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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1):23-29
我国《合同法》赋予在瑕疵履行情形下受损方的减价权,但这项制度被学界认为制定的比较粗糙,以致于在适用上存有比较大的争议。应当在立法上明确减价为形成权之权利性质,实现合同法救济方式的体系协调,并通过制度层面调整规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物之瑕疵和权利瑕疵有同等受到保护的必要,因此权利瑕疵同样需适用减价。减价在适用上应当采比例式进行计算,瑕疵价格的确定以缔约时为准据时点。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减价权与损害赔偿。基于维护意思自治以及当事人有其他救济途径的角度看,法院、仲裁机关无权依职权替当事人作出减价的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3.
债务人未履行法院判决的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以下简称"迟延加倍利息"),兼具惩罚性和补偿性,但又以惩罚为主的特点。若赋予其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将会使其他普通债权人对该惩罚性债权承担责任,从而违反了破产法的公平受偿原则。 相似文献
4.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5):49-53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高额的利益追逐下,部分经营者违背当初经营目的,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在对消费者保护的层面而言,传统的私益救济已不能满足市场法治的发展需要。相比之下,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自法律授权以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反而能够修正经营者与消费者在市场地位上的失衡,更有效的约束经营者的行为,更广泛的实现对消费者的集体救济。 相似文献
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结果及磋商协议的性质是磋商与司法衔接走向的决定性因素。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应解读为民事性质。由此产生对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和后续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此为磋商与司法衔接的第一重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也有相较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优先性,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司法衔接的第二重关系。在这两重关系的框架内,具体衔接过程中如何操作则属需研究的细节问题。 相似文献
6.
我国《商标法》2013年第三次修改时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实证分析表明,惩罚性赔偿在商标侵权诉讼中适用甚少且适用不规范的问题突出,未能充分发挥其遏制侵权行为的预期作用。究其原因,主要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赔偿基数难确定、程序保障不充分等问题。为规范适用,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作用,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其制度构建:一是强化程序保障;二是明确适用条件;三是完善赔偿数额的计算;四是厘清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 相似文献
7.
张晓芹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学报》2006,(4):59-62
关于产品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学者间争议颇多。本文通过对国外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分析,指出了我国相关立法中有关产品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成就与不足,在探讨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离婚救济制度之实证研究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在北京、厦门、哈尔滨三地部分法院的调查显示 ,离婚救济制度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得到有效适用。特别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者寥寥无几。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也存在着适用条件苛刻 ,受助者范围小 ,住房帮助的规定难以落到实处 ,金钱帮助数额偏低 ,经济帮助实际不到位的问题。针对调查中所显示的制度缺位与不周延问题 ,需要从制度层面进行反思 ,考虑制度性重构。 相似文献
9.
缺陷食品召回制度是一种具有公法性质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有效手段,在发达国家已非常完善。近年来,由于食品召回立法的缺位,在一系列的缺陷食品事件中,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平等的保护。在市场经济和加入WTO的今天,日益成为阻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企业竞争力增强的制度障碍。为此,借鉴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结合中国国情,确立和完善我国的食品产品召回制度就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9):24-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农村居民,为合理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同时避免加重赔偿人的责任,而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加以区别,其本意并非人为地以户籍因素划分生命价值的高低。生命是不能用价值来计算的。故对上述规定应当全面正确地理解,不能简单的依据户籍登记确认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而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加以判断。对于常年生活工作在城镇,收入相对稳定,消费水平也和一般城镇居民基本相同,已经融入城镇生活的农村居民,如果发生死亡事故,涉及赔偿问题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