模式包括检察机关作为起诉人的典型公诉模式和特定公益性社会组织作为起诉人的未来公诉模式.检察机关的典型公诉模式为现阶段实际可行形态.在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处于“行政公诉人”地位,依法行使有关监督和诉讼职权.私诉模式包括公民提起的典型私诉模式和经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提起的... 相似文献
72.
在我国现行的追缴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所得的程序中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因素.程序的不公开,对利害关系人程序参与权和程序救济权的剥夺,使得我国追缴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所得的程序缺失了基本的诉讼特征,而更具有行政性治罪活动的性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主张在基本的诉讼格局中,以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缴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在此基础上,笔者对这种民事追缴程序的诉讼流程进行了初步的设计. 相似文献
73.
法益的体系性位置可以从法益与实定法的关系、讨论法益问题的领域两个角度来分析。在不同领域内讨论的法益,有不同的概念选择,发挥不同的功能。犯罪立法概念中的法益只能是宪法性法益,其功能在于为刑事立法者提供适当的刑事政策标准。犯罪司法概念中的法益,在入罪判断时只能是后刑法法益,可以指导解释刑法规定的行为构成;在出罪判断时只能是宪法性法益,通过法益价值的衡量,对符合行为构成的行为进行正当化处理。 相似文献
74.
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诉讼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公民知情权的行政救济途径。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涉及行政诉讼的类型以及法院的受案范围。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举证责任和诉讼程序都因不同的行政诉讼类型而有显著区别。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最关键的问题是法院对于国家机密的审查,政府信息是否国家秘密必须经过有权机关的确认,不能仅仅以属于国家秘密的空洞理由而不予公开。对于因政府信息公开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应当给予国家赔偿。 相似文献
75.
民事诉讼受理是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初始必经阶段,对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意义重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深层次的矛盾不断出现,民众的诉求越来越多,而我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专门机构,应当担负起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历史任务,最大程度地吸纳化解矛盾纠纷.然而,现行民事诉讼受理制度所规定的起诉条件,既包括实体内容又包括程序要求,确定性有余而灵活性、包容性不足,虽然能够一定程度地起到过滤纠纷,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但其对于新型权利诉求进入诉讼渠道的阻隔作用日益显现,甚至为个别地方限制当事人正当诉权的行使提供了借口.在改造方案的设计方面,应当理性审视现有司法资源和司法环境,更宜采渐进式而非跃进式的方案,避免由于准备不足而导致司法不堪重负,制约正常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76.
齐树洁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78-86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是对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和制度的重大突破。新民事诉讼法确认非实体利害关系人具有作为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但并未明确规定哪些机关和组织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这有可能增大公益诉讼实际运作的难度。因此,明确公益诉讼启动主体就成为构建并运行该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诉讼信托的确立是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之扩张的适当出路之一。 相似文献
77.
汤磊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3,(4):29-34
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加深,面对社会公众的质疑和猜忌,政府辟谣行为日益普遍。错误的辟谣信息不仅严重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同时也会损害公众的合法权益。依据辟谣行为性质将其分为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指导类和不属于职能范围的一般性辟谣三大类,针对不同类型的行为,尝试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探究司法救济思路和相关制度的改善。 相似文献
78.
我国通说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医疗侵权诉讼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存在重大误解。医疗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只能由患方承担,对此类案件证明的困境应参照西方国家通过使证明责任负担与提供证据责任负担分离的机制及特定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与特定证明标准相挂钩的机制来加以化解。 相似文献
79.
清代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诬告现象的普遍,有"无谎不成状"之说。究其原因,可以理解为在清代特定的司法结构之下,百姓的策略行为与官员策略行为的互动导致了清代诬告现象的泛滥,因之也成为清代司法的"顽疾"。就百姓而言,面对官府的"抓大放小"式的司法管理,选择诬告这一策略行为作为回应,以使案件得到官府的受理和重视。就官府而言,诬告犯罪本应是严厉惩治的行为,却因官员规避审判责任的策略行为而被轻纵,这使得百姓诬告的风险降低,从而鼓励了诬告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80.
马立群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1):105-121
行政诉讼标的作为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判断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解决客观诉的合并、诉的变更以及确定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依据。行政诉讼标的范畴的界定,应取向于其诉讼功能,立足于行政诉讼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以指导行政诉讼制度实践为目标,力求在"权利的有效救济"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之间达到平衡。行政诉讼标的作为诉讼法上的技术性概念,权利主张说较契合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