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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设置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及时、有效地发现、纠正错案,弱化错案的消极影响,然而事实证明,依靠申诉启动再审程序的结构性缺陷、司法机关自主纠错的动力受限、司法人员主动纠错的内在症结导致审判监督程序四种救济途径在纠错方面的整体性失灵,引发错案纠正呈现为一种偶然性的现实,违背立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价值期待。  相似文献   
2.
正2012年《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规定了较为完备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系统了解排除规则的实践状况,归纳、总结规则在落实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障碍,以便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破解难题,提升排除规则的实施效果,我们采用文献分析、访谈、问卷调查等方法对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2013年度贯彻落实排除规则的情况进行了实证调研。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证调查情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在诉讼流程上体现为非  相似文献   
3.
我国传统上认为卷宗移送主义与复印件主义促成了法官的庭前预断,起诉书一本主义能够防止庭前预断,庭前预断造就了庭审的"形式化"倾向,并衍生出违法裁判。实际上,案卷移送与庭前预断两者之间是一种或然性关系,任何案卷移送方式都无法彻底排除庭前预断,庭前预断是否影响庭审形式化与违法裁判的产生仅限于主观层面的推测,且这种影响即使存在也十分微弱。而且,庭前预断可能产生对被告人有利的后果。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卷宗移送主义便摆脱了以庭前预断防止为中心的主导理念,重点强调对人权保障的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模式的反思是当前的学术热点问题,关系着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源于西方的经典刑事诉讼模式理论对当下的中国刑事审判实践解释力不够,而本土理论则在“何为诉讼”以及刑事诉讼模式关涉的要素等方面含混不清,严重影响到刑事诉讼模式理论的自身完善与刑事司法改革指导功能的发挥。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应因地制宜,并立足刑事诉讼法的实践状况,从宏观的诉讼阶段上来把握。  相似文献   
5.
刑事诉讼中的重复鉴定有助于最大限度地澄清案件客观事实,还原案件真相。但刑事案件往往牵扯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法律对重复鉴定条件的模糊化设定与鉴定次数的不加限制可能导致控辩双方以及被害人一方在利益驱动的作用下规避既存鉴定意见,刻意追求对已方有利的鉴定结果,导致诉讼久拖不决,浪费司法资源。确立重复鉴定制度的改革目标,明确重复鉴定条件,限制重复鉴定次数,并辅以配套措施,将有助于发挥重复鉴定的预期功能,并控制负面效应。  相似文献   
6.
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人作为社会主体的权利开始受到全面关注。在刑事法领域,突出体现在对被告人和被害人权利的保障方面,但由于近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中心主义所处的强势地位,导致被害人逐渐被遗忘,直至20世纪中期以后,为谋求与被告人权利的相对平衡,被害人权利保障才得以浮现。顺应刑事司法的国际潮流,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在形式上无疑是一次伟大的进步,但在被害人权利的具体实现方面却不尽人意,尤其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值得怀疑。  相似文献   
7.
司法改革已尘埃落定,未成年人检察作为一个专业化类别在北京检察司法改革方案中得到明确,伴随未检机构职能的进一步深化,也为北京市未检工作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在全国未检工作蓬勃发展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为更好地推动未检工作,未检应正确处理检察机关惩罚犯罪职能定位与少年司法特殊优先保护、未检改革与少年司法改革、未检创新实践探索与依法依规稳步推进等十个方面的关系。  相似文献   
8.
申文宽 《法学杂志》2013,34(4):129-134
撤回起诉的法律效力关系到刑事诉讼基本理念的贯彻落实,效力特征呈现出阶段性,而传统理论却倾向于关注一事不再理,普遍疏于对撤回起诉所产生法律效力的整体性评价。从诉讼程序的运行轨迹来看,撤回起诉的申请正式提交后,检察机关与法院的行为皆应受该申请的拘束;法院做出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并宣告后,庭审程序中止,被告人可对该裁定提起上诉;裁定生效后,审理程序终止,检察机关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退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重新侦查时应当确保强制措施的正当适用,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的,检察机关可再行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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