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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桑先军 《人民检察》2023,(16):45-49
建构检察一体化履职数字模式,应以法律监督案件线索数据池为切入点,建设“大统一”法律监督大数据体系,一体化建构与运用法律监督模型,立足数字检察赋能规律,推进制度体系重塑变革。具体而言,建构的重点内容应包括建立健全区块链存证和证据合法性审查规则体系,完善在线诉讼监督制度,健全执法司法数据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探索制定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应用规范等。同时,在检察一体化履职数字模式建构中应把握好算法解释与算法决策赋能的风险规制、推进数字法治场景中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建设、加强数据权益一体化保障等问题,以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推动检察权运行机制现代化。  相似文献   

2.
ChatGPT是基于大型神经网络语言模型并通过强化学习进行训练,能够实现与用户深度交流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人工智能背景下,现行刑法尚不足以抵御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数据安全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数据的海量获取需求,与刑法中的数据控制保护理念存在天然矛盾;生成式人工智能因其存在自由意志的现实可能性,对传统刑事责任主体的范围也发起了挑战。故应从两方面着手提升刑法对新形势下数据安全的保护能力:一方面刑法对数据安全的保护应从数据控制保护模式转向数据利用保护模式,包括建立非法获取行为的出罪机制、规制数据滥用行为,以及建构专门的数据安全刑法保护体系;另一方面,应考虑人工智能体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可能性,对其自由意志支配下实施的数据侵害行为进行自我答责。  相似文献   

3.
ChatGPT的出现标志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语义理解和知识创造上逐渐向类似人类的方向进化。通过ChatGPT的知识代理式协助,人类开启了与客观知识世界间的双向交互,这虽然增强了知识获取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但也带来了工具性的技术滥用风险和内因性的数据安全风险。这两类风险加剧了虚假信息传播、犯罪方法传授、用户数据泄露等危害行为的异化,对传统事后回应型治理模式提出挑战。对此,犯罪治理应围绕技术加速迭代与治理资源不足间的显性矛盾,以及平台权力扩张与监管力量失衡间的隐性矛盾,从“看门人义务”的体系性完善和数据安全监管义务的实质性强化出发,将立法导向内嵌于技术理性之中,探索符合人类社会发展需要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4.
程乐 《政法论丛》2023,(4):69-80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落地与大规模应用,改变了人类与人工智能的传统交互模式,对社会生产方式产生了重大变革。国际国内都出现了对人工智能主体地位及法律规制等方面的学术探讨,以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伦理道德、知识产权保护、隐私与数据保护、市场垄断、网络犯罪和数据安全等一系列风险。在现阶段,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应坚持安全与发展相平衡的理念,在以人为本的原则统领下设计人工智能伦理准则,推动构建以通用人工智能立法为基础,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专门性管理办法为补充,以既有法律规范为根本的系统性人工智能法律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5.
编写代码、创作诗歌、完成论文……最近,ChatGPT风靡全网。ChatGPT凭借高超的数据搜集和数据整理输出能力,迅速吸引了大量用户注册使用,掀起了人工智能发展应用的新高潮。不过,ChatGPT在不断开辟新的应用场景的同时,也带来了知识产权、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等一系列法律风险,对此如何有效应对?本刊特邀请专家学者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相似文献   

6.
刘宪权 《现代法学》2023,(4):110-125
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意味着人工智能的“技术奇点”越来越近。GPT-4及更进一步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经触及了强人工智能的边缘,使我们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强人工智能时代“未来已来”。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一定的逻辑推理能力和创造能力,甚至还具有通过其自身独立进行编程的能力,从而拥有脱离人类的独立意识和自主意志的可能性。对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刑法学研究刻不容缓。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引发的犯罪类型进行多种分类。以相关行为符合的罪名和行为类型为标准,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涉及的犯罪可分为煽动类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侵犯数据、信息、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以及传授犯罪方法、提供犯罪程序类犯罪等。比人脑更“聪明”且具有独立意识和自主意识的人工智能无疑会对现有刑法理论和刑罚体系造成巨大冲击。  相似文献   

