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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种最重要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纵观世界各国法治实践,受具体国情的影响,在二者衔接关系上,各国立法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衔接的设置虽不尽相同,但总体上表现为穷尽救济原则和以当事人自由选择两种模式。我国由于行政法的研究起步较晚,导致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关系纷繁复杂,其设置缺乏统一标准,两者的衔接关系存在一定的缺陷,不利于行政纠纷的及时化解和公民权益的有效维护。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解决行政纠纷和处理行政案件的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行政复议,二是行政诉讼。前者通过行政监督的形式和行政救济的手段,后者则通过司法诉讼的程序和司法救济的手段。而在行政复议中,受案范围又是行政复议的核心和关键,是其首先应该明确和界定的问题。本文仅对此提出探讨意见。目前,对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法学界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因抽象行政  相似文献   

3.
<正>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基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请求,解决行政争议和追究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以恢复和补救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法律制度的正式建立。一由于行政救济制度主要由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种法律制度构成,所以,两者之间受到一些共有规律的调整和支配。由此出发作为一种救济的途径和手段,两者有许多共同之处。  相似文献   

4.
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是法律规定可供行政相对人选择的两种救济途径,二者应实现程序对接。不同当事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按照"受理在先"原则确定救济途径。行政相对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类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的,应诉请原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不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要求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未经确认的,行政相对人不能提起单独行政赔偿请求。  相似文献   

5.
“行政复议”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范畴,但同时它也是行政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在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救济途径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行政争讼制度,两者在范围、当事人、裁决方式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当然,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的制度,行政复...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制度之创新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复议制度的冲突,是导致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之一。建立行政法院,并将行政复议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由行政法院统一行使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和对行政主体的法律监督权,可以彻底解决现行制度中存在的矛盾,有利于依法行政和法律监督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相似文献   

7.
行政复议在形式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监督法律制度 ;在方法上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法律途径 ;在程序上是一种按行政司法体制运行的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8.
一、WTO规则有关行政救济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行政救济,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以纠正,以及对于因行政行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以弥补等多项内容。”行政救济,通常包括一国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9.
通过分析一起行政复议案例,发现当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错误或不当时,《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救济"条款或途径,难以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本文分析探讨了存在的原因,建议修改《行政复议法》,增加行政机关的"救济"条款或途径,允许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完善行政机关层级监督规定,建立内部监督、自我纠正的行政监督机制,修改行政复议的程序,实现行政复议程序的司法化。  相似文献   

10.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均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行政诉讼又是权利救济的最终手段,而且两者在受案范围、权限和处理方式等问题上又有一定的区别。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两者之间就存在一个衔接问题。笔者仅就两者之间的衔接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观点,求教于诸位同仁。一、复议与诉讼在受理范围上的衔接问题《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基本一致。受案的范围基本上都限制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之内。但是,刚刚颁布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远远超出了《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范围。它不仅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之后的另一条"民告官"途径。即行政诉讼是老百姓通过到法院打官司达到"民告官"的目的,而行政复议是老百姓通过到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而达到"民告官"的目的。两条途径,殊途同归,都是为老百姓提供法律救济的途径。但行政复议较之于行政诉讼更便捷、直接,它是通过行政系统层级监督来达到内部纠错的目的,对建设阳光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起到有力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相似文献   

12.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的选择权,但由于复议和诉讼制度之间在审查范围和审查程度等方面的不同,致使部分当事人在选择救济途径后,却出现了对自己不利的后果.这一现象影响了行政法上救济制度功能的实现和公民权利的保护.鉴于我国实际情况,在借鉴国外和有关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建立"穷尽行政救济原则",使一部分在行政诉讼中难以解决的案件,只有经过行政复议程序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制度的建立,符合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符合行政复议制度本身的特性,同时也可以促进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创新.  相似文献   

13.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授权,从外部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行为进行监督,通过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解决行政争议目的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则是以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层级监督为基础,行政复议机关经《中...  相似文献   

14.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处理行政纠纷的机制,是一种介于纯粹的行政管理活动和法院的司法活动之间的行政裁判活动.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关系到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范围、程序和裁决方式等问题的确定.本文试从行政功能、司法功能和程序功能三个方面对行政复议进行定位.  相似文献   

15.
尽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明文规定行政复议和解制度,但是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概括,长期疏于完善配套制度装置以建构,且难以排除与上位法存在规则悖反的合理怀疑,行政复议和解面临的质疑之声不绝:如行政权不可随意处分:行政复议和解不利于公共利益保护.作为行政和解先行者,行政复议和解的正当性亟待予以证明与捍卫,否则势必影响理论与实务界正探讨的行政执法和解与行政诉讼和解,此行政和解另外两支的正当性根基.协商民主、公众参与以及恢复性行政为行政复议和解提供了理论基础,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行政契约为行政复议和解提供的成功实践范例,为证成行政复议和解注射了两支“强心针”.行政复议和解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足以证明其存在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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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于今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为了使行政诉讼法更好地实施,必须进行以实施行政诉讼法为中心的配套立法工作。其中,制定和颁布《行政复议条例》成为当务之急,这是当前行政立法中一项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一、制定《行政复议条例》的重要性作为一种行政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大多产生于行政诉讼之前,我国也不例外。由于处理和解决行政纠纷的实际需要,在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一些行政法律文件中,已有关于行政复议制度的某些规定。如1950年公布的《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规  相似文献   

17.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是两种不同的行政救济途径,在基本目的上具有一致性,即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当侵害。由于立法本身的缺陷,这两种制度的衔接不尽合理,使其并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应构建行政复议前置与司法终局相结合的统一衔接模式,积极探索并赋予该模式以崭新的内容,并遵循保护相对人权益原则、司法最终原则、高效便捷性原则等三项原则,以此制度设计来调整和完善中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对于保护相对人权益和防止政府行为偏差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8.
知情权法律救济在我国遭遇的尴尬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然而<条例>在规定知情权法律救济途径时,由于并未充分考虑其独特的性质,故知情权如遭受侵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传统的救济手段中面临诸多困惑与尴尬.因此,在宪法中明确赋予公民知情权以基本权利的地位;待时机成熟提升条例的法律位阶,变条例为法律;调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审查方式,增加屏蔽审理程序;提高公民权利观念,加强政府法治理念,畅通救济途径,才能更加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19.
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的两种最重要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但目前对这两者的衔接存在一些问题。在借鉴国外的三种模式上如何将两者有效的衔接起来,本文提出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20.
行政救济程序中建立行政协调机制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救济程序中存在着当事人不能和解的制度缺陷,导致很多案件在缺少法律监督的情况下案外和解,因此,行政救济程序中有必要建立行政协调机制.此制度的设计是在我国调解制度的基础上,并借鉴国外的诉辩交易及ADR机制提出的,有其存在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该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构,以及实现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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