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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检察一体履职数字模式,是以高质效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制度层面,是提升法律监督实施效能的内生需要;技术层面,是深入推进数字检察改革的客观要求;治理逻辑,是实现检察一体价值目标的时代必然。要注重增强检察一体履职机制数字赋能供给,加强数据权益保障,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成果,拓展检察一体履职数字场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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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数字检察一体化,是落实国家区域一体化发展和建设数字中国战略的必然要求。示范区三地检察机关在一体化协作机制建设、运用大数据联合办案以及研发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等方面取得了进展和成效。推进示范区数字检察一体化建设应遵循数据获取必要性、监督履职有所克制、数据收集运用严格审批原则。可在技术、制度两个层面深入推进示范区数字检察一体化建设,通过数据共享、平台共建、成果共用、区域共治,构建示范区大数据法律监督一体化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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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一体化履职机制具有实践性、多元性、系统性和韧性。要统筹把握检察一体化履职机制与检察一体的关系,辩证把握建设与改革的规律特点,全面把握建设与改革的目标任务,努力形成贴合实践、符合规律的研究范式。检察一体化履职机制要保持韧性,加强场域贯通、内生改革。要将检察一体化履职机制纳入新阶段检察改革总体部署,全面准确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制约监督,强化检察一体化履职法律制度保障,建立健全类案检索智能化数字化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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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检察,是数字技术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而形成的检察工作新形态、新模式,也是新时代赋予法律监督更好维护公正、服务大局的新手段,提出的新要求。数字检察通常由数据、技术、业务、人力等诸要素构成,这是新时代法律监督的基本要求。通过“数据驱动“”数字赋能“”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社会治理”,推动数字检察实现办案更精准、管理更优质、公正更有力和感视更直接等功能,这是新时代法律监督的本质要求。从数字检察实践看,大体可以分为业务信息化、业务数据化、数据业务化等阶段,这是新时代法律监督的方法要求。继后发展到监督智能化、治理现代化,且须始终强化自我监督,这是新时代法律监督的进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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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是新时代新征程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释放检察制度蕴含的生机活力,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实施数字检察战略,从思想维度看,要把握数字时代发展的鲜明特质,把握数据赋能的重要机遇,不断深化数字检察的规律性认识;从实践维度看,要发挥党的领导政治优势,促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推进法律监督数据模型构建和应用;从效能维度看,要增强数据要素功能,增强数字监督、数字治罪、数字治理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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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作了全面部署后,检察大数据运用在政策规划、支撑技术、数据基础等方面都有较快发展,但同时面临数据资源不丰富、存在信息孤岛现象、人才培养力度不足等问题。对此,检察机关应紧盯主要检察业务,研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和软件系统、加快建立信息资源库、构建适应法律监督特点的大数据交换共享体系等,深入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推进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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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的发展为检察工作发展提供了新动能,以检察一体化为方向推进数字技术应用,有助于构建纵向一体化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四大检察”横向一体化,并有利于形成以检察机关为整体推进的内外数据共享机制。实践中,检察机关推动数字技术赋能检察工作,需要注意解决技术和司法人员的关系定位、技术和业务的结合方式以及技术管理的问题,推动数字技术与检察官权力清单相结合,构建上下一体的检察权运行管理体制,以业务需求为导向推动办案核心数据集约抓取、流通,依托关键部门实现特定领域行政执法、司法大数据共享,加强职能整合,构建一体化数据管理、分析、研判工作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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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时代,“数据”正在深刻改变着新时代的检察工作。本次发布的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聚焦当前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因信息衔接不畅通、救助标准不统一、部门协同不及时导致救助实效不到位等问题,打破数据壁垒,积极探索构建司法救助大数据模型,充分展现了大数据在推动新时代司法救助工作高质效发展、促进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控申部门要树立大数据思维,主动跟上、适应数字化时代大势,构建控申“数字检察”工作模式,推动控申检察业务与数字检察深度融合,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控申工作整体提质增效、创新发展,实现更高水平的能动履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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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权依法运行的关键手段。数字检察技术可从“独立监督”“系统流程”和“常态追踪”三个方面,实现对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赋能价值。针对数字检察技术赋能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过程中存在的“信息孤岛”、数据化成本较高以及办案数据安全与业务数据深度分析兼容较难的问题,有必要通过立法提升检察机关数据调用权限、研发应用动态监督数据归档系统、开发可脱机运行插件,加快实现数字检察技术对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赋能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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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智能化浪潮下,检察监督正发生着由案件监督向数据监督转变、事后监督向全程监督转变、人力监督向算法监督转变的内嵌式变革,其中也存在着诸多发展隐忧,具体表现为数据共享的实现困境、全程监督的潜在危机与算法运用的公正遮蔽。执法司法数据共享是检察监督智能化的前提,需要从数据共享规则设计、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数据共享实施保障等方面进行机制建构。检察监督智能化应采取以行政违法行为的智能化线索挖掘、立案侦查和刑罚执行的智能化审查、司法裁判的智能化类案监督为主要应用场景的“场景式监督”,并通过算法歧视的防范与修正、算法公开与解释、全过程的算法参与、算法责任追究等方式展开技术正当程序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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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分析与建模技术为数字检察改革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提高了检察工作的质效。然而,当前大数据法律监督建模存在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困境。大数据法律监督建模是创建供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权所使用的具有重复利用、实时性、可视化操作平台的技术活动。业务理解、数据理解与特征提取、检察数据挖掘、评估与验证、部署与优化构成了大数据法律监督建模的基本流程,其中检察数据挖掘是大数据法律监督建模的关键技术环节。未来在厘清大数据法律监督建模概念的基础上,可从拓展检察数据的来源并加强质量监管,推进对大数据法律监督建模软件的引入、使用和研发工作,制定完善的建模操作指南,加强复合型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等四个方面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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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人民司法》2023,(7):91-95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和数字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区块链技术在司法中的应用场景不断扩大。全国法院司法区块链平台提高了数据核验、可信操作、智能合约、跨链协同的基础技术能力,拓展了区块链的作用领域。当前司法实践中区块链应用存在底层能力相对薄弱、应用场景相对单一、数据监管相对不足、跨链融合有待探索、区块链法律风险防范相对缺失等问题,需要发挥立法、司法、执法的联动作用,不断拓展区块链存证验证应用,推进智能合约应用建设,加大跨链业务协同应用,强化区块链配套保障,发挥区块链不信之信的应用价值,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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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职能一体化是司法体制改革检察环节的重要内容,也是新时代加强法律监督、促进公正司法、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的具体体现。检察职能一体化基于特定的时代背景、充分的实践需要以及自身的发展要求,赋予了检察一体化新的内涵。但也应当看到,我国检察机关在职能一体化的改革方面还有很大空间。检察机关应以系统观念为“四大检察”融合履职提供科学指引,统筹谋划从促进相关检察职能的一体发展、推动不同检察职能的有机融合、强化特殊检察职能的科学调配等方面探索检察职能一体化的实现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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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全过程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政法机关,要准确把握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新要求,深化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这既是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具体举措,也是加强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的现实需要。检察机关应在把握一体履职、强化监督、全面保护、协调有序等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基本内涵的基础上,从理念引领、模式转型、自身建设等三方面完善实践路径,以更好发挥综合履职成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