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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官员的听讼断狱常常表现出高度的艺术性。这具体表现为调解息讼的策略机制,情理断案的弹“情”艺术,以柔克刚的生活智慧,声东击西的堂讯游击,用谲识伪的智力博弈,察疑得实的求证逻辑。见微知著的法理悟性,顺水推舟的解纷妙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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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回避制度集中国历代回避制度之大成,司法回避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传统法制下的清代司法回避,可分为任官回避和听讼回避,朝廷对全国司法官吏的回避情况进行监察和处分,其间利弊互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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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学界对于传统中国司法的研究逐渐升温。本文通过对中国传统司法外部体制构造和内部审判架构的制度性描述,分析得出传统司法体制上的集权主义、裁判依据上的引经断狱、纠纷解决上调解息诉和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等四大特征,认为中国传统司法是具有工具性的司法权,而非居中判断权。因此,当代司法实践借鉴时需慎重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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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道是汉代地方郡县二级制下平级的基础政区,县道官是县、道的行政司法长官,有广泛的刑事司法权,"断狱"权是县道官刑事司法权的核心部份。县道官"令、长、丞"有"断狱"权,他们对"死罪"、"过失杀"、"戏而杀人"案件有初审权,对非死罪案件有终审权;县道官"断狱"的法律程序包括"传《爰书》"、"讯鞫"、"论当"等部分;县道官"擅移狱"、"鞠狱故纵"、"不直"、"弗穷审"须承担刑事责任。汉代县道官"断狱"权的法律规定呈现出权责分明的总体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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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甘棠》一诗,作于西周初年,原本只是一首召南百姓追念曾经施与他们恩泽的爱民官员——召公奭的抒情诗,与甘棠听讼并无必然关联。可是在汉儒的注疏中,原本形象抽象模糊的召公,却被建构成一个追慕王道政治理想的道德家,以及深入民间听讼决狱的苦行者。召公听讼断狱,乃是《甘棠》所述之事;召公爱恤百姓以及百姓因报恩而思念召公,则是《甘棠》所述之志。但是这种具体的事与志,并非源自《甘棠》本身的记述,而是出于汉儒的刻意建构。汉儒之所以将二者联系起来,或许是因为这首反映周初德教政治兴起的抒情诗,恰好与汉代儒家政治的逐步兴起吻合,既昭示了儒家政治理念的复活,也预示了循吏政治实践的来临。然而从古典中国循吏的司法实践来看,虽然送法下乡有其自身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但是同样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问题。循吏送法下乡,实际上也不是一种常规化与制度化的安排,只是一种因人而异的非常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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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叙事中的包公形象主要以忠孝、清廉、明察、刚毅为特征 ,而流传至今的 1 0个包公断狱故事 ,除了体现这些特征之外 ,还暴露了包公偶尔也有的断狱不明和刚愎自用的弱点。通过这一研究 ,可以提供一个与文学叙事和民间传说中的包公形象与断狱智慧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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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存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13(5):3-12
断狱平或持法平是中国古代司法的价值标准之一;在思想逻辑上,它是儒家对法家的清算,是儒家思想对中国司法打下的深刻印记;在历史发展上,它有汉代前期和中期的两个节点,汉以后又有制度控制和政策导向两方面的坚持;断狱平的本质指恕、宽、轻,皆与深、刻相对,同时也指合法处断;其特征是重辨冤释诬,重通情执法,具有人民性的一面。中国古代司法,基本上是在这一价值标准下展开,并在这一价值追求中运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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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以重视口供以及与此相关的刑讯逼供为其突出特征,其中刑讯逼供历经战国时期的发展至秦朝成为一种制度化的断狱手段,这与法家思想的理论支持是密切相关的,尤其是法家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重刑主义思想为刑讯的发展提供了哲学基础和理论支撑。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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