7.
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在数字经济时代具有独特的价值,可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防止知识产权制度的异化。目前,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的范围仍然较为局限,未能充分回应数字经济时代技术和产业发展的新需求。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应坚持谦抑性原则,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扮演补充性角色并严格依法提起诉讼。数字平台的知识产权垄断、数字技术引发的新型侵权行为以及侵害公共领域的行为,应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的最新面向。在现实进路上,应以类案思维为指导,总结新型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类型;以标准思维为统领,制定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标准;以利益衡量为核心,科学设定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8.
数字检察在智慧检务、智慧检察的基础上发展而来,通过类案背后制度机制漏洞的填补实现社会系统治理,促进数字技术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丰富和发展了检察能动履职的内涵。数字检察视域下,数字研判、排查、融通、集成、预警等数字效能的释放,助推法律监督意识能动、机制能动、路径能动、程序能动、效果能动,构建起检察能动履职的数字监督模式。与此同时,需要注重纠正目前存在的思想与实践误区,以此实现以数字化改革推进检察能动履职的长效发展。  相似文献   

9.
ChatGPT在积极赋能社会各领域发展过程中也隐含着数据安全风险,可能侵犯公民与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应当坚持“四个治理”原则,将合规管理方式引入到ChatGPT的数据安全风险治理体系,创新ChatGPT数据安全风险的治理方式。以合规管理方式治理ChatGPT的数据安全风险,需要ChatGPT的研发、生产、运用企业依据有效性原则、全面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称性原则开展数据合规管理,并从数据合规管理制度、数据安全风险识别与评估、数据安全风险应对处置、数据合规奖惩、数据合规科技创新、数据合规管理评估、数据合规文化培育等方面建立和实施数据合规管理方案。  相似文献   

10.
论数字检察     
贾宇 《中国法学》2023,(1):5-24
数字检察改革发轫于新时代科技革命,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促进实现法律监督高质效,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在理念层面,实现技术理性向制度理性的新跨越;在数据层面,实现被动监督向能动检察的新跨越;在平台层面,实现应用辅助向模式变革的新跨越;在赋能层面,实现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的新跨越;在治理层面,实现职能延伸向价值重塑的新跨越。为夯实改革机制并持续推进改革,需要建立高效工作推进机制,完善配套机制体制,构建理论、制度和话语体系,抓实数字检察人才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11.
姜伟 《人民检察》2023,(9):8-11
<正>人类社会已经步入数字时代。数字技术是颠覆性的通用技术,数字技术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给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治理方式带来全方位、深层次的变革。2022年岁末,美国人工智能研究公司OpenAI开发的聊天机器人ChatGPT的横空出世,引爆新一轮人工智能竞争的风口,数字技术的新应用、新业态、新场景必将风起云涌,给国家治理现代化、特别是为数字法治创造了机遇,也提出了挑战。数字技术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改变了我们的思维,也改变了我们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方式。  相似文献   

12.
加快数字检察建设,是推进智慧司法、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举措之一。数字检察的核心在于发挥数据作用,但也必须注意数据安全,不断加强监管和保障措施,从而最大限度提升数字检察监督质效。一、设立数据安全监管部门,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数据安全监管部门。  相似文献   

13.
肖凤 《检察风云》2023,(13):58-60
<正>ChatGPT(Generative Pretrained Transformer的缩写,意为生成式预训练变换模型)是美国人工智能研究实验室OpenAI推出的一种人工智能技术驱动的NLP(自然语言处理)工具。目前,ChatGPT具备语言生成、上下文学习、已知知识储备与输出等功能,一定程度上来说已适应人类的表达预期。随着科技的发展,数字化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也在改变司法工作的方式。如何运用ChatGPT这类新技术,服务司法工作,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同济大学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百度智能云、科大讯飞相关专家积极建言献策。  相似文献   

14.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权依法运行的关键手段。数字检察技术可从“独立监督”“系统流程”和“常态追踪”三个方面,实现对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赋能价值。针对数字检察技术赋能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过程中存在的“信息孤岛”、数据化成本较高以及办案数据安全与业务数据深度分析兼容较难的问题,有必要通过立法提升检察机关数据调用权限、研发应用动态监督数据归档系统、开发可脱机运行插件,加快实现数字检察技术对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赋能支撑。  相似文献   

