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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起诉书的制作应当做到语言规范、准确,逻辑严谨、无懈可击。但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习惯性地使用过去的计量单位,反映到起诉书制作上,有的检察人员也使用惯用计量单位,这直接影响了起诉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经笔者调查了解,司法实践中,起诉书中不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在长度单位使用上,如被害人王某被人用刀刺伤,伤口长约“××公分”;对距离长短则以“××里”表述等。二、在重量单位使用上,如“被告人牛某盗窃铁路运输物资废铁2000斤”,“被告人张某抢劫黄金10两”等。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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