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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北方法学》2019,(3):5-16
损害赔偿责任,依其是否以加害人有过错(过失)为要件,主要可区分为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因其间在事实特征上存在有过错及无过错之区别,其规范需要因此可能不同,而在规范规划上必须区分为二个类型:将有过错之加害行为规定为侵权责任;将无过错之加害行为规定为危险责任。分别按其类型特征规划其赔偿责任之成立要件及理赔的方法。德国立法例采侵权责任与危险责任在不同法典并立的立法模式,而中国立法例采合并立法之模式,将侵权责任与危险责任一体规定于《侵权责任法》一部法典中。《侵权责任法》第6条及第7条虽分就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加以规定,但未因此分别称为侵权责任及危险责任,而通称为侵权责任。并就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基本上亦规定其加害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其规定之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的责任要件虽然不同,但并无特别凸显其应有不同之法律效力的规定。特别是对无过错之加害行为的责任,并未一般地附以责任限额及强制责任保险之配套要求。该种不同,将来在其适用之实务上的发展究竟产生什么影响,今后在比较法上值得注意。 相似文献
22.
伴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涌现,人类社会呈现出鲜明的数字特征。数字社会最显著、最深刻的变化就是社会运行过程的数据化。这给我国地方政府的传统决策模式、数据采集手段、数据孤岛现状带来挑战。构建大数据驱动的地方政府治理体系,需要加强统筹规划、提升大数据集成、树立大数据思维、加强主干数据库建设、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恪守技术伦理。 相似文献
23.
24.
宣晓伟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20,(3):16-18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央地关系经历了重大调整,一系列制度改革有效调动了地方发展的积极性,对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提升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必须完善央地关系,理顺中央和地方权责关系,明确划分各级政府在不同事务上的权责关系. 相似文献
25.
26.
27.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20,(1):19-28
流动人口的市民权利获得问题是中国转型时期的重要研究议题。基于对地方政府的深入考察,发现:地方政府的权利经营行为是影响流动人口市民权利获得重要影响机制。权利经营是指地方政府作为追求财政最大化的理性行动者,自1980年代初期起在一定程度上将市民权利进行了商品化、财政化,对市民权利进行"定价"并向流动人口"出售",而流动人口则只能根据自身情况通过"购买"获得市民权利。要让流动人口真正享有均等化的市民权利,关键是要进一步完善成本分担机制与加强地方督查机制,逐步消除地方政府的权利经营行为,回归权利不可商品化的本原。 相似文献
28.
针对地方事务的初次分配(设定),长期由国务院等中央行政机关负责的实践传统不能取代有限制性规定的现行法律。按照这些合法性要件,在设定主体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经授权的国务院有权设定地方事务。同时,为适应综合治理的需求,1985年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授权决定应及时增补其他领域。在规范形式上,只有宪法、法律与依行政法规程序制定的暂行规定或条例可以胜任;并且要以宪法为依据,以法律为主体,提高人大立法的比重,控制授权立法。在制修程序上,代表团得充分行使提案权,为地方事务的设定发声;“中央和地方协商办事”的治理原则须转化为法定程序,以便地方意见的收集。 相似文献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