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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将教育对象视为被动的客体,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要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转向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分析和尊重教育对象的人格差异,平等地看待受教育者,是确定其主体地位的前提和基础。  相似文献   
82.
深入论证人权、人格权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通过驳斥“人格权是宪法上的权利”的观点,重新确立人格权的民事权利性质;这样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民法基本理论方面一些不必要的混乱的产生,减少在人格权立法体例方面的一些无意义的争论,从而为实现人格权立法的科学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理论保障。  相似文献   
83.
论变态人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变态人格是一个颇有研究价值的人格类型。在我国,变态人格已被人格障碍或反社会人格所代替,这种现象反映出理解上的混乱。通过对变态人格术语的演变、变态人格与相关术语之间的关系的探讨可以澄清对变态人格的认识。此外,对变态人格的诊断标准、形成原因及其矫正也作了全面的分析与介绍。  相似文献   
84.
体育锻炼和体育运动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智力发育、审美素养的形成都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将改变和塑造着青少年的人格精神。体育教学中通过体育精神对青少年人格教育的过程,也是将人的知、情、意、行统一协调发展的过程,是健全、完善人的心理品质的过程。  相似文献   
85.
民法作为现代法制的基础,蕴涵着深厚的文化积淀和浓郁的人文气息。民法理念是人类历史文明在民法上的典型表现,体现着市民社会的价值追求。民法理念的内涵丰富,其本质是正义,其核心表现为私权神圣、人格平等和私法自治。在民法的发展史上,民法理念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现代民法理念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在当代中国,弘扬民法理念对于培育市民社会和建设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6.
孙永生 《行政与法》2006,(11):112-114
法人的本质即非团体人格,也非特别财产,而是在自然人人格基础上形成的区分人格。团体人格的本质就是复数自然人作为统一体而产生的单一人格,因而实体意义上的股东大会就是法人自身。股东大会作为实体,与董事会、监事会之间是代理关系,而非同为法人机关的并列关系。在此意义上,法人所有也就是股东共有。  相似文献   
87.
刘文良 《思想战线》2005,31(1):130-135
中国的文学批评要继续生存和发展,要在全球化时代中有所作为,就需要重树它的浩然之气。面对文坛大腕,不瞎捧;面对名利诱惑,不媚俗;面对"权威"的棒喝,不低头;面对西方强势话语,不盲从。批评家的这种刚正不阿的独立人格,是文学批评充溢浩然之气的前提;批评家丰厚扎实的学识素养和良好的理性思辨能力,是文学批评浩然之气的保障。  相似文献   
88.
从法哲学上看,古希腊学者普罗泰格拉斯主张“人是万物的尺度”,中世纪神学大师阿奎那主张神性决定人性;近代以来,洛克等经验理性主义者主张自私、贪欲是人的本性,因此每个人追逐自我利益的结果必然导致他人被工具化和商品化,康德从实践理性的角度提出了“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命题,成为近代以来人性尊严的核心机理。在中国,自古就有“天地之间,莫贵于人”的人性观,孔子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孟子提出了“四心说”和“富贵不能淫”的人性观;现代儒学者蒋庆主张“礼乐制度中的人性尊严”。故此,西方学者主张的是一种利己的权利论式的人性观或者个人主义人性观,中国儒家学者主张的是一种利他的义务论式的人性观或者团体主义人性观。从法释义学上看,个人主义的人性观极力彰显个人自由,尤其是契约自由,国家主义的人性观过分强调整体利益,忽视个人利益,二者均容易导致个人被工具化和商品化;人格主义的人性观介于二者之间,当为可取;“人性尊严”与“人格尊严”的区别在于:“人性”是相对于“神性”和“兽性”而言的,“人格”是指特定人的身份、资格和能力,是区别于他人的个性化权利。人性尊严是一项上位宪法原则,正如国际人权法条文规定的一样,是各项具体人权的本源和基础。人性尊严原则的功能表现为:确立了国家权力运行的人性基础,标定了基本权利保障的底线标准,设定了宪法未列举权利的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89.
温世扬 《现代法学》2012,34(4):52-59
人格权是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系构建是当前立法面临的问题。人格权是私权、专属权及非财产权。人格权以人格法益为客体,人格法益可分为安全、自由、尊严及人格标识四类。各项人格权可按此标准分门别类,从而形成科学的人格权体系。此外,基于概念和法律体系的通盘考量,"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应为我国人格权立法所排除。  相似文献   
90.
未来我国民法典不宜采用“一般人格权”概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俊驹  王恒 《河北法学》2012,(8):15-16,17,18,19,20,21,22,23,24,25,26
"一般人格权"是民法"生出"的宪法权利,它不像人格权那样可以以具体化的形式作为民法中的权利样态。无论是以演绎法还是以归纳法来构建我国人格权体系,都会得出"一般人格权"与现有的人格权体系相龃龉。未来我国民法典应以"一般条款"替代"一般人格权",使人格权体系变成以具体人格权为主体,辅之以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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