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1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7):38-42
一、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二、保险合同中有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理赔。 相似文献
2.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8条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实际情况是保险人不说明或说明流于形式化.对于非消费性保险合同、续保的保险合同、个别协商条款、非责任免除条款、法定免责条款,保险人无须履行主动说明义务.当前最重要的是促进保险条款说明方式的实质化:一是推进保险条款的通俗化,提高保险条款的可读性;二是促进责任免除条款说明方式的实质化.保险人未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其法律后果仍应维持不产生效力的现行规定,而不宜引入国外的冷静观察期制度. 相似文献
3.
根据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流程和实务操作,对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和担保人的案件,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以及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等三种典型案件进行了法律分析,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 相似文献
4.
5.
6.
7.
说明义务是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基本义务,本文拟通过阐述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价值取向、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具体内容以及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来探讨对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8.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