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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张静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25-28
我国从2003年7月起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虽然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仍存在较大的法律障碍和其他方面的不足。笔者主要从八个方面论述了我国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旨在对社区矫正的立法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82.
对于可以仲裁的争议事项,祖国大陆和我国台湾的仲裁立法有着不同的规定。大陆1994年《仲裁法》将可仲裁事项限定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明确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我国台湾“仲裁法”则将可仲裁事项界定为依法可以和解的争议。海峡两岸可仲裁事项的差异,表明了两岸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不同认识,也表明了两岸对当事人自主选择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同态度。相比之下,我国台湾“仲裁法”对可仲裁事项的界定,更准确地反映了适宜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范围,更充分地尊重了当事人的仲裁自治权,因而值得祖国大陆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183.
王亚明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22(2):78-81,85
公证遗嘱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欠缺程序要件及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而被宣布无效。因此,为了维护公证机构的权威性及公证遗嘱的公信力,公证机构应强化对公证事项的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同时还要完善公证立法,切实维护公证市场秩序,保障公证遗嘱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184.
近三十年来中国经济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经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紫烜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8,(4)
为了总结近30年来中国经济法制定和实施的概念。然后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经验,本文首先对新中国经济法的产生进行了论述。接着,论述了经济,着重从六个方面论述了中国经济法制定的基本经验,从五个方面论述了中国经济法实施的基本经验。 相似文献
185.
推理与解释:寓于其中的法律思维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是两种相对独立的法律方法,它们对法治建设有着不同的意义。法律解释的功能是要充分展示法律文本的各种可能意义,而法律推理则强调结论的必然得出。由于二者都强调根据法律进行解释或推理,因而拥有大体相似的思维走向,但作为不同的方法却有着许多细微的区分。正是这些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方法(如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价值衡量、法律推理等)构成了法律方法论体系。当我们对这些法律方法有了深入系统的了解后,方法论向本体论的转向就水到渠成了。 相似文献
186.
张桂芳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4):92-96
在“法官经商协议有效案”中,法官认为被告所签经商协议之效力不因违反法官不得经商之法律规定而无效,其中所隐含的法律解释逻辑及深层理论基石是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的博弈——兼顾法律规定字面含义而符合法律体系划分所体现的法治精神的温和的实质合理性。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观之,此种解释的当代合理性在于实现了效益最大化。 相似文献
187.
李文坛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0,(4):110-113
政策性银行在推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外有关政策性银行的立法由来已久,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尽快出台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就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188.
魏胜强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8(3):36-45
我国当前法律解释权的行使凸显的问题是:法律解释权的行使主体泛滥,导致法律解释混乱;法律解释权行使的非实用性,导致法律解释在内容上逐级延续;法律解释权行使的非规范性,导致法律解释在形式上凌乱不堪等。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与行使制度存在不足,主要是:法律解释权附属于其他权力,由国家机关任意行使;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法律解释权,使法律解释的混乱日益凸显;法律解释权多以隐含方式行使,法律解释权与规范性法律文件创制权混为一体。改进我国法律解释权行使的基本思路在于:制定《法律解释法》明确法律解释权的地位,厘清与规范性法律文件创制权的界限;限制法律解释权的主体数量,规范法律解释权的行使方式;协调不同主体的法律解释权,构建完整统一的法律解释体制。 相似文献
189.
英国社会保障立法特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作为社会化大生产发源地的英国 ,其社会保障立法几乎是和社会化大生产同步产生 ,并表现出其显著的特征。在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立法、设立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时 ,研究英国社会保障立法 ,并作一定程度借鉴和吸取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90.
论我国设立分居制度的重大意义及立法构想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从总体上说 ,国外的分居制度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 ;二、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 ,我国设立分居制度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设立我国科学的分居制度的基本立法构想 :(一 )分居体例以采用大陆法系的立法体例为宜 ;(二 )分居形式可协议分居与诉讼分居并存 ;(三 )分居理由及分居与离婚的关系可法定理由与事实理由相结合及分居制度与离婚制度相并列 ;(四 )分居的法律后果 ,主要涉及夫妻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与子女的法律关系 ;(五 )分居的终结 :和好、离婚或死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