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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建构我国刑事诉讼合理构造的理念与原则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事诉讼构造是刑事程序法律规范所确立的刑事诉讼各要素之间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建构合理的刑事诉讼构造是修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关键。在我国 ,建构合理的刑事诉讼构造 ,必须确立控诉与审判分离、裁判权中立、控诉与辩护平等对抗等理念与原则 相似文献
72.
独立后的缅甸一直奉行独立自主的中立外交政策,在与中美苏三大国的关系上表现的尤为突出。冷战期间,缅甸与三大国的外交关系有以下特点:其一,缅甸与三大国都基本上保持着正常的关系,没有产生大的矛盾和冲突;其二,不与任何大国结盟,从不倒向任何一方。其三,在与三大国的关系中,缅中关系显得更为密切,但两国仍属于正常的国家关系,并没有结成同盟。总的来说,缅甸的对外政策确实是中立和不结盟的。 相似文献
73.
税收程序性权利及其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意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税收征纳活动中,如何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成为各国税收立法和执法关注的焦点问题。而通过程序制度和赋予纳税人相关的程序性权利,是保护纳税人权益和实现税收法治目标的关键,因为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税收程序性权利是纳税人享有的富有动态意义和程序保障价值的权利,它使程序公正的机理得以建立,对制约征税权力滥用、保证纳税人对程序的参与和人格尊严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4.
75.
王华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25(5)
快播案的争议反映了我国刑法学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认定的诸多分歧.目前较为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从中立帮助行为理论的角度来加以分析.这一观点对于限缩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宽泛的刑事责任范围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在事实上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一方面,互联网中共同犯罪行为的异化现象导致适用共犯理论较为困难.另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普通的经营者存在明显主体特性差异,部分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情形中同时具有市场经营主体和监督主体的双重属性.在共犯理论之外,应当注重从正犯的角度来分析该问题.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刑法责任之认定,首先应当区分作为与不作为,其后进一步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化为基础,具体分析作为义务的来源,以最终确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6.
传播淫秽物品罪罪状中的“传播”,是指构成要件行为类型,不是具体、单一的动作,如果行为符合实现信息分享(共享)这一“传播”的核心语义,仍在本义范围之内。司法解释中的“明知”不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而是行为要件的主观要素内容,是“中立”的网络业务经营活动与构罪的“传播”行为区分的依据。不作为犯罪理论不能为“快播案”控罪提供理论支撑。以不作为犯罪理论作入罪分析,其逻辑路径会陷入“不作为义务来源问题”的泥淖。“技术中立”论断与“构成犯罪”结论不存在排他关系。“技术中立”论断是成立的,但当技术附加了对象、目的等条件时,技术的“中立性”将不再保持。所谓“技术中立的帮助行为”,在现行理论和立法下完全可以成为共同犯罪行为,或者已经通过立法分则化为实行行为。另外,“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判断应以“规范”为依据,规范的变更只能以修法方式进行,而不能寻求个案突破。 相似文献
77.
78.
《北方法学》2019,(3):54-63
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行为在带来自身与用户利益"双赢"的背后,也成为了诸多网络犯罪的帮凶,由此中外司法实践已拉开其合法性论证的序幕。竞价排名的巨大社会危害与当前法律监管救济的不足决定了对其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认为搜索引擎仅是虚假信息传播的"管道"从而可根据技术中立原则游离于刑法规制范围之外,以及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便可"进港避风"从而否定帮助犯责任的观点均不能成立。在肯定刑法规制必要的前提下,基于对搜索引擎广告行为与信息检索服务行为的双重性质界定,现行法下可直接以虚假广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的重罪论处,而在与竞价企业刑事责任不协调时则宜依据共犯原理处罚。但为维护网络公众利益和促进商业模式创新,刑法在规制竞价排名时应保持谦抑态度,可通过严格"明知"的司法认定、限定刑法处罚的竞价领域以及确立搜索服务商的从宽处罚事由等实现刑法的有限规制。 相似文献
79.
80.
博弈是人们的基本行为,本文认为道德是人们在博弈过程形成的特殊的中立价值体系,因此要克服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在个人品德建构和社会道德建设中必须遵循博弈的客观规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