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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唆未遂”与“未遂的教唆”——三大法系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雄飞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5):38-49
大陆法系共犯从属性理论否定教唆未遂;大陆法系共犯独立性理论通过改变实行行为的概念论证教唆未遂;英美法系刑法理论超越教唆未遂;中国刑法理论在语境混淆的状态下论证教唆未遂。在三大法系内部,对于未遂的教唆是否可罚均存在着巨大争议,其关键都在于教唆犯的成立在主观要件上是否要求教唆人具有目标犯罪的罪过;仅从我国《刑法》第29条有关教唆犯的显性条款规定看,我国刑法对“未遂的教唆”似乎没有处罚的依据和标准,但是通过对该条隐性条款的解读,“未遂的教唆”在我国刑法中可以找到处罚的依据和标准,该问题在深层触及到如何理解我国刑法教唆犯的量刑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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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中,通常将教唆犯作为共犯的一种类型加以探究.共犯理论最为复杂,在刑法学界争议也最多,日本刑法学者中义胜曾感慨道:"认为‘共犯理论是绝望之章',确实不足为怪."[1]而教唆犯又是共犯理论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共犯的性质上,具体体现在共犯从属性和共犯独立性两大阵营的对抗.由此,通过中外立法比较,以有利于司法实践为角度,探析我国刑事理论上应然之观点甚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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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单一正犯体系,教唆犯从属性说无存在的法律基础,用此说来解释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中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不具有合理性。应当将其解释为被教唆的人没有按教唆犯的意思实施犯罪,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教唆犯已实施教唆行为但教唆信息(或内容)还未传达到被教唆的人;(2)被教唆的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3)被教唆的人接受教唆,但还未为犯罪做准备;(4)被教唆的人接受教唆,但后来改变犯意或者因误解教唆犯的意思实施了其他犯罪,并且所犯之罪不能包容被教唆的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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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新则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9(5):104-110
共同犯罪以主观意思联络为纽带,是区别于同时犯罪之关键。片面共同正犯违背共同犯罪的本质,从学理上突破了共同犯罪故意的界限和标准,同时违反共同犯罪人之间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片面教唆犯是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教唆者的教唆故意而产生了犯罪意思,即使引入片面教唆犯也难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且与我国关于教唆犯的基本概念相悖;片面帮助犯的提出是为了满足司法工作的实际要求,但片面帮助犯理论依然没有恰如其分地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且我国从犯概念中还包括次要的实行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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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独教唆犯刑事可罚性的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2):70-76
教唆人的教唆行为的后果有许多不确定因素 ,单独教唆犯的教唆行为不属于实行行为 ,不能确认其为犯罪。因此 ,应对我国刑法第 2 9条第 2款进行修改 ,取消对单独教唆犯的刑罚 ,以保障刑法分则与总则立法精神上的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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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业集聚的形成过程中企业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企业家是创业活动的主要策动者.产业集聚作为复杂的适应性系统,它的外部资源随着时间而不断发展起来.企业家适应建设性危机并抓住新机会,创造新的生产要素和有利于他们利益的条件,反过来,有助于外部资源的发展.因此,探讨影响企业家创业决策的初始条件,并且考察外部要素如何影响高技术产业集聚的形成和选址等问题具有主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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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通说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犯罪"构成间接正犯,对其也可以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重处罚。这种观点一方面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另一方在他人教唆的情况下,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却又可以实施"犯罪,"这种解释显然无法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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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世月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14(1):6-8
我国传统的教唆犯理论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弊端:一、并非一切教唆行为在实践中都能按照教唆犯处理;二、要求教唆他人必须实施某一种具体犯罪才成立教唆犯与我国刑事立法实践不相符合;三、要求教唆犯对被教唆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主观故意作出判断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应对传统教唆犯理论进行改造。首先将现有的教唆犯概念一分为二,即教唆犯和唆使犯;其次,对分离出的教唆犯的基本构成条件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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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同犯罪理论是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的一个概念。立足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立场,坚持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较为系统的梳理了片面共犯的理论源起、学说争议,分析了片面共犯的性质,界定了片面共犯的概念、构成。在阐释共同犯罪本质的基础上,对片面共犯的处罚根据、责任分担进行再定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