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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事诉讼法将“暂予监外执行”定性为刑罚的一种变通执行方式、以监外执行期间折抵刑罚执行期间,是一个重大的立法疏漏。这一制度设计在实践中诱发了大量的“执行腐败”问题。为此,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改革思路上,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虽然是必要的,但是从根本上讲,关键还在于废除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将其改造为刑罚暂停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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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基层公安派出所负责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工作,但由于监外罪犯分布面广、居住分散、流动性强,给派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执法理念的深入人心,监外罪犯数量不断增多.相应的脱管漏管、管理失控、重新犯罪等现象也突现出来,引起了方方面面的高度重视。结合检察工作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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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将具备法定特殊条件的罪犯变更为非监禁刑的一种执行制度,体现了国家刑罚人道主义的一面,但我国现行监外执行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应在法律协调、监外执行决定主体、监外执行听证程序等方面对我国监外执行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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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平等是刑法平等原则的重要内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主要的行刑制度。在这些制度的设计中,立法者应当贯彻刑法平等的精神,最高司法机关也应当本着平等的理念对这些制度的适用予以规范。但是无论是从立法的视角还是司法解释的角度,我国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中均存在一些不平等的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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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2004年 7月份, 在全国检察机关“减假保”专项检查活动中, 湖南省某市检察院立案查处了所辖某县级市看守所所长邓某和原所长罗某等人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经过严密侦查, 检察机关完全掌握了邓某涉嫌犯罪的证据。由于邓某是该县级市人大代表, 因此检察机关依法提请当地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对邓某实行逮捕。但是, 该县级市人大常委会多数组成人员投了反对票或弃权票, 检察机关无奈之下, 只好对邓某作了不起诉决定 [1]。这一事件并非孤例, 2000年, 在江苏省某县也发生了一起。该县人大代表、某局局长白某, 因涉嫌受贿,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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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23(3):35-38
对监外执行罪犯的防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当前司法实践中罪犯监外执行存在着交付执行脱节、列管地标准不一、缓刑执行监督不力等问题,有必要建立告知制度、统一列管地标准、增设缓刑考察期满检察审查、确立缓刑犯保证人(金)制度等,”并从加强监外罪犯交付环节工作、健全法律文书送达、建立对基层派出所考察缓刑犯工作的督察机制、构建监外执行信息平台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机制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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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以来,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把创新监外执行监督作为延伸检察职能、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积极探索实施“定期告知开头,巡察考评程控,核查谈话结尾”的新举措,有力地强化了对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推进了社会管理创新,确保了社会持续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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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案件宣判后不久,中秋节到了.王军伟为了感谢李胜利对自己在量刑上给予的关照,特意委托田世民在一天晚上给李胜利送去了1万元过节费和两条中华烟、两瓶酒.据案发后王军伟、田世民交待,从2004年6月第一次给李胜利送钱到2009年案发被抓,王军伟通过田世民共分9次送给李胜利人民币19万元.其用意:一是感谢李胜利在案件审理时的关照;二是每年王军伟、郝风平办理监外执行都需要找李胜利签字,送钱是为了让他帮忙办理监外执行手续.2007年夏季,李胜利因病在北京住院,王军伟闻讯后让田世民专程赶到北京送上5万元,以示慰问之情.对仲建清他们也不忘回报,每次办理监外执行手续时,都要附上3000元的"烟"钱.2006年6月,仲建清以儿子开网吧需要钱为由,通过田世民向王军伟借款5万元.一年后,这位法官还给田世民3万元,另2万元被田世民给抹掉了.截止案发前,仲建清共接受贿赂5.7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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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一)关于社区矫正的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五种人: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二)关于社区矫正的主体: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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