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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立法法确立了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这主要是为了使我们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国,又能适应各地方不同情况的需要。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后,赋予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数量由49个增加到314个(含30个自治州),增加了5.4倍。报批的地方性法规数量在增加的同时,也给对报批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批准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批准机关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增加了数倍的工作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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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邕宁区(今年3月19日撤县设区)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坚持做大做强非公经济,县域经济的发展取得了新的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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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从法律上确定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2015年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8年宪法修改为这一规定提供了根本法依据。赋予和扩大地方立法权,是我国立法体制发展的里程碑,是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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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弹指一挥间,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已满40周年。回顾过去,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法规628件次、审查批准设区的市法规676件次,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410项、开展执法检查63次、组织专题询问14次……取得这些显著成就,其根本就在于一代又一代人大工作者守初心、担使命,接力奋战在民主法治建设战线上,挥洒激情和汗水、贡献智慧和力量。历史充分证明,坚强的干部队伍对民主法治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的各项工作和建设中,可以找到鲜活的事例、生动的注解、广泛的印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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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环境立法的理想类型及其实现——央地互动的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设区的市环境立法从规范完善和功能提升出发补强了地方环境治理的有效性。基于全面建设生态文明和依法治理的双重目标约束,央地互动在纵向关系、横向关系和动力机制三个维度上为市级环境立法权设定了方向性约束。市级环境立法必须在制度框架、工具选择、执行过程、主体互动、利益整合等方面做出新的制度设计。为此,必须超越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之关系的传统限定,以及中央中心主义和地方自主治理的制度分歧,塑造市级环境立法创新的结构秩序,突出底层环境立法的优先性与上溯能力,提升市级立法权的创新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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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年度立法计划是具有有限约束力和适度开放性的立法性工作文件。作为有效提升地方立法科学性与民主性,实现有限地方立法资源合理配置的一项制度安排,设区的市年度立法计划当因应立法的规律和特殊性。囿于对年度立法计划法律属性等基础问题理论认知的不统一,各设区的市年度立法计划实践中存在项目来源与类型单一、公众参与门槛过高、计划项目变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从程序上进一步完善设区的市年度立法计划,应采取立法项目建议双路径征集模式,重视市间协同立法项目的论证筛选,促进立法后评估与年度立法计划的衔接,健全立法计划项目的后续跟踪与变动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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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县(市)设区调整涉及城乡关系、行政级别、区域经济结构性问题,既是自上而下行政调控发展的“利器”,也是城市行政区划调整的主要手段。基于1978—2020年我国撤县(市)设区的统计数据,从时间维度纵向分析历年撤县(市)设区频率变化,并利用ArcGIS空间分析技术观察撤县(市)设区的空间分布情况。研究发现,撤县(市)设区不仅受经济发展以及城镇化水平的影响,也与多重政策变量的排列方式以及上下级政府间的“摸高”博弈有关,其时空演变规律在整体上契合国家重大战略决策,呈现间断—均衡的趋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