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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的社会,律师和法官的关系由于一些历史、立法和自身素质等原因已经形成了一种扭曲病态的状态,所以更应该使这样的状态趋于正常、单纯,即对一件案件的"表达和判断"的关系。在普通法系的国家当中,由于律师和法官的角色一体化,形成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了一定的和谐,所以我国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优秀的法律制度的同时在司法独立等条件之下规范律师和法官的关系,最终使这种关系和谐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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