15.
建构检察一体履职数字模式,是以高质效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制度层面,是提升法律监督实施效能的内生需要;技术层面,是深入推进数字检察改革的客观要求;治理逻辑,是实现检察一体价值目标的时代必然。要注重增强检察一体履职机制数字赋能供给,加强数据权益保障,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成果,拓展检察一体履职数字场景。  相似文献   

16.
人工智能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特别是ChatGPT的横空出世,给传统侵权责任法的框架体系和司法适用带来的很大冲击。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和国内外立法,探讨数字时代如何把握人工智能产品的概念,并对各类人工智能产品引发的侵权应适用《民法典》网络侵权条款还是《产品质量法》,以及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进行讨论,提出应以过错原则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归责原则,应进一步完善侵权免责事由、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细化人工智能产品各参与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并配套规定强制保险制度和赔偿基金,以完善我国人工智能产品侵权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17.
以ChatGPT为代表的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产生具有革命性和划时代意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存在和发展必然极大程度引发社会生产力的新一轮爆发,进而决定生产关系发生重大改变。时下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仍然属于弱人工智能范围,但该技术的发展对传统刑法理论已经并将继续造成重大影响。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改变传统犯罪的行为类型、影响刑事责任的分配与转移并且改变现有的刑事责任主体范围。不能因为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不是人,而就一定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不能因为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没有生命,而就一定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能因为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没有人脑,而就一定不会具有独立意识意志(即辨认、控制能力);不能因为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无法具体适用现行刑法中的刑罚,而就一定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人类一样可能是同时受自然法则(他律的、自然律的因果性)和道德法则(自律的、由自由而来的因果性)支配的物种,从而推定其可能拥有自由意志,进而满足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最本质条件。  相似文献   

18.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产生,在极大地提升人们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在相关领域带来了诸多法律风险。这种风险具体表现为:数据使用风险、生成内容滥用风险、算法滥用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具备了有关人工智能的基本治理框架,但相关的理论以及实践仍在治理主体、治理规范设置、治理手段以及治理规则适用等方案上存在不足。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凸显了科技进步迭代过程中产生的“破坏性创新”现象,这也倒逼我国当前的人工智能治理模式需要从回应型治理、集中型治理向敏捷型治理转换。这要求我国在总体上坚持包容审慎的治理态度,具体包括从法律层面的制度构建、软法规范层面的填补式风险治理以及通过监管沙盒实现敏捷型风险治理等三方面来完善现有的人工智能风险治理体系,在技术创新与风险治理之间寻求平衡,从而实现数字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9.
刘方 《中国司法》2008,(11):106-107
中国台湾省检察制度与该地区的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早期承续了国民党在大陆时期的检察制度,中国大陆检察制度和台湾地区检察制度都比较接近西方两大法系中的大陆法系检察制度,尽管社会制度和建立的法制根据不同,台湾省检察制度与大陆检察制度之间仍然表现出一些相似的地方。如二者都具有独立的检察系统;各级检察机关在权力的运行上都具有独立性;作为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二者都具有一般的检察职能,如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等。但是,与中国大陆检察制度相比较,台湾省检察制度仍然表现出其独有的特征。  相似文献   

20.
ChatGPT作为一种基础模型,体现出极强的通用性特点,可被用于多个领域和多种任务。这一特点在为社会提供助益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法律风险:首先,ChatGPT这种基础模型的同质化与编辑的便利性使得其极易被推广适用并与其他领域的风险叠加,造成系统性的社会风险;其次,ChatGPT产生和运行过程中的多主体性造成了“多手问题”,进而引发责任性上的困境;最后,ChatGPT的迅速推广与广泛的可及性可能引发道德观与价值观的冲突。为此,有必要将责任性作为人工智能规制的核心追求,确立各主体之间的共担责任原则,在此基础上明确人工智能创新与安全并重的规制目标,加强人工智能算法、标识等的透明化程度,健全包括社会影响评估在内的人工智能风险评估机制,促进人工智能与人类的价值